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发布时间:2018-08-22 17:00:51

附件: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向提供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

二、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单位、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本确认书适用于行政执法程序以及与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适用于自然人):

送达地址:

当事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收件人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

当事人已经阅读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贵单位可以向上述送达地址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文书。

自然人签名、捺印/单位盖章:

备注

现场执法人员签名

注:1.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内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现场执法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4.本表为一式联制,第一联、第二联存放于案卷中,第三联存执法单位。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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