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购销合同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18-09-06

产品购销合同管辖法院
1我国《民事诉讼法》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 口头买卖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在法律实务中,经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口头买卖合同如何确
定管辖法院"
或许不应该提出这样的问题,因为最高法院199628号对合同履行地确定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口头买卖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但这样的规定合理性已经受到质疑。
问题的提出。案例:上海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北京市海淀区某栋建筑,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从海淀区某个体户乙处购买了电焊条、铁锨、簸箕等用品,有购买的商品清单及上海公司经理写的欠条一张为证。施工结束,甲公司迅速撤离了北京。现乙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货款。甲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口头买卖合同履行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28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此规定,口头买卖合同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无权管辖。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似乎是成立的。
在司法实务中,像上述这样的案例非常非常多,特别是建筑公司异地承揽工程的案件。第一种意见是:口头买卖合同,一律裁定由被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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