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观摩实践报告

发布时间:2019-09-30 13:34:09

: 法庭观摩

: 3000479

: 浅谈法庭观摩之感想

: 人文学院

: 12级法学

: 姜凯蒂

:

: 张邦铺

:20136 22

通过观摩本次的刑事庭审,我们近距离地接触了司法审判,大致了解了庭审的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从实践中进一步明晰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并引发了我对于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思考。

关键词:案件介绍 角色表现评析 程序法与实体法之运用 心得体会


此次庭审观摩,让我切实体会到了实践之中法律的运用是一个怎样的程序,了解了法官最后下判决是依照哪些依据。同时,我对于大陆法系的法庭审判有了全新的认识,感受到了其在审判中的优点。本次审理的是一个盗窃案,案情简单,但在审理中还是有挺多值得分析的地方,给我们这些刚学了刑法总论的学生们以一定的思考总结空间。

一、观摩案件简介

20129月,陈某某进入某小区,用窃得的钥匙打开一住户房门,将房内两台笔记本电脑装进电脑包后关上房门,随后乘坐电梯下楼,离开小区。之后陈某某将两台电脑卖给他人获取了赃款。被害人当天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通过小区监控录像和房东提供的线索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的调查讯问,陈某某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郫县人民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最终做出如下审判: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陈某某的认罪态度良好,法院根据刑法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二、庭审过程中各角色之表现评价

(一)法官  

在比本次庭审中,由于案件比较简单轻微,所以采取了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法官严格遵守程序,依照刑法规定并且考量犯人的具体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进行定罪量刑。审理本案的法官声音洪亮,讯问过程干净果断且不失条理,很好地维护了司法尊严与权威。

() 被告人

被告人是当事人的其中一方,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为自己请辩护律师采取的是自辩的方式。在整个庭审的过程当中被告对于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对于量刑方面也毫无异议,其认罪态度良好。

() 公诉人

在本案中公诉人是另一方当事人,也是承担着严格客观义务的法律守护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她认真仔细地阐明了整个案件情况,并询问了被告确认是否有遗漏或不合事实的地方。她很好地履行了协助法官发现真实、维护公正的义务。

() 法警

本案的法警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及时地提押案犯到场进行审理,在维护庭审秩序的时候,法警笔直站立,双手后摆,表情庄严肃穆,很好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威。

() 书记员

书记员作为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本案的书记员在开庭时一开始没有检查好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就直接宣布法庭纪律了,纪律读了1分钟的时候才发现才宣布公诉人进场,这是一个失误。还有一点不尽如人意的是书记员的声音不够响亮,以致于旁听人员没有听清楚法庭纪律。但是她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的记录工作做得非常好。

三、法庭运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之评价

(一)对于诉讼程序之运行

本次庭审严格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很好地贯彻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开庭审理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公诉人的宣读下,阐明案件的事实,论述了被告人在犯罪期间所犯盗窃事件,详细询问了被告人每个细节,并与被告人核对公诉与他们的犯罪事实是否一致。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被告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对所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官开始宣判对被告人的审判,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详解了对被告人的审判,说明了其量刑的各项具体依据。

(二)对于实体法之运用

对于陈某某的盗窃行为,法院依法定性为入户盗窃。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法院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郫县法院规定的法定盗窃罪入刑金额为700元,由于被盗的两台电脑尚未追回,无法对被窃财物进行估价,难以按照具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但是根据被告人供认销赃的所得金额以及陈某某的盗窃行为属于入户盗窃,相较于一般盗窃行为,是情节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只要实行了此行为无需有实质上的损害结果即可定罪量刑,所以陈某某被定为盗窃罪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在量刑上,考虑到陈某某的认罪态度良好,详细说明了犯罪过程,法院认为应依法从轻处罚,故刑期合理,罚金的判处上也考虑到了被害人的损失。

四、心得体会

()明晰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适用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这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类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会危害性都较轻。人民法院在审理前,要根据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对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断。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罪行较重,需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

  (2)必须是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迅速地审结案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盗窃案满足上述要求,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用以提高司法效率。

()进一步了解了量刑的标准

量刑不是法条的僵硬套用,需要结合具体的个案情况,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损害结果、认罪态度等因素来综合考量犯罪人的适合刑期,使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本案而言,陈某某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成功盗取了一定的财物。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都比较大,但念及其为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于从轻处罚,这体现了刑法的教育作用与预防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在本案中,法官依照法律对于盗窃罪的明文规定确定了陈某某的罪行性质。在量刑上,要考虑到本案的一些特殊性,如赃物尚未追回、犯人主动供述所得赃款等情节,不能生搬硬套法条当中的规定来僵化量刑。并且,我国的刑法赋予了法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有利于法官在实际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实现个案公平,因此,法官在量刑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感受理论与实践的融合

我觉得这个法庭观摩办得非常的有意义。平时刑法课上老师也给我们讲了许许多多的案例,但是我们也仅仅是知道判断一个案件性质有哪些必备条件,往往是讲到哪一节,就把哪一节的点直接套用到案件中进行解释,这在成分简单的案件中比较奏效,但在成分复杂的案件中往往是不够用的。通过这次法庭观摩,我意识到要对一个案件进行分析,并不像上课讲的哪样简单明快,而是需要多方面的综合考虑,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实践中,庭审过程中证据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要求必须做好举证的工作方能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然而,实际生活中举证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时需要庭审具有灵活性,从其他角度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同时也要求公民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庭审是一项实践活动但绝对少不了扎实的理论基础。本案的审理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官审案体现的很大程度上还是书本上介绍的知识,比如运用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官也给我们的建议是要牢牢掌握基础理论,树立自己独到的见解,才能在相关工作中越做越好。

法庭观摩让我们认识到必须把课本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这样学习起来,才会轻松、易懂,事半功倍,自然也会对法律专业产生浓厚的兴趣。所以说,校方组织的法庭观摩非常有意义,且应该更多不定期地组织,常观摩庭审有利于我们对理论知识的掌握,有利于一些难点、要点的加深印象,消化吸收。

(四)收获

1.增加了学习刑法的兴趣,促使我们注意今后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掌握了一种与以往不同的学习态度与学习方法。

2.增强对开庭审理程序的认识和盗窃案件的认识。

3.增强我们作为公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将法律意识与社会道德紧密结合。

4.体会了庭审的庄严肃穆、法律的至高无上和法律尊严的神圣不可侵犯。

法庭观摩并不仅仅能使我们了解如何进行庭审,还能够让同学们在巩固法律知识的同时也提升法律意识,这正是我所看到的意义所在。

人文学院法庭观摩课程考核评分表

(教师评分用)

指导教师(签字)

2013 6

法庭观摩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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