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天使投资的14种估值方法

发布时间:2020-02-24 22:30:34

【股权投资】天使投资的14种估值方法

 做天使投资,因企业还在初创期,由于运营数据缺失,很难用客观的方案对项目进行估值,下面我们介绍几种通用的估值方法,以解天使投资人的估值困境:

1、500万元上限法。

  这种方法要求天使投资不要投一个估值超过500万的初创企业。这种方法好处在于简单明了,同时确定了一个评估的上限。

  2、博克斯法。

  这种方法是由美国人博克斯首创的,对于初创期的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的方法,典型做法是对所投企业根据下面的公式来估值:

  一个好的创意 100万元。

  一个好的盈利模式 100万元。

  优秀的管理团队 100万-200万元。

  优秀的董事会 100万元。

  巨大的产品前景 100万元。

  加起来,一家初创企业的价值为100万元-600万元。

  3、三分法。

  是指在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将企业的价值分成三部分:通常是创业者,管理层和投资者各1/3,将三者加起来即得到企业价值。

  4、200万-500万标准法。

  许多传统的天使投资家投资企业的价值一般为200万-500万,这是有合理性的。如果创业者对企业要价低于200万,那么或者是其经验不够丰富,或者企业没有多大发展前景;如果企业要价高于500万,那么由500万元上限法可知,天使投资家对其投资不划算。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效果也不错。但将定价限在200万-500万元,过于绝对。

  5、200万-1000万网络企业评估法。

  网络企业发展迅速,更有可能迅速公开上市,在对网络企业进行评估时,天使投资家不能局限于传统的评估方法,否则会丧失良好的投资机会。考虑到网络企业的价值起伏大的特点,即对初创期的企业价值评估范围由传统的200万-500万元,增加到200万-1000万元。

  6、市盈率法。

  主要是在预测初创企业未来收益的基础上,确定一定的市盈率来评估初创企业的价值,从而确定投资额。

  7、实现现金流贴现法。

  根据企业未来的现金流,收益率,算出企业的现值作为企业的评估价值。

  这种方法的好处是考虑了时间与风险因素。不足之处是天使投资家应有相应的财务知识。并且这种方法对要很晚才能产生正现金流的企业来说不够客观。

  8、倍数法。

  用企业的某一关键项目的价值乘以一个按行业标准确定的倍数,即得到企业的价值。

  9、风险投资家专用评估法。

  这种方法综合了倍数法与实体现金流贴现法两者的特点。具体做法:

  (1)用倍数法估算出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价值。如5年后价值2500万。

  (2)决定你的年投资收益率,算出你的投资在相应年份的价值。如你要求50%的收益率,投资了10万,5年后的终值就是75.9万元。

  (3)现在用你投资的终值除以企业5年后的价值就得到你所应该拥有的企业的股份,75.9÷2500=3%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如果对企业未来价值估算准确,对企业的评估就很准确,但这只是如果。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比较复杂,需要较多时间。

  10、经济附加值模型。

  表示一个企业扣除资本成本后的资本收益,即该企业的资本收益和资本成本之间的差。站在股东的角度,一个企业只有在其资本收益超过为获取该收益所投入的资本的全部成本时才能为企业的股东带来收益。

  这种估值方法从资本成本,收益的角度来考虑企业价值,能够有效体现出天使投资家的资本权益受益,因此很受职业评估者的推崇。

  11、实质CEO法。

  是指天使投资家通过为企业提供各种管理等非财务支持以获得企业的一定股权,这种天使投资家实际上履行着企业首席执行官的智能,故称之为实质CEO法。

  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天使投资家只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没有任何财务方面的风险。而且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天使投资家往往被视为与创业者的利益一致而得到信任。不足之处在于,由于天使投资家对企业管理介入很深,介入之前,天使投资家应对企业和创业者做更多的了解工作。

  12、创业企业顾问法。

  和实质CEO法很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天使投资家对企业介入没有那么深,提供支持没有那么多,相应的天使投资家所获得的股权也较低。

  这种方法更适合于企业尚未有多大发展,风险比较大时。

  13、风险投资前评估法。

  是一种相对较新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天使投资家向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却不立即要求公司的股权,也不立即要求对公司估值。

  这种方法的好处是避免了任何关于企业价值、投资条款的谈判,不足之处是天使投资家无法确定最终的结果如何。

  这是很多成功天使投资家常用的方法。

  14、O.H法。

  这种方法是由天使投资家OH首先使用的,主要是用于控制型天使投资家,采用这种方法时,天使投资家保证创业者获得15%的股份,并保证其不受到稀释,由于天使投资家占有大部分股权,但天使投资家要负责所有资金投入。

  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创业者可以稳稳当当获得15%的股份,而控制型天使投资家则获得公司的控制权。不足之处,创业者由于丧失了对公司控制权,工作缺乏动力。

赠送: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 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 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 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 、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装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装运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卸货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 支付条件:

  按下列 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 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 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 公司。

  第十一条 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 公司________ ,(电报:________ ),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 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 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 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 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 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 项解决:

  1.提交 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 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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