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发布时间:2019-05-15 14:01:49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基于我国公诉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新刑事诉讼法在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为全面发挥该规则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对公诉寄予期待,其第54条第2款、第55条、第57条分别规定,在审查起诉时应当排除非法证据;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而非法证据被排除以后,有的可能因此导致案件的证据体系达不到起诉要求而被退回补充侦查,甚至被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认定侦查人员的非法收集证据行为严重违法甚至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涉及到对侦查人员的处理。因此,公诉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至关重要。

一、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现阶段,相较于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犯罪手段和种类不断更新的现状,公安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力、办案技术等均面临较大挑战,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更是对刑事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上文所述,非法证据的排除会对案件的办理及案件办理人产生较大影响,这要求我们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详尽、深刻的理解并将其有效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严格界定非法证据的范畴,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必要前提。

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可见,非法证据中的“非法”,指的是侦查机关获得证据的程序违法。但什么是程序违法呢?我们不能失之过宽,要区分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一般违法主要是指收集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以及取得证据的程序不合法,是一个相对广义的概念。严重违法,一般是指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规则,侵犯了宪法规范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形。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我们要紧紧抓住是否侵犯了被讯()问人的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严格区分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不能把一般的程序违法的证据统统称之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关于“非法方法”,新刑诉法中的用语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将这个“等”字理解为与“刑讯逼供”的性质、程度等同的、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上、生理带来巨大痛苦的方法和手段。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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