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27 05:40:15


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0.21【字号】【施行日期】1991.10.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
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试行
(1991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
第三条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理论、国防知识的全民性教育,目的是增强公民国防意识,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和其它国防义务。
第四条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
第五条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教育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均应接受国防教育。

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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