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囗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2-11-11 12:41:47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囗税收政策201648日起,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B2C进口税收政策规定如下: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1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5.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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