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15 12:03:20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三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受留校察看解除留校察看后除外或以上处分的,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刻,有悔改表现;1页共13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在已有处分上累加(如下图一、处分累加说明:圆圈表示已有处分,方形表示新增处分,重叠处表示累加结果。(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六)涉外活动违纪;(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第七条处分机构2页共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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