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3 18:45:54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清产核资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6]56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17

【实施日期】2016.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6]56号)

各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近年来,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加大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力度,在化解金融和实体企业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资产公司存在着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不规范不审慎、项目风险有所暴露等问题。为规范资产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促进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

()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资产公司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当基于商业原则,制定相应的委托代理处置方案并按内部管理流程进行审批,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不良资产回收价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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