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调整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08 11:09:59

2012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调整通知 

各县、区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259号)、《社会保险申报缴费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999]2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2004]7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现就申报201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缴方式及2011年社会平均工资

    (一)按庆社险函[2011]3号文件规定,大庆市参保单位缴费方式全部实行双基数单比例

    (二)按黑人社函[2011]632号文件规定,2012年度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494元,自201211日起使用。  

    二、核定原则

    (一)工资总额的界定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含车补、房补、餐补及其他补贴)、节假日福利费等组成。

    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为: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贴)、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贴及其他福利保险费。                    

    (二)单位缴费基数

    2012年度参保企业单位缴费工资是以上一年度(20111月至201112月)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参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单位缴费基数为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工资总额以参保单位财务决算、劳务工资统计年报及财务账簿为准。

    (三)个人缴费基数

    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2012年个人最低月缴费基数为1524.7元;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个人最高月基数为7623.5元,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当年参保单位新招用人员,缴费基数按起薪当月工资收入确定。

    三、调整时限

  (一)第一阶段:20121月至3月属期的缴费基数暂时维持不变,如果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新的最低缴费基数(即1524.7元),则在核定20121月应收计划时按照系统默认新的最低缴费基数核定。

  (二)第二阶段:从2012年的31日开始到325日止,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并对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1-3月属期缴费进行补缴。

    四、调整流程

  (一)提供要件

   各参保单位申报2012年度缴费基数前,须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如下资料和报表原件:

   1.2011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2.2011年财务决算报表》;

   3.2011年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含《应付福利费明细帐》);

   4.2011年职工月工资收入明细表》;

   5.2012年度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明细表》(附件1,一式两份,社保留存的需要本人签字,人数在20人以上还需要报送所在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电子版文档);

   6.2012年度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附件2,一式三份)。

参保单位所申报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必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后,经职工本人和参保单位劳资经办人员以及单位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核定流程

    各参保单位将上述材料如实填写后,于201231日至325日期间报送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报送时间详见《2012年缴费基数核定审核日程表》(由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管辖企业情况自行安排日程)。

社保稽核部门和经办部门联合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在附件1和附件2上加盖稽核专用章予以确认,并报送到申报部门办理缴费基数调整;发现问题的,要求参保单位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或列入实地稽核计划,按照查实情况核定其单位缴费基数。

    五、其它

   (一)法律责任。凡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做到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和按时足额缴费。

   (二)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暂以参保单位上年度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三)对于因参保单位虚报、瞒报和漏报缴费基数所产生的违法行为,将按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罚。

   (四)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保缴费或申报基数不实的,职工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                   

   (五)全市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就如何做好本级2012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对企业规模较大的参保单位可实行实地核定。对申报核定资料不齐全、存在疑问和未按时进行申报的参保单位,应列入实地稽核计划,按照查实情况核定其单位缴费基数。

 

    附件:1.2012年度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明细表》

          2.2012年度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大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2012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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