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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4 02:52:45

[案情]原告顾某、被告王某系东西紧邻。2004223日,是王某的50岁生日。贺寿放鞭炮是当地人的传统习俗,也是喜庆的高潮,王某庆寿自然也离不开这道程序。不幸的是,当日下午王家燃放烟花爆竹后,引燃了东邻顾某家的草堆,至当9时许,方将草堆火扑灭。该日,顾某家中无人,请顾某的母亲打开门查看,未发现顾某屋内有明火。不料,当日夜间,顾某房屋内突然窜出大火,浓烟滚滚而上,等早春寒夜中熟睡的左邻右舍惊醒时,顾家的4间住房及屋内的全部财物均被焚毁。公安消防部门认定顾家住房着火为外来火种引起,火灾损失核定为7572元。事故发生后,顾某与王某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一纸诉状将王某夫妇告上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火灾系由被告放鞭炮引起并无争议,主要对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损失的核定产生了争议。原告诉称,因被告放鞭炮贺寿导致我房屋被焚毁,尽管消防部门核定损失为7572元,但整个实际财产损失达14694元,我请求法院依据实际损失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并承担照相、差旅、鉴定、误工等费用。被告辩称,对火灾原因表示认可,但消防部门核定的损失只有7572元,这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结论,不能随意改变,我仅同意在有权部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赔偿。[分歧]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损失核定能否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予以推翻问题出现了三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损失核定系行政确认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认
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都未规定行政机关对损失核定享有最终决定权,故其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对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予以推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宜直接否定,则就是越俎代疱。第二种观点认为,损失核定行为属于一种技术性鉴定,对于技术鉴定通常都可以重新鉴定。如消防部门的鉴定不符合法定的要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重新委托鉴定。第三种观点认为,损失核定是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的核定,是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的一个环节,只对火灾损失起证明作用,是一种行政证明行为,因其不属于鉴定行为,不可重新鉴定。[评析]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均有不足之处,主要理由:一、现行法律和行政规章对损失核定的最终决定权未作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事故调查终结后,必须依法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三种行为。但对这三种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问题上,各方观点却截然相反。法学专家普遍认为,这三种行为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并应具备可诉性。公安消防部门则认为,这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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