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0 23:24:54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渝环办发[2014]50

【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渝环办发〔20145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万盛、双桥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监测系统上下联动、相关处室(单位)协调配合,增强监测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经2014年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423

重庆市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上下联动、相关处室(单位)协调配合,增强监测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特制定本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条 各相关处室(单位)应根据三定方案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1.环境监测处:负责组织拟订环境监测工作规划、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协调相关处室(单位)提供监测任务需求,指导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开展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督查,组织发布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组织协调跨界(市、区县界)环境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组织相关处室(单位)会商。

2.市环境监测中心:具体承担由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的各类环境监测任务,指导区县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工作,负责区县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考核,负责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编制和发布有关监测报告(表)和信息,并及时报送相关处室(单位)。

3.相关处室(单位):局内涉及环境监测工作的生态处、总量处、环评处、建管处、污防处、大气处、固体处、农村处、监察总队、两江新区分局、北部新区分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出有关监测任务需求和应执行标准,并根据监测部门反馈的监测结果和信息,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需要另行提供监测报告、数据或信息的,应经监测处汇总需求后,统一交由监测中心提供)。信息中心负责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维护,并根据信息发布单位或管理处室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支持,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测主干网正常运行,配合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4.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按照国家和市里要求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工作,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全面完成环境监测任务。

涉及两江新区和北部新区分局的环境监测任务,市环境监测中心应大力支持;分局也可根据需要自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监测。

第三条 环境监测任务类型分为:

1.例行监测:包含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等计划内监测;

2.专项监测:包括环境质量专项监测和污染源专项监测;

3.临时性监测:包括执法监测、委托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限期治理验收监测及业务管理部门下达的其他临时性监测;

4.企业自行监测。

第二章 例行监测

第四条 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为保证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可比性和连续性,以支撑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分析,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计划应保持相对稳定。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布设方案每五年制定1次,原则上五年内不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有关业务处室(单位)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监测处汇总意见组织会商,做出相应调整或反馈不调整原因。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由监测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单位)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监测项目、频次及数据上报要求等。

1.监测任务下达和执行。监测处统一以市环保局文件下发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计划,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市环境监测中心按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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