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路政上路立案处罚依据

发布时间:2019-01-15 09:01:10

超限运输上路立案处罚依据

从上路执法、立案调查到处罚决定,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关法律条文支持,涉及的法律主要是《公路法》、《安保条例》和《超限运输管理规定》

一、上路调查依据

《公路法》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二、流动上路依据:

  《超限车辆管理规章》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三、车辆需配合执法检查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四、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立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当事人车主写车号或单位,不是司机他由交警罚),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五、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六、危害

车辆超限重量的增加和其对路面的损害是成几何倍数增长的,超限使沥青路面使用寿命缩短20%-30%。同时,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致使路面结构性破坏和永久性变形、桥梁断裂,对公路的行车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路政上路立案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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