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体会
发布时间:2019-06-01 06: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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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体会
随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经国务院会议通过,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许多条款与我局现有的关于城市排水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存在较大关联,笔者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原有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对比阅读,发现条例中不但增加了较多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内容,适用范围也扩大到了污水处理规划、污水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城镇内涝防治等方面。因此,笔者从我们行政执法局的工作实际出发,针对部分以后可能属于我局执法范畴的行为,做了一些个人的对比和联想。
一、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官网及其附属设施
办法中禁则为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罚则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同之处:前置条件均为应在相关排水管网或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引申理解:1、如日常管理中可能较为常见的建筑工地向道路、河流、空地排放污、废水,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除向道路排放污水可适用《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外,这些情节是否也可以适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个人理解根据条例中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的主城区,日常管理中可能常见的餐饮店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到雨水井中,应适用此规定
二、排水户未获得许可或不按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以及其余损害、危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办法中上述行为的禁则综合为一条,即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