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27 22:30:08

1 目的

为及时、全面反映企业资信,加强本行的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征信行为,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贵州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企业征信

本规定所指企业征信是以企业征信系统为管理手段,通过对全行信贷业务和企业信息汇总,全面反映企业资信情况,为客户经理提供企业资信咨询服务,并对各分支行和企业的信贷行为进行监控的金融制度。

3.2 企业征信系统

本规定所指企业征信系统是以中征码为企业向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媒介,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络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3.3 异议处理

异议处理是信息主体对其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提出核查申请后,本行需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答复并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的过程。

3.4 信贷业务

本规定所指信贷业务,是指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3.5 企业

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在本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

3.6 中征码

本规定所指中征码,是指原贷款卡编码,是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借款人信用信息的载体。中征码是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生成识别借款人身份的唯一标识码。

4 职责

4.1 授信评审部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上报、管理、企业信用报告的查询。

4.2 信息科技部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

4.3 分支行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及异议处理。

5 工作程序

5.1 报文采集、报送、修改

5.1.1 授信评审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人员于每日在信贷系统中按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口的要求生成企业征信数据报文。

5.1.2 企业征信数据报文生成后,使用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预校验程序对报文进行校验,并通过加密加压的处理,于每日将报文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保送。

5.1.3 上报报文存在错误,则由授信评审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人员和信息科技部维护人员修改后立即重新上报。

5.2 企业信用报告的查询

5.2.1 分支行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用报告的查询。

5.2.2 查询步骤和要求

a) 必须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留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备查,授权书要素必须填写完整,对于贷后管理应确保在本行的业务未结清。

b) 系统普通用户录入金融机构代码、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企业征信系统;

c) 录入中征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信用报告须与信息主体约定用途,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

d) 不得代尚未接入数据库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查询信用报告。

e) 授权书签订日期与信用报告首次查询日期间隔不宜过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f) 授权书签订应遵循“一事一议”原则,即一笔业务签订一份授权书。

g) 应当建立查询登记簿制度。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应当对查询记录进行逐笔登记.

h) 分支行通过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获取的企业资信情况,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5.3 企业信用报告异议处理

5.3.1 异议申请

企业对信用报告产生异议,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到本行或人行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核查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a)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查验;

b) 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或企业中征码)等有效证件原件供查验;

c) 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5.3.2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a)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

b) 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供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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