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08 13:00:02

滨海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编号: 批准:

待岗待聘人员管理规定

2007 1日发布 2007 1日实施

前言

本管理规定是滨海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管理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起草。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为保证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强化待岗待聘各类人员的管理,推动企业机制改革,妥善安置待岗待聘员工,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滨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册员工。

2 管理组织: 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3 管理办法

3.1 待岗待聘人员的条件及报批。

3.1.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待岗待聘,归属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

3.1.1.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进出口公司管理文件,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3.1.1.2 经考核未能达到岗位规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要求的人员。

3.1.1.3经竞聘落选人员。

3.1.1.4因健康、能力等原因不适应原岗位工作,本人不服从转岗安排的人员。

3.1.1.5 由于工作失误,影响本部门工作计划的完成,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人员。

3.1.1.6 由于个人原因违反公司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出现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人员。

3.1.1.7因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在员工中影响极坏的人员。

3.1.1.8 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人员。

3.1.1.9 进出口公司因经济指标、组织机构、体制改变、调整或其它原因暂时无法上岗的人员。

3.1.1.9 女工休哺乳假协议期满的人员。

3.1.1.10 休医疗期协议期满人员。

3.1.1.11 因私出境超过一个月的人员。

3.1.1.12 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的人员。

3.1.2 报请批准程序。

3.1.2.1竞聘落聘的人员自竞聘结果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到综合管理部报道,按照待岗待聘人员管理。

3.1.2.2 非竞聘落聘员工待岗待聘需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审批表,经主管经理审批,由综合管理部核实,人事主管经理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由原部门在批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令送达待岗待聘员工或家属。待岗待聘人员自收到调令之日起到综合管理部报到。

3.1.2.3 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到综合管理部报到者,按旷工处理,累计超过十五天,按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予以除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1.2.4 待岗待聘人员报到后,签订《待岗待聘人员协议书》。

3.2 待岗待聘人员安置原则和途径。

3.2.1 安置原则

3.2.1.1充分调动待岗待聘人员的积极性,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安置”的原则。

3.2.1.2女工休哺乳假协议期满的人员实行优先安置的原则。

3.2.2 安置途径

3.2.2.1根据进出口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待岗待聘人员进行待岗培训,培训期原则上以2个月为上限。

3.2.2.2待岗培训者经考试合格后,公司视公司情况为其提供2次上岗机会(包括竞聘上岗和安置上岗),如本人1年内未能竟聘上岗或者不服从安置公司按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2.2.3在待岗待聘培训期间的考试成绩排名将作为竟聘或者安置上岗先后顺序的依据

3.2.2.4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必须按时出勤。未经同意无故不出勤按旷工处理,累计旷工超过15按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予以除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3.2.5 待岗待聘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合理流动,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批准,可以办理辞职或调出手续。

3.3.2.6 在待岗待聘期间,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企业将终止其劳动合同。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3.4 待岗待聘人员的管理。

3.4.1 试工期间的管理

3.4.1.1 待岗待聘人员重新上岗后,试工时间最短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试工期间待遇:每月实发人民币伍百元。

3.4.2 试工人员在试工期满后,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鉴定。考核合格后,由综合管理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不合格者,继续执行待岗待聘。

3.5 待岗待聘人员在试工期间依照进出口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3.6 凡进入综合管理部门待岗待聘人员工资待遇:

当月按实发四百元发放。次月按实发三百元发放。从第三个月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至协议期满。协议期限最1年,协议期限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其中属病假、产假、工伤、职业病等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各项保险缴费比例按规定执行,其它规定见《待岗待聘协议书》。

4.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5. 本办法解释权属综合管理部。

6. 相关文件:(无)

7.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7.1 《待岗待聘人员协议书》 长期

待岗待聘人员协议书

甲方:滨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乙方:

一、协议期限

日起至 日止。

二、协议期间待遇

1.当月按实发四百元发放。

2.次月按实发三百元发放。

3.从第三个月起应发工资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至协议期满。协议期最1且不能超过本人剩余劳动合同期。其各项保险缴费比例按规定执行。

三、协议期间管理:乙方在协议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管理,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协议期间,乙方达到内退年龄,办理内退手续。

五、协议期间,乙方也可以提出自谋职业,合理流动,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综合管理部批准,办理辞职或调出手续。

六、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七、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修改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变更内容,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乙方本人档案。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待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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