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条款解释 9月1日前后的工资

发布时间:2012-03-31 14:36:11

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条款解释 9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9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9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9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9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12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105元。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十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8个月应纳税额+4个月应纳税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举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 2011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

温馨提示:此次个税调整请您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工资薪金扣除额调整为3500元。二是个税申报日期改为15日前。三是明细申报系统可根据系统提示进行自动升级。如您有具体问题请咨询我所,电话:6931047169315860。房山税务所。

征期提醒 110月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征期,请全年税额较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两次缴纳的企业,在10月征期及时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10月为单位所属机动车车船税征期,请广大纳税人及时缴纳。 310月为企业所得税全年第三个预缴期,请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企业,及时进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和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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