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最新实用文档范文: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办法-可直接编辑修正

发布时间:2019-05-19 01: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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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最新实用文档范文: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办法-可直接编辑修正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气象条例》、《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政〔〕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设工程项目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可分为预评估、方案评估与现状评估三种。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安全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二)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炸药、火药、起爆药等生产、储存、经营的易燃易爆场所;

(三)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民生工程。

(四)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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