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发布时间:2012-07-26 12:58:04
发布时间:2012-07-26 12:58:04
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注:1、各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2、小城镇户口的职工,由单位承担17%;
3、单位已承担外省市户口职工一次性综合保险的,个人无须承担;
4、对于农转非职工,已享受征地养老补贴待遇的,企业可不承担相关养老保险费用。
历年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比例
注:1、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有关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