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

发布时间:2019-03-21 04:54:45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评估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沟通残疾人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三)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  (四)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推进残疾人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乡社区和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活动提供条件。  第五条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六条 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疾评定实行免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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