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固定本地电话

发布时间:2019-03-09 18:03:52

湖北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固定本地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房服字[2001]87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1.03.30

【实施日期】2001.03.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固定本地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鄂价房服字〔2001〕87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中国电信集团湖北省电信公司:

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信部联清〔2000〕1255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固定本地电话资费调整方案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执行标准为:首次0.22元/三分钟,续次0.11元/分钟。固定电话本地网基本月租费标准按附件执行,其中武汉市四个郊区在2001年内暂按附件郊区标准执行,从2002年元月起由省电信公司报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批准后改按城区标准执行。

二、公用电话

(一)IC卡和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本地网通话费:营业区内首次0.40元/三分钟,续次0.20元/分钟,营业区间0.50元/分钟。

(二)长途公用电话的资费标准为:国内0.80元/分钟、国际8.20元/分钟、港澳台2.20元/分钟。

(三)取消向用户收取的代办服务费,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本地网代办服务费的标准分别按营业区内通话费的25%和营业区间通话费的10%由电信部门返给代办户;有人值守的长途电话代办服务费标准分别按国内0.10元/分钟,国际(含港澳台)0.20元/分钟返给代办户。

(四)上述公用电话资费标准内均已包括了代办服务费、话机维护及业务管理费,在通话费标准之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它费用。

三、附加在固定电话本地网基本月租费和本地网业区内通话费上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及国内长途电话开发费、用户中继续开发费一律取消。

四、执行时间:在此文件下发后,固定本地电话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执行时间可由电信部门按设备调试的情况自行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5月21日零时;附加在市话通话费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同时取消,附加在基本月租费上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取时间截止为2001年5月,从2001年6月1日零时起停止收取。公用电话必须在2001年6月1日零时前完成设备的调试,并在规定时间内改按新标准执行。

五、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要根据文件规定做好电信资费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调整方案,在其领导下,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资费调整的顺利执行。同时应加强监测和监督检查,如有重大问题发生,请及时报告。

附件:湖北省固定本地电放基本月租费调整表

湖北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固定本地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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