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18-01-18 07:29:43

平顶山工业学校考勤制度

为加强教职工管理,严肃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经学校研究,特制定考勤制度如下:

一、请假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一天,由科长(或部长)审批,请假13天,由科长(或部长)审核,主管领导审批。37天,由科长(或部长)、主管领导审核,书记审批。730天,由科长(或部长)、主管领导审核,校长、书记商量后审批。30天以上,经科长(或部长)、主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提请班子研究审批。

2.中层干部:请假1天,由主管领导审批,13天,由主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37天,由主管领导审核;校长、书记研究审批;7天以上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提请班子研究审批。

二、请假审批程序

1、教职工请假:本人写出申请→科长(或部长)签字→主管校长签字(三天以内)→书记签字(三天以上)→报办公室、人事科备案,教师应同时报教务科备案。

2、中层干部请假:本人写出申请→主管校长签字→书记签字→报办公室、人事科备案。

3、校级领导请假:副校级领导向校长请假(校长不在,向主持工作的领导请假);校长、书记外出向上一级领导请假,同时告知办公室。

4、集会请假:学校集会(包括中层例会、全校教职工会、升旗仪式以及其他全校性大型集会),请假人需要向召集人当面请假。

5、请假人要当面请假,不允许电话请假。特殊情况需要电话请假的,回校后一个工作日补办手续。

三、考勤的相关处理事项

1)在职教职工(教师)旷工一次(一节)扣50元。临时工扣10元。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在编教职工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办发【200235号)。

2)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3)病假。(按豫人社薪【20146号执行)

教职工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规定执行:

1、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津贴补贴: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

3、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资金不再发给。

4、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注:病假由学校派专人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后,学校研究审批。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事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4、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注:1、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工资福利、离退休及工考文件汇编》P82);

2、病、事假均在1年内进行累计。

3、在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婚、丧假。在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超过法定时间,按事假对待。

6)因公出差者按上班对待。

7)各种集会无故缺会者,一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者一次罚10元。

8)经学校同意外出进修学习的职工按学校规定执行,私自外出者按旷工论处,停发工资。

9)对一贯遵纪守法、坚守工作岗位,出满勤且积极工作者年终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并把出勤情况作为年终任职考核及各种评优的依据之一。

学校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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