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58号文学习笔记-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发布时间:2018-03-18 18:20:23

财税[2017]58号文学习笔记: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摘要:最主要的是金融机构之间转贴现的免税收入没有了,要计税了,这个事项大。还有就是合并纳税的规定废止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 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第三只眼:这儿可以考虑为甲供工程为前提,但是,这儿为什么规定了强制适用,而不再考虑选择,可能是因为现实当中面临着甲方的要求,不要简易计税,要一般,由此争议也会多,得了,我一下子堵着这个,必须用简易,是不是会更好点儿呢。这样也更为建筑企业减负了。(有待观察)

至于分包单位是不是适用,仍存不确定性,即仍是选择的状态。至于别的人士从范围的角度变小理解,小编还不是很找到同感。比如如果对方提供了设备、动力,难道还不予认可甲供可选择简易吗?

建筑法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三只眼:建筑服务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废止了,按预征算,需要借鉴下面的第三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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