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分析

发布时间:2020-04-28 14:52:26

商业银行股权投资模式分析

2015 年,17 家商业银行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受经济潜在增长率下降、金融脱媒加剧、利率市场化加速、互联网金融冲击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面临着挑战。商业银行传统利差模式盈利模式的压力增大,拓展新兴业务,向综合化经营方向转型,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行业务以及托管、财务顾问等其他相关中间业务等,都推动着商业银行以适当方式积极介入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一、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业务模式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业务模式主要有五种,具体的特点和利弊如下:

(一)子公司模式合规性最高

子公司模式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在海外设立证券子公司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模式。它实际上是银行母公司模式在我国的一种演变模式。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能参与股权直投业务,因此商业银行往往在境外成立可以进行股权直投业务的子公司,然后由子公司或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股权投资业务。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五大国有银行通过在海外设立的中银国际、农银国际、工银国际、建银国际以及交银国际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

这种模式最大优势在于合规性最高,在当前法律环境下最无争议而有效地规避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限制。它的问题在于,成立海外子公司的运营成本较高,且商业银行在与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业务合作时,存在着企业文化、考核激励、资源分配等利益冲突,未必能产生很高的投贷联动效应。

(二)通道模式风险隐患多

通道模式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认购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发行的结构化的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基金产品的优先级收益权,获取优先固定收益,来间接参与证券一二级市场。而这些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基金产品则可以开展PE、定增、Pre-IPO、中概股私有化等各类股权投资业务。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实际上是银行股权投资的通道,银行与它们没有人事、股权、薪酬关系,仅有业务合作和投资收益关系,而且商业银行认购的是结构化后的优先级产品,获取的是固定收益,因此名义上是一种债权投资而非股权投资,从而规避了《商业银行法》规定。通道模式最初被竞争压力大、法律合规能力强的股份制银行研发推出,后来被我国城商行、农商行甚至国有银行引用,是当前的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主流模式。这种模式一方面扩大了通道公司的股权投资者范围,提高了募集资金效率,另一方面使得银行挽留住了高净值客户,因此推广很快。

但是,根据2014 年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只能面向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募集资金,存在一定的受限性。同时,这种模式还存在诸多风险隐患:第一,在结构化设计中,商业银行为了获得较高收益,可能将劣后级比例设计较低,从而引致击穿风险;第二,如果投资标的资质不优,在经济下行期和股市剧烈波动期,也可能引起夹层杠杆危机,放大理财客户投资风险;第三,商业银行还存在将优先级收益设置较低,为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的道德风险。

(三)投贷联动模式需要银行革新信贷管理理念

自2014 年国务院发文《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提要“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以来,投贷联动模式日益得到监管层认可。投贷联动模式主要是指由商业银行独自或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以“债权+ 股权”的模式为目标企业提供融资,形成银行信贷和股权投资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

投贷联动根据股权分享形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银行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模式。在股权投资机构对目标企业尽调评估和投资基础上,商业银行与股权投资机构约定股权分享机制,为借款企业提供融资,实现股权与债权的联动。具体又可细分为投贷联盟和期权贷款模式。投贷联盟是银行跟随股权投资机对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信贷支持甚至融资解决方案;期权贷款则是银行在与企业签订贷款协议时,约定可以把贷款作价转换为对应比例的股权期权,在客户通过IPO 或股权转让等实现股权溢价后,由股权投资机构抛售所持部分股份,按照初始约定比例与银行共享分成。二是银行集团内部投贷联动模式。即商业银行在为科技型借款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时,通过集团内部具有股权投资资格的子公司对其进行股权投资,在集团内部实现投贷联动。三是向股权投资机构发放贷款模式。即银行直接向股权投资机构发放专项用于目标客户的贷款,间接实现对科创型企业的融资支持。

这个模式的最大意义在于,投贷联动拓宽了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同时商业银行能够较高程度分享中小企业的成长收益。但是这种模式存在银行谨慎经营与股权投资略显激进的文化冲突。它需要商业银行改变传统的、过于依赖抵押担保的信贷理念,从重抵押担保向第一还款来源回归;需要商业银行重塑风险观念,从一味回避风险向识别风险、理解风险、管理风险转变;需要改革考核机制,建立差异化考核激励办法,适当提高对科技型企业的风险容忍度,建立合理、明晰、可操作的尽职免责制度。

(四)财务顾问模式无法分享企业成长收益

财务顾问模式是指银行并不动用资金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而更多地是充当中介角色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仅提供中介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用。财务顾问内容包括:作为设立顾问,商业银行利用营业网点以及地方政府关系资源优势,从税收筹划、政策扶持等维度协助基金在当地设立落户;作为融资顾问,帮助股权投资基金搜寻推荐对PE 有浓厚兴趣且有风险承受能力的私人银行客户,提高募集资金效率;作为投资顾问,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推荐优质企业项目,提供资信评估等增值服务;作为托管顾问,为基金提供清算、估值、会计核算服务;作为并购重组顾问,利用资金优势,为企业提供债务重组服务,化解关联企业互保等上市瑕疵,进而促进企业引进私募股权融资。财务顾问模式是一种比较谨慎的业务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但是商业银行基本上是收取少量咨询费用,相对于股权投资收益占比较低,无法分享企业成长收益。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模式存在法律瑕疵

私募基金管理人模式是指商业银行法人银行、资产管理部或投资银行部等一级部门作为备案主体,获得基金管理人资格,作为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并直接参与股票、股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2015 年6 月,首批商业银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取得私募基金牌照,打开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大门。这个模式可以让商业银行直接且最大限度介入股权投资业务,分享企业成长收益。但是这种模式与现行法律冲突,存在法律瑕疵。而且以资产管理部或投资银行部名义承担基金的法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

二、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建议

基于目前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基金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判断,这类业务将是国内商业银行未来开展的一项重要的新兴业务,但总体规模占比不会太大。由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股权类相关业务的管理实践仍然较少,我们将从完善统筹管理、控制自有资金投资规模、整合制度流程、强化风险隔离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开展这类业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组织管理机制,加强统筹和总量控制,提升专业化投资管理能力,加强集团内部联动,在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上形成合力、各有侧重、互补发展,充分发挥商业银行集团的综合金融服务优势,打造若干具有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跨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和母基金,服务实体经济需求;同时,集团内部各PE基金经营机构要建立符合行业惯例,满足银行统一要求的投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专业化投资管理能力。

(2)控制商业银行集团自有资金投资股权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总量,引导各PE基金业务经营主体走轻资本型发展模式。可以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PE基金相关业务将加速发展,考虑到商业银行资本压力日趋严格的约束条件,借鉴汇丰、花旗等国际同业相关经验,建议引导集团内各机构在PE业务上逐步走轻资本型发展道路。

(3)建立涵盖各类PE基金业务和商业银行集团所有机构,职责明确、流程清晰的统一制度规范,针对不同类别PE基金业务模式和不同性质的资金来源,制定差异化和灵活性的业务准入标准。

(4)强化PE基金业务的风险隔离,商业银行集团各机构在开展PE基金相关业务时,要强化合规及风险管理,实现PE基金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之间的风险隔离,开展PE基金类业务的法律主体要与商业银行实现隔离,制定严格的PE基金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实现外部投资人“买者自负”。

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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