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13 15:38:59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监局、中央在甘及省属煤炭企业:

为加强甘肃境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规范安全建设程序,促进依法依规建设,严防未批先建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建设行为,根据《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等有关规定,省安监局决定规范和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工备案项目范围

  甘肃境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在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履行开工备案手续。

  二、开工备案所需资料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2.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等批复文件。

  3.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采矿许可证。

  4.建设单位设置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姓名、专业、职称、职务一览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管理责任制、应急预案、建立救援队伍情况或签订的救援协议。

5.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中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设置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姓名、专业、职称、职务一览表;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项目提取的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6.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项目监理负责人、监理人员姓名、专业、职称、职务一览表。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的协议。

  8.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应提交防突机构设置、防突管理人员、防突员、防突管理制度及相关仪器、仪表配备等情况的材料。

  9.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0.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

11.拟开工日期。

12.其它有关材料。  

  三、开工备案程序

中央在甘及省属煤矿建设项目,由中央在甘及省属煤炭企业提出开工申请,报项目所在地的市()安监局初审;市()安监局初审合格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安监局审查;省安监局审查后做出同意开工或不同意开工的决定,同意开工的予以下发备案回执。

地方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企业提出开工申请,报项目所在地的县()安监局初审;县()安监局初审合格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安监局审查;市(州)安监局审查后做出同意开工或不同意开工的决定,同意开工的予以下发备案通知并抄送省安监局。

原则上,上级安监部门接到下级安监部门的报告后,须在20日内做出同意开工或不同意开工的决定,企业补证材料所占用的时间不含在内。

四、工作要求

  1.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所需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提交。所需证照应提供原始证照及复印件,经审核确认后留存复印件;所需文件、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2.煤矿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后,须尽快组织施工。自批准开工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并报送延迟开工说明。

  3.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新建的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开工备案手续;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开工备案手续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于201310月底前向省、市(州)安监局补办开工备案手续。

  4.各产煤市()安监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力度,规范煤矿项目建设程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729

附件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称:

人:

话:

申请日期: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

填报日期: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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