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市场价值提升之法律因素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分析

发布时间:2015-05-28 17:54:20

专利市场价值提升:法律因素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分析

专利权是依法而获得的权利,而相关法律规定不仅确定了保护对象、保护期限及相应权利,而且对权利的获得及要求均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不仅决定了专利资产的法律特性,同时对专利资产的价值有着显著的影响。结合我们多年在专利市场价值提升方面的经验,下面将对这些影响因素逐一进行介绍。

1 法律的确立及执行力度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专利权由专利法确定,而专利资产在经济活动中的运用,也是依赖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如《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权转让及许可他人使用的规定,《公司法》对以专利资产出资的规定以及《担保法》中关于专利权质押的规定等。因而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执行程度将对专利价值产生根本的影响。

一个国家该方面法律规定的执法力度强,意味着专利权人获得的权利即对该技术的独占权是切实得到保证的,专利权人由此可以得到足够补偿其为技术的投入;反之,意味着专利权人获得的权利是不确定的,它可能会受到其他人的侵害,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对该技术的独占权,使专利权拥有者无法补偿其为技术的投人。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将受到抑制,即那些愿意在强保护环境中投入技术和产品的人可能不愿意在弱保护的环境下这样做,或者对其研究成果采取以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而不将其公开,这样会使专利技术的供给严重不足,对于那些愿意从外界获得产品和技术的人,就不可能得到这些产品和技术。在这种供需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专利价值将被抬高。

上述情况可以从我国的实际经历中得到验证。在我国《专利法》颁布,由于对技术保护不够,国外先进技术的所有人不愿向中国转让自己的技术,即使愿转让技术者,收取转让费也较高,因其已将该技术可能被多家使用的风险也考虑在内。随着中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专利法》,我国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法律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海外向中国申请专利的数量猛增,同时,专利技术贸易的数额也迅速增长。由此可以看出,专利制度的确立及执法力度对专利的数量及在经济领域中的应用有着直接的影响。它也将间接地影响到专利资产的交易价,然而这种影响难以用量化的方式得到,因此在后面的章节将该因素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未作考虑。

2 法律状态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专利权具有多种法律状态,不同的法律状态,对应不同的法律意义,对专利资产的价值也有显著影响。

专利申请权及专利申请中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是指在发明人完成某项发明创造后,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决定是否将该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何时提交申请、申请何种类型的专利、向哪些国家和地区提交申请的权利。这种权利虽然可以有偿转让,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却很少出现,因此,对专利申请权一般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是指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以后至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或被驳回期间享有的权利。专利申请中的权利可以有偿转让,它对应的技术被称为专利申请技术。

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并授予的权利。其中,发明专利申请经过的审查为实质性审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的审查为初步审查。

经过无效请求审查程序或专利诉讼的专利权

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要求。提出无效的理由,既包括实质条件,也包括形式条件。在专利诉讼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专利权的有效性的争议,由诉讼的一方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这些请求涉及实质条件的审查,实际相当于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对发明专利再进行一次实质审查。因此经过上述程序而获得专利的可靠性要高。

从上面对专利不同法律状态的分析可以看出,它们在法律意义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另外,依据我国《专利法》第11 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也就是说,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对于专利申请技术,是不提供保护的。一项专利申请技术可能因未通过实质性审查而根本得不到《专利法》的保护,也就不具有评估意义上的价值。因此,在评估过程中遇到专利申请技术及未经实质性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评估人员或专业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实质审查,以判断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权及权利的可靠性。另外,无效请求的审查结果可以是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经过无效请求审查程序的专利,保护范围可能会缩小,从而影响其价值。因此,在对某项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的时候,应该事先了解该项专利是否经过无效请求等程序的审查、审查的结果是什么,据此对评估对象的内容作相应的修正和调整。

3 专利类型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属于技术类无形资产。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存在着若干差异,这些差异对评估工作有着显著的影响。

内涵不同对专利范围的影响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三种类型专利作了定义,从所作的定义中可看出发明不仅包含产品,而且涉及方法,实用新型仅涉及产品,不涉及方法,也就是说,发明的覆盖面广,实用新型的覆盖面窄。另外,根据专利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八类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因而,实用新型所覆盖的产品范围又受到许多限制。在评估过程中,对于超过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技术内容,如果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是无法得到《专利法》保护的,因此,评估人员在确定待估对象的范围时,应该对其进行核实,而非简单地由技术人员介绍或从专利文件中得出。

稳定性不同对专利有效性的影响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为实质审查制,而实用新型为初步审查制,即登记制。由于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审查制度不同,两种类型的专利在稳定性上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统计,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经过无效请求等审查程序(相当于进行实质审查)后,能够维持其专利权的不超过40%50%。由 此可见,未经实质审查授权的专利中,有相当比例不具备专利性,其权利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即使已授权,在评估过程中,仍需专业人员判断它是否符合《专利法》对“三性”的规定,从而确定权利的稳定性。对于不具专利性的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无法得到《专利法》的保护,也就不具有评估意义上的价值。

保护时间不同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 年,实用新型专利为10年,都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限也就是专利技术的权利寿命,它是专利技术获得超额收益年限的上限,因而对评估结果构成影响。另外,由于审查形式不同,审查时间也不同,发明专利一般为从申请日起算的2-3 年获批准,实用新型为1 年左右。由于《专利法》提供的保护是从专利申请技术获得专利权开始,因此在计算专利申请技术的价值时,对于审批期间的超额收益应作特殊考虑。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两种类型的专利有较大的差异,而这些差异都将直接影响到待估技术的价值。在评估过程中,对不同类型的专利应给予不同的处理。

4 专利文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专利文件指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6 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说,待估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而不是由其他技术材料决定,它对专利价值的影响体现在确定待估技术的保护范围及侵权判定难易程度两方面。

保护范围对专利价值的影响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确定,而一项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大小,对专利技术的价值有着明显的影响。若保护范围大,则专利权所有人获得的技术垄断范围也就相应大,这样则可获得更多的超额收益,即技术的价值高;反之,则技术价值低。另外,保护范围的大小,也决定了该项专利技术被规避的难度,规避越困难,该技术的价值越大;反之,则价值较低。

侵权判定难度对专利价值的影响

侵权判定难度是指根据对某产品的分析,判断该产品是否构成对待估专利技术侵权的难易程度。由于侵权判定的依据是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便是判断的标准,这些标准检测的难易程度,也就决定了侵权判定的难度。对专利技术而言,侵权判定简易,则实际获得的保护力度强,专利价值易获得保证。因为专利侵权判定简易,不仅可使专利权所有人尽早发现侵权行为,尽早制止,从而保证自身的权益,而且还可以在专利纠纷中使取证简易,获得胜诉,制止侵权并可获得赔偿。

综合上述,我们不难看出,专利法律环境对专利价值的影响,如果权利人需要提升专利价值,则需要从法律因素的基础层面入手,从上述4点中一一捕捉,实现技术价值最大化。

专利市场价值提升之法律因素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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