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 海 关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工厂项目)
发布时间:2012-05-27 05:25:44
发布时间:2012-05-27 05:25: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 海 关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工厂项目)
××海关许可( ) 号
(1):
(2)
(3)就“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设立事项于(4)年(4)月(4)日向我关申请行政许可。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核,(5)基本具备设立“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的条件,其设施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准予(6)在(7)设立“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
海关(印)
(8)年(8)月(8)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申请企业,一份海关留存。
填写规范说明:
一、编号规则为:海关名称+年份+四位顺序号。
二、(1)(3)(5)(6)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
三、(2)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性别、年龄、住址、证件名称和号码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地址等。
四、(4)处填写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日期。
五、(7)处填写保税工厂设立的具体地址。
六、(8)处填写海关决定日期,加盖做出决定海关的行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