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 海 关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工厂项目)

发布时间:2012-05-27 05: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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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工厂项目)

××海关许可(  ) 号

(1)

(2)

3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设立事项于4(4)(4)日向我关申请行政许可。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核,5基本具备设立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的条件,其设施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准予67设立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

海关(印)

8(8)(8)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申请企业,一份海关留存。

填写规范说明:

一、编号规则为:海关名称+年份+四位顺序号。

二、(1)(3)(5)(6)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

三、(2)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性别、年龄、住址、证件名称和号码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地址等。

四、(4)处填写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日期。

五、(7)处填写保税工厂设立的具体地址。

六、(8)处填写海关决定日期,加盖做出决定海关的行政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海 关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工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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