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2 01:09:09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财规[2010]22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8.09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022号 201089日)

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九)负责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十)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十一)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化工作,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

(七)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完成。有关部门在财政部门授权、指导和监督下,完成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按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备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职责需要、财力状况等合理制定,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纳入预算管理,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预算编制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经同级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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