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法律常识介绍

发布时间:2019-12-18 15:18:44

厂房租赁合同法律常识介绍

在商业化的今天,房屋租赁关系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而厂房租赁也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也是各大企业关心的焦点。那么,签订厂房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呢?租赁厂房后,一旦厂房租赁合同无效,不但会给企业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影响一间企业正常的发展进程。下面,我们就厂房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做一下简要分析:

一、厂房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签订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 or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无权代理人(未经他人同意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人)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周岁行为人<18周岁 or 有时清醒有时意识不清的精神病人)或者越权代理人(实施某行为时超出了他人同意范围的人)签订又未经追认的厂房租赁合同。如果越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后,有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合同有效。

2、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1)违法违章建筑物的租赁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合同租赁期限过长,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共有房屋出租,共同人之间无约定的,应当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有共有人不承认的话将被认定无效。

4)租客经房主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厂房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房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2、租客经房主同意装饰装修,厂房租赁合同无效时,可拆卸的装饰装修物,房主可选择折价归自己所有或者由租客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租客应当恢复原状。不可拆卸的装饰装修物,房主可选择折价归自己所有或者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责任。

3、房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客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后面又说租客未经同意转租,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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