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1 03:46:02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交公路发[2008]43

【失效依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08.04.24

【实施日期】2008.04.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按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执行。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 资金来源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财政资金应当逐年增加;

(二)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四)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资金,其标准不得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已高于上述标准的,应维持原标准,不得降低;

(五)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六)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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