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鑫药业处罚公告

发布时间:2016-04-23 10:13:46

紫鑫药业: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的公告

公告日期 2014-02-22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4-008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鑫药业”)于 2011 年 10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1223 号)。 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稽查总队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详细情况请见公司 2011 年 10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稽查的公告》。 2014年2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4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 国证监会对紫鑫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紫鑫 药业、郭春生、曹恩辉、祖春香、殷金龙、李飞、方勇、韩明、徐吉峰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经查明,紫鑫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欣鑫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紫鑫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对紫鑫药业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春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曹恩辉、祖春香、殷金龙,李飞、方勇、韩明、徐吉峰。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紫鑫药业改正,给予紫鑫药业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给予郭春生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给予曹恩辉、祖春香、殷金龙、李飞、方勇、韩明、徐吉峰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三、公司的说明:

(一)公司及原董事长、总经理郭春生,董事长曹恩辉,董事祖春香、殷金龙, 原独立董事方勇、独立董事李飞,原监事韩明,财务总监徐吉峰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公司将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关于公开致歉会的召开情况,请关注公司近期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紫鑫药业处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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