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培训讲课资料

发布时间:2011-04-12 09:39:54

公诉人出庭规范

公诉人又称为国家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指控犯罪的检察官。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担负着指控犯罪的神圣使命,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国家,代表着公平与正义,关系到对一个公民的生杀予夺,所以责任重大。同时公诉人又是当代检察官职业形象、职业修养的一个缩影,是检察机关对外联络的一个窗口,所以公诉人良好的执法形象将会影响着执法的效果。特别是在当前信息化条件下,公诉人更是要受到媒体的监督和公众的评判。(稍不留神就成了网络名人)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都非常重视公诉人队伍建设,不仅通过开展评选优秀公诉人、出庭观摩、公诉人辩论赛、岗位练兵等一系列的活动来提升公诉人内在的素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比如20041210《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来树立公诉人良好形象,保障公诉人正确履行出庭支持公诉职责。尽管上级是高度重视,但我们发现对相关规定要求不了解、不严格遵照执行、各行其是的公诉人大有人在;因执法理念陈旧、执法方式、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的新闻炒作事件、网络舆情也时有发生。今天,我想结合法律和高检的相关规定及当前我们出庭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公诉人的执法行为、出庭行为应该如何规范谈一谈我的看法。

公诉环节执法行为规范

其实公诉人良好形象的树立、执法效果的好坏绝不仅仅是体现在庭上的表现如何,当前,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不少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且要求克服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思想和做法,把执法办案向化解矛盾延伸;(执法理念要更新)不仅要求依法解决法律纠纷,而且要求妥善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合理诉求;(执法作风要转变)不仅要求严格、公正、廉洁执法,而且要求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执法行为要规范)今年4月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明确了四个着力点。要求转变检察人员不适应的思想观念和执法理念,着力解决检察人员执法方式、执法行为和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涉及到公诉环节,我们的执法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

1、 明确告知对象、履行告知程序;(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告知、对被害人的告知,实践中遇到三个问题:一是被害人的范围;二是告知的形式;书面、邮寄、电话、公告;三是告知的目的,不仅是提起诉讼)不及时告知可能引发上访事件,这就是执法不规范引发的后果。

2、 要办理换押手续;有利于强化内部制约(让看守所能及时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重新办理取保监居手续;

3、 听取各方的意见,掌握各方的诉求;事实证明审结前,充分听取各方对案件定性处理的意见、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准确定性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都是大有帮助的。因为我们的执法活动是越来越公开透明,我们的意见应该是没有什么秘密可言,但如果我们不听取各方的意见,我们处理时就会被动。比如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亲属强烈要求定故意杀人罪,要求在市院起诉,但检察定的是故意伤害,放到基层起诉,导致判决偏轻,后引发网络舆情。

4、 进行必要的复核;对于公诉案件,要求每个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有被害人的必须找被害人谈话,凶杀案件必须察看现场,对案件有个全面的感性认识。有助于帮助我们全面了解案件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提升出庭效果。

5、 精心制作法律文书;退补提纲、审结报告、起诉书、公诉书、不诉书、抗诉书

6、 法庭上要尽职尽责。公诉人在法庭上主要担负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的职责。公诉人又是通过在法庭上讯问、举证、与辩护律师进行辩论了达到使法庭采信公诉指控的目的。公诉人必须要牢牢把握庭审的主动权,尽职尽责履行职责,才不辱公诉人使命。但最近我们发现有个地方的公诉人在法庭上不做声,导致被害人亲属很大的意见而告状。

7、 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其实矛盾的化解工作应该贯穿于我们的执法办案的始终,我们的工作职责就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做到案结事了,必须要尽量化解案件中所有的矛盾,必须要掌握案件中的大量情况。

  8谨慎对待媒体采访。我们办的一些案件难免不受到媒体的关注,我们办案的过程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如果不保持一定的职业敏感性和政治敏锐性,很可能就因为我们的失言引发新闻事件,从而对我们的执法造成被动。

出庭行为规范

一、着装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中的规定要求着装,佩戴胸徽和制式领带。

规范着装的要求是:春秋冬装都是西装佩白色衬衣红领带,夏装是穿蓝色衬衣佩蓝领带, 并衣着干净整洁得体。出席庄重的活动比如出庭公诉、提审必须要佩戴大胸徽、一般性的履行职务比如外出调查可以佩戴小胸徽。

规范着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挽袖子、卷裤腿、穿拖鞋;

2不得染黄发、棕发、红发等与自身发色不一致的颜色。化浓妆、涂彩色指甲;

3)不得戴耳环、佩项链及其他饰物,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

4)不得佩戴除检察胸徽以外的徽章;

5)不得有其他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止。

6)公诉干警出庭公诉、提讯犯罪嫌疑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着制服,佩带大徽章,并保持整洁。不允许着便装或便装与制服混穿。
7公诉干警应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诉干警形象的不良嗜好和行为(打牌赌博、喝酒、到娱乐城找小姐),自觉做到遵纪守法,行为检点,注重修养,品德高尚,处处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二、出席法庭的一般规定

1、公诉干警出庭公诉,应准时到庭,不迟到、早退,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做到举止端正,不嚼槟榔、抽烟、接听电话,不做与出庭公诉无关的其他事情。
2公诉人出席法庭应携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统一制发的出庭文件夹。步入法庭后向旁听席露出文件夹上的检察徽章。多名公诉人出庭的,应按照顺序进入法庭,第一公诉人坐在靠近审判席的一侧。如案件材料较多,可将有关材料先行放到公诉席上。

3尊重审判长依法进行的诉讼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维护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离开法庭。确实需要离开法庭的,应当经审判长同意或提请法庭休庭。

4、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现法庭审理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没有在送达起诉书10天后开庭)或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在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并根据需要提出意见。但是如不当庭指出可能严重影响公正审判或者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比如对死刑犯或未成年人没有指定辩护人的),公诉人可以当庭指出并于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5、公诉人出庭时应精神饱满,仪表端庄,表情自然,集中精力,专注庭审,沉着、冷静把握庭审节奏。

三、庭审阶段的行为规范

(一)庭前准备

1、公诉人在出庭前应进一步熟悉案情,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以及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比如司法会计鉴定、法医鉴定),认真做好出庭预案熟悉讯问、询问、举证、质证和答辩提纲。

2备齐出庭所需的案件卷宗、出庭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示证所需的设备。

3出庭前与合议庭成员沟通好庭审方式 (比如有多媒体示证、证人出庭的、案情复杂证据量非常大的),要掌握辩护人搜集获取的证据情况和辩护观点(可以利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机会)。(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出庭的公诉人之间需要进行分工合作,以体现整体公诉形象。

  (二)法庭调查

1、检察官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所以宣读起诉书时,被告人必须站立必须尊重公诉人代表国家对你的指控,站立是对国家公诉权的尊重,应该做到。公诉人也应当站立以体现庄重。(但实践中,公诉人站立,被告人没有站立,公诉人可以要求被告人站立)  

2讯问被告人,应首先告知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及不如实回答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询问被害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陈述和有意作虚假陈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3、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4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在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内,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行讯问;(比如一起非法集资案,被告人是法轮功练习者,法官出于好奇,问被告人是否练法轮功。被告人拒绝回答)

2)应具有针对性,目的明确,有利于公正审判;(一听就知道要问清什么事实,法庭讯问有别于侦查阶段的讯问,侦查阶段的讯问有时需要隐藏自己的讯问目的)

3)同一事实,一般不应重复讯问,但确需强调的除外;

4)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进行讯问;

5)不得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讯问。(我观摩的一起杀人案,被告人突然翻供,公诉人非常愤怒要求被告人站起来并看着他)

5、对于被告人认罪,对起诉书没有异议的,可以简要讯问也可以不讯问。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述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结合被告人庭审前的供述,对不一致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也可以在示证阶段宣读或出示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或提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6在法庭调查阶段,遇有下列情况,公诉人应根据情况自己或提请审判长制止,或建议休庭

1)被告人的供述与案件无关或答非所问的;

2)被告人使用污言秽语,或者攻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公民的;(不能让其讲下去,第一说话要有依据,第二对办案程序有异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反映)

3)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提问的;

4)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提问与案件无关的;

5)被告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可能泄露与案件无关的国家机密的;

6)辩护人越权为同案其他被告人辩护的,但该辩护有利于从轻、减轻或免除自己当事人刑罚的除外。

7公诉人应当根据庭审情况合理安排举证顺序,遵循一事一证、证明同一事项的证据同组出示的原则,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一般应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先出示主要证据,后出示次要证据;先出示没有瑕疵的证据,后出示有瑕疵的证据。特殊情况下,公诉人可以按照有利于指控犯罪的原则排列举证顺序。(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但这可是经验总结。比如我们有一个故意伤害案,先出示有瑕疵的证据根本不能被法庭采信。)

8公诉人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要求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或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说明有关情况的,应说明将要证明的内容,提请合议庭传唤或通知。

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当庭做虚假陈述,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可以宣读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陈述或证言笔录,并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或在举证、质证时出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9、公诉人举证,应遵循下列要求

1)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前,公诉人应先就该证据的来源、特征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做概括说明,书证、物证宣读或出示完毕后,应提请法庭交由法警让当事人、证人辨认。

2)未到庭被害人、证人的证言笔录、陈述笔录公诉人可以直接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有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自己宣读,未到庭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公诉人可以直接宣读。

3)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可以全部出示,也可以摘要出示,但不得做扭曲原意的删减、概括。应说明“XXX证据出示、宣读或播放完毕。”

4)出示的证据一般应当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原物不易搬运、不易保存或已返还被害人时可以出示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获取书证原件有困难时可以出示书证副本或复印件。

5)使用多媒体示证的,公诉人应向法庭简要说明该示证方式。

10、公诉人可以根据庭审需要,出示开庭前交送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但应说明理由及证明事项。

11、对于被告人、辩护人向合议庭提交的证据,公诉人应认真审查。认为该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或关联性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

前述证据如果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当庭难以准确判断,符合延期审理条件的,公诉人应当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三)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应参考出庭预案,结合庭审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比如被告人法庭上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或辩护人出示了不为我们所知的证据导致我们的证据体系存在漏洞,就需要对公诉意见进行及时调整)

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得到充分证明。

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3)根据法庭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4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可以根据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公诉意见发表完毕,公诉人应告知审判长:“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2、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应根据庭前准备的答辩提纲,结合庭审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有针对性地答辩。答辩应当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说理充分,论证严谨。

3、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公诉人必须答辩。答辩前应先向审判长表明坚持公诉意见的态度,同时表明针对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做出答辩。

4、对于控辩双方认识基本一致,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或者与案件无关时,公诉人可以不辩论或者只做简单说明。公诉意见已经阐明,但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仍重复公诉人已经答辩过的意见时,公诉人应向法庭说明:“审判长,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所提意见,公诉人已在上一轮的论辩中作出答辩,鉴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意见,公诉人不作重复答辩”。

5、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参照前述规范进行答辩。

6、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需要恢复法庭调查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

(四)宣判

宣告判决时,公诉人和书记员应当按照法庭要求起立。

语言规范

一、一般规定

1、公诉干警出庭公诉,应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恰当的言辞。
2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

3、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

二、称谓

1、公诉人可以自称为“公诉人”或者“本公诉人”。

2、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统称“合议庭”。向法庭提出要求时应当称“审判长”;当某阶段活动完毕或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3、多名被告人聘请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一名被告人聘请两名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XXX的第一辩护人”、“被告人XXX的第二辩护人”。

  在讯问中,对被告人应当称“被告人XXX”,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称“你”。

公诉人作上述称呼时,应当正视上述人员。

、庭审阶段的规范用语

一) 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面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从“xxx人民检察院”读起,至“此致xxx中级人民法院”止(起诉书正文中括号内的内容一般可不宣读)。宣读完毕后,应面向审判长告知:“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2、讯问被告人
1当审判长请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公诉人开始讯问。首先,应面对被告人提示:“被告人ΧΧΧ,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现在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被法庭判决有罪,你今天的认罪态度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你的量刑,你是否听清楚了?”讯问提示后继续发问:“被告人ΧΧΧ,你以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交代是否属实?”
2如果被告人回答“属实”,即可接着讯问。如果回答“不属实”,则应问明何处不属实及理由。如果被告人的陈述与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法庭审判须向被告人讯问时,应讯问:“被告人ΧΧΧ,就ΧΧ问题,你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在被告人作出陈述后,应继续讯问:“你在Χ年Χ月Χ日,对此是如何供述的?”最后,应面向审判长讲:“审判长,请注意被告人ΧΧΧ在法庭调查中的供述,与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并且,现在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将在向法庭示证时加以证实。”讯问中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被告人已在当庭供述过的情节不再问;第二,他人问过的情节不再问;第三,与案件无关的情节不再问。

公诉人考虑为了控制法庭节奏,时间受到制约,怕被告人自由陈述讲跑题;对于控方来讲,希望通过被告人直接确认的方式,控制被告人的应对范围。只要求被告人回答“是”和“不是”,有指供之嫌。不能强迫被告人必须回答“是”与“不是”,特别是被告人作说明性解释时,要确定是否与本案有关,如果确实与本案无关,就可以从中打断。
(3)讯问暂告一段落时,应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审判员,对被告人ΧΧΧ的讯问暂时到此。”
   在法庭调查中,如果需继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应面向审判长讲:“审判长、审判员,请准许本公诉人再补充讯问几个问题。”或讲“审判长,公诉人需要补充讯问被告人。”得到准许后再讯问。
   如果以后不再讯问,应面向审判长讲:“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ΧΧΧ的讯问完毕。”
3、制止情形
1在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以及询问证人、被告人、鉴定人时,如果使用诱导性语言,或所提问题与案件事实无关,公诉人应及时举手发言制止:“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进行的是诱导性发问,请予以制止。”或讲“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证人的发问已超出了证人作证的范围,请予以制止。”或讲“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的发问与本案无关,请予以制止。”
2被告人的陈述如果与案件无关,或者陈述时使用污秽语言,公诉人应面对被告人制止:“被告人ΧΧΧ,你的陈述与本案无关,应直接陈述案件事实。”或“被告人ΧΧΧ,在法庭上不许使用污言秽语。”
在法庭上应当维护审判长的权威,审判长对一方提出反对意见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双方都要服从。根据刑诉法,即使审判长在审案的过程中有违法的问题,也不允许公诉人当庭提出。就像球场上的裁判一样,裁判也可能裁错,但当场必须服从。

4、示证、质证
1审判长要求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后,公诉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法庭举证。举证前,应面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ΧΧΧ犯Χ罪一案,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及视听资料等证据,上述中的部分主要证据,已于庭前移送法庭。”然后讲:“下面,公诉人开始出示证据:为了证明ΧΧ事实,公诉人出示下列证据:……。”读证人证言之前应先说明:“证人ΧΧ于ΧΧ时间,向ΧΧ机关所作的证言节录。”宣读完毕后,应说明该证言说明本案ΧΧ事实。
2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可向审判长提示:“审判长,被告人ΧΧ今天当庭的供述与事实不符,下面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在ΧΧ时间向ΧΧ机关所作的供述。”
3当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时,公诉人应面向审判长提出:“审判长,为证实ΧΧ事项,需要证人ΧΧΧ出庭作证,请传ΧΧΧ到庭。”
4对证人的询问,应在合议庭核实其身份后,首先发问:“证人ΧΧΧ,你是否认识当庭受审的被告人?”然后说:“请你将你所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庭陈述。”
5如遇证人当庭做虚假陈述的,应声明:“审判长,请准许公诉人宣读证人于ΧΧ时间,在ΧΧ机关所作证言笔录。”并结合笔录再次询问证人:“你今天的陈述与以前的记录内容,哪次是事实,为什么会有出入?”
6证人询问结束时,应说明:“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ΧΧΧ的询问暂时到此。”
7宣读单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查、尸检报告、估价证明等)之前,应先说明:“下面向法庭宣读ΧΧ单位在ΧΧ时间出具的ΧΧ证明材料(或报告、结论),证明ΧΧ部分事实。”
8出示书证时应说明:“公诉人向法庭出示ΧΧ书证,是ΧΧ机关的侦查人员从ΧΧ调取,原件存于ΧΧ处。这部分证据证实ΧΧ事项。”出示视听资料时应向审判长说明:“为证实ΧΧ事项,需要向法庭播放ΧΧ录音(录像)”,同时,须讲明视听资料的来源、调取单位及调取时间等内容。
9出示物证(或照片)之前,应说明:“审判长,下面向法庭出示物证(或照片),该证据是由ΧΧ机关依法从ΧΧ地点提取,能证明ΧΧ事项。”
10在举证后,如果被告人或辩护人对证据提出质疑并足以影响其证明力时,公诉人应向审判长提出:“审判长,针对被告人(或辩护人)对刚才出示的ΧΧ证据提出的质疑,公诉人答辩如下:……。”
11一名证人有多次证言的,在宣读前需说明:“审判长,下面宣读的ΧΧ的证言共有Χ份,首先宣读Χ年Χ月Χ日的证言。”
12每宣读完或出示完一份证据后,应说明:“ΧΧΧ的证言宣读完毕”或“ΧΧ物证出示完毕”。当所有证据出示完毕后,公诉人应当告知:“审判长,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所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举证完毕。”
13如遇辩护人提出新的不利于定案的证据时,公诉人应阐明不予采信的理由,发言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如下方式:
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取得方式提出质疑。如:“辩护人向被害人取证,事先没有经过法庭或检察院的许可……”、“辩护人系一人取证……”、“根据ΧΧ法律规定,对ΧΧ不予采信”、“审判长,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明材料,在调取程序上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无效证据,请合议庭不予采纳”等等。
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内容提出质疑。如:“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司法机关已经依法收集,应以……”、“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已被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否定……”、“公诉人通过举证已经证实了ΧΧ事实,而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明,其内容与事实不符,请合议庭不予采纳”等等。

(二) 法庭辩论阶段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应主要面向审判长,并且,每当提到“审判长、审判员”时,应目视上述人员。发表公诉意见完毕,应告知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2辩护人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公诉人进行答辩,答辩的衔接语言应该是:审判长、审判员,刚才公诉人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现综合归纳答辩如下:

如果辩护人意见比较庞杂,有很多意见与定罪量刑无关或在质证阶段已经答辩的,在答辩之前可以加上两点说明: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公诉人在质证阶段已经答辩的问题比如,公诉人不再重复答辩;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的枝节问题比如被告人以前表现好等不作答辩。

对于有两个公诉人都需要答辩的,第二公诉人可以说:刚才第一公诉人对于辩护人提出的xx问题进行了答辩,本公诉人完全赞同,下面本公诉人想就xx问题作以下补充答辩。

3在第二轮答辩时,应向审判长表明:“审判长、审判员,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观点,公诉人在公诉意见和答辩意见中对此进行了充分的阐述,鉴于被告人(或辩护人)仍坚持辩护观点,公诉人再强调以下意见。”

4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还有新的答辩意见,而审判长未征求公诉人意见即结束法庭辩论时,公诉人应向审判长提出:“审判长,公诉人的答辩意见还没有发表完毕,请恢复法庭辩论或者允许公诉人补充进行答辩。”

(三)延期审理及宣判

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规定的情况,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审判长,鉴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2、宣告判决后,公诉人一般不发表意见,如果审判长征求公诉人的意见,公诉人请注意不要轻易表态“抗诉或不抗诉”,因为法庭上公诉人说的话都是代表检察机关的态度,如果轻易表态就无法更改,如果更改有失公诉机关的威严。公诉人可以回答:“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的判决进行审查,如有意见,将由本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式提出。”

公诉工作既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又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需要我们有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有扎实的工作作风去对待;出庭公诉是一门没有顶峰可言的艺术,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学习、实践、总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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