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社会化评审试行办法通知 doc

发布时间:2019-05-29 00:19:20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社会化评审试行办法通知

成职改字〔20092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社会化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职改办,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成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需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打破体制内外的界线,探索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人才评价体系和机制,现将成都市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社会化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成都市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社会化评审试行办法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进我市人才社会化评价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审原则 第一条 职称社会化评审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政府指导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条 凡在成都地区工作,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不受单位职务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自主参加社会化职称评审,评审通过后取得成都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与待遇挂钩,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二章 评委会和申报点的设立 第四条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根据我市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构建全市社会化职称评审和服务体系。

第五条 市级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可根据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申请设立专业技术职称社会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六条 市职改办经审核后,对符合相应条件的部门、单位予以审批,委托其设立相应专业评委会。

评委会一经批准成立既向市职改办负责,同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评委会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原则,广泛吸纳跨地区、跨部门(单位)的同行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报市职改办审批备案。

评审专家库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补充,入库专家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并取得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满3年。

第八条 评委会成员设置人数为单数,一般为7人以上,15人以下。

当年评审时,评委会根据专业面及工作量大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的评审专家,并由715名评委会成员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审核评议申报材料,行使评审表决权。

其组成人员情况报市职改办备案。

第九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即评审服务机构,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专家库建立、材料受理、政策咨询、通知评审结果、发放资格证书和评审组织工作等具体事宜。

第十条 工业集中发展区、行业协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可结合区域或行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申请设立专业技术职称社会化评审申报点(以下简称申报点)。

第十一条 市职改办经审核后,对符合相应条件的的服务机构予以审批,委托其设立申报点。

申报点一经批准成立既向市职改办负责,同时接受区(市)县职改办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申报点按照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做好区域或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申报代理和初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评审服务机构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者须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考试成绩、获奖证书、论文论著等材料须真实有效。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相应专业的评审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各评审服务机构受理并初审材料,组织评审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第十八条 各评委会按照国家现行职称评审规定和程序,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答辩、评议等多种方式,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市职改办审批。

第十九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对公示人员持有异议的,由评审服务机构调查核实,无异议的由市职改办向评审服务机构下发通知,并办理成都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收费 第二十条 市职改办会同区(市)县职改办、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职称工作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加强对社会化职称评委会、申报点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并邀请人民监察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以确保整个社会化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

对申报评审中违反规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违规违纪的要取消其评委会和申报点的资格,同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职称社会化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265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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