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29 17:56:11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

案例一:停车场丢车赔不赔

某小区设有停车场,收费标准略低于指导价,物业管理公司虽在车场安排有保安值班,但为防止突发重大损失,依然在车场入口处用告示牌及在停车费票据上明示:本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收取的仅是车位租金,请车主加强防范措施,车辆被盗受损,本公司概不负责。一次业主甲的朋友乙开车来访,停车于车场,期间下一场暴雨,雨后离开时,发现自己的车辆丢失,遂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已有正式声明在先,收取的停车费未含有管费为由,拒绝赔偿,乙遂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观点一:声明在先,不予赔偿

理据:已有声明,尽了告示义务,收费低(未含看管费),不存在保管关系,利益风险不等

观点二:单方声明,不予承认。

理据:土地是国家的,收的其实是看管费。收了费,保管关系成立。单方声明,强加于人,不合法理。

观点三:双方有责,各负一半。

观点四:以责定法。

停车丢车案例归纳:

1. 主管部门核准营业收费的停车场,本身就有保管义务,主管部门检查未有安防,消防措施,不允营业。

2. 物价部门未核准收费标准,收费违法。

3. 单独签订特约服务事项,可以免责:单方格式合同无效。

4. 有保管表示行为(扣证、换牌、给票据等),牌未丢、票未做记号丢车,需负责任。

5. 给人印象明确是无人看管的收费停车场,责任反而小。提供方便的临时停放点,不收费,不看管(最好提醒),丢车可以不赔。

案例二:

徐先生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刚刚装修好的房子,被楼上住户住户跑水搞得厨房、卫生间、客厅部分屋顶浸泡起皮。找到楼上业主,答复是他家一点也没有漏,并且很不情愿配合检查问题。虽说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多次协调已解决了问题,但先生心里还是不痛快,认为物业在装修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先生应该向谁要求索赔?

案例分析:

1. 楼上跑水可能由两种原因引起: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或者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但无论哪种原因引起都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不涉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法律关系。

2. 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水管跑水致使业主遭受损失,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 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涉及业主之间基于侵犯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楼上业主的过错导致楼下业主房屋遭受损失,该行为已经构成对楼下业主财产权利的侵犯,构成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 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中涉及对受损业主家内部的维护和修缮。由于受损部位不属于公共设施、公共区域,该部分的物业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费所涵盖的服务范围,而属于特殊的物业管理服务,对该部分维修当另行支付费用,业主没有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案例三:

业主顾某购买了一只巨型浴缸,准备安装在其居住的第29层得物业内,遭到了周围业主的强烈反对。物业管理公司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以房屋楼板无法承受浴缸使用时的重量为由,制止顾某吊装巨型浴缸。但顾某认为自己购置的私有财产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问购置财产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为什么?

案例分析:

并非所有业主购置的财产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应当顾及相邻个方的利益,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为前提,否则应加以必要的限制。

案例四:

小王购买了一套期房。住房建成后,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两个要求:第一,签订业主公约;第二,签三年的物业管理协议。小王发现业主公约中有些条款与开发商的承诺不一样,同时他认为签订3年得管理协议也不是合理的,所以他拒绝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结果该物业管理公司却以此为由不给他房屋钥匙。 请问:物业管理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小王该怎么办?

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由于业主不签业主公约和管理合同而拒绝交付房屋钥匙的做法明显欠妥,也是不合法的。原因有以下三个:

1. 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已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业主的购房款,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这与物业管理公司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开发商或是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没有签订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公司协议有意见而拒绝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业主钥匙等,这种行为构成开发商对业主违约,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2. 逼迫业主签订3年的物业管理协议是没有道理的,既不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也与目前物业管理市场的现实格格不入。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把临时性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改为3年的物业管理合同,这是荒唐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业主当然要拒绝。

3.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以上原因拒绝交付钥匙,作为业主,可以直接找开发商交涉,如果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

案例五:

某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停车收费做出如下规定:

1. 车辆进出小区,一律收费2元。

2. 车辆在小区内的停车场地停放,收费1/小时

3. 业主停放在小区停车棚内的车辆,自行车50/月。助动车150/月,机动车300/月。

车辆停放收益作为物业公司企业利润。请问: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及其收费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物业维修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停车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所以,物业公司未经业委会许可,自行确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规定及其收费标准,并且把车辆停放收费收益作为企业利润所得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在收取的停车费中扣除车辆停放发生的管理成本,所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纳入维修资金。

案例六:

2033530,某高校一棵靠近院墙的国槐的一枝枯枝自行掉落在院墙外,不巧院墙外有一位女同志和爱人经过,正好砸在女同志的身上,划破衣服,砸伤背部和手臂。事发后,其爱人给物业管理中心绿化部打来电话,告知情况,主管绿化的副主任立即赶往现场,查看结果与所报事实相符,立即将女同志送往医院医治,经医院检查无大伤,住院休息几天即可。其爱人向校物业管理中心提出了赔偿要求(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约3400元)。

问题:物业管理中心该不该赔偿?

案例分析:

枯枝掉落砸伤行人系绿化管理不到位问题,全部责任在于物业管理中心,应该赔偿。对于受害者的一些无理要求,必须持慎重的态度。

同时物业管理中心要提高防范意识,勤修剪枯枝,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案例七:楼宇玻璃掉落砸坏小车案

2003910日,某高校一位老师将其小车停放在楼前,中午1240多分钟,楼上的一块玻璃突然掉落,砸在小车前挡风玻璃上,将挡风玻璃砸碎,并划伤了小车的前盖。该玻璃系过道窗户上的,窗户是铁皮钢窗,年久失修。车主认为物业管理中心对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并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对楼宇负有管理义务,楼宇公共部位的玻璃掉落砸坏小车,应当予以修理车辆,恢复小车原貌。

请问:车主的要求合理吗?

案例分析:

第一要看物业管理中心是否对小车负有保管的责任,有的小区在管理中对车辆实行了保管的责任,与业主签订了车辆保管合同,收取了车辆保管费,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中心就形成了对保管车辆负有毁损、丢失的损害责任。

该物业管理中心没有与业主签订保管合同,也没有收取保管费用,因此,可以定为无偿停靠,可以不赔偿。

第二要看物业管理中心对掉落的玻璃是否有管理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置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规定中明确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该玻璃是公共过道窗户上的,系物业管理中心管理的场所,物业管理中心应当尽到一个管理人应当尽到的义务,有责任去消除这种隐患,尽快地对窗户进行维修,由于年久失修,造成玻璃掉落,砸坏小车前挡风玻璃和前车盖,物业管理中心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应当赔偿车主修理费用。

案例八:

业主李某经过其所住的商住楼大堂时,因潮湿地滑而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住院一个多月,花费医药费数千元。李某认为其摔倒主要是因为地滑,因此物业公司应负担一定责任,物业公司应当补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请问:此事物业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谈谈你的看法。

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负责赔偿的关键是看法律有没有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如果物业公司对地面潮湿既没有警示性标志又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九:

方圆物业管理公司承接了流连花园多层住宅小区的管理,做到了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无乱堆乱放,下水道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经过方圆物业管理公司一年的努力,小区内绿地覆盖由原来的20%提高到26%,园林绿化维护良好,增强了社会活动场所,开展了正常的社区文体活动,因此,方圆物业管理公司向流连花园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管理费有原来的每平方米1.4元提高到每平方米2.6元,但遭到业主委员会拒绝。

请问:方圆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你有什么建议?

案例分析:

1. 要求是否合理应视其具体情况。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事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和沟通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投入,则要求提高收费标准是合理合法的。但如果该公司事先没有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和沟通,自作主张增加各种投入来提高小区的质量档次和服务水准,事后要求提高管理费就不合理了。

2. 建议该公司真诚地与业主委员会商量,将每一个支出项目请业主委员会审定,看哪些是必要的,哪些是多余的,哪些是可要可不要的,在得到业主委员会认可后,才确定实际要增强的物业管理费的幅度和标准。

案例十:

某小区共有1000套住房,还有200套尚未售出,为了进一步搞好物业管理工作,发展商委托物业公司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工作,筹备小组召开了业主大会,并通过差额选举,选举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但在公布业主委员会当选委员名单前,有部分业主提出发展商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是侵犯了业主选举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选举结果,并要求进行重新选举。

请问:1.发展商是否可以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为什么?2.物业公司应如何协调本案的这个矛盾?

案例分析:

发展商可以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

根据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任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取得都只有两种方式,就是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建筑物的发展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通过开发建造了建筑物整体,从而取得了建筑物所有权的方式。

继受取得是指在建筑物原始取得的基础上,建筑物发展商通过买卖、赠与、继承、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法转移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方式。因此,是建筑物发展商依法创设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发展商作为为出售房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未出售房屋的业主,与其他业主一样具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

某小区的部分业主之所以提出发展商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是侵犯了业主选举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选举结果,要求进行重新选举,这些都是由于其不清楚发展商作为未出售房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地位所造成的误解。

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多给这些业主进行解释,使他们清楚了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发展商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案例十一:

某住宅小区108单元第6层单号住宅的外墙下水管渗漏,湿了以下三层沿管的大片外墙。物业公司提出要对其维修,其维修费由谁出?

108单元单号8家住户,其说法不一,78层得住户说:此事与他们无关,他们不出维修费;六层以下的住户说:该维修费应由第六层的住户出;第六层的住户说:该维修费应从维修基金出。

案例分析:

水管渗漏,属一般维修,换跟外墙水管即可。因此,不应使用维修基金。因这根水管修好以后,8户住户都受益,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应由8户住户共同维修,具体费用按份额比例分摊。

案例十二:

某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将大厦底层大堂公共部位150多平方米出租给一个企业做电脑展台,大厦部分业主认为此面积已在购房时分摊到了各业主的头上,各业主对此部分共有使用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不要侵犯业主权益,拆除展台或给予业主一定的赔偿。

案例分析:

业主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业主买房时,合同就明确规定了,共有面积和共有设备为全体业主所共有,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拆除展台。如果不拆除,则利用业主共同财产赚的钱,理所当然也归全体业主。并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或将这笔收益用来补贴物业管理费的不足,或直接纳入到维修基金之中,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按照业主所拥有的公有部分的持有比例向全体业主分配。

案例十三:

黄先生及其夫人居住在广州市某小区8701室。老两口在澳大利亚女儿家住了半年,最近回到自己家。物业管理员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黄先生讲:“我们半年都不在家,不应该叫物业管理费。”

请问:物业管理公司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第一, 业主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所有建筑物在空置着。实际上虽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在空置,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公用部分仍然在进行。使用之中,而物业管理费的支出目的就是要维持、使用、维修和保养,如果物业管理费用缺乏来源或者减少,就不能使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公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得到维持和保证。

第二, 当部分业主将物业建筑物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公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的工作量,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仍然要投入正常运行,仍然需要维修和保养;保安的值勤、巡逻、安全检查等工作量也不会减少;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等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一样也不会因部分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空置而有所减少。

第三, 造成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的空置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并非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扰不让业主投入使用,因此,空置房的责任不在于物业管理公司。

第四, 减免物业管理费用对未空置物业建筑物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物业建筑物空置,但空置房的业主仍然在享受着因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而带来的物业建筑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讲清楚上述道理,要二位老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案例十四先生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住宅,购买时开发商承诺物业管理费为1/平方米,并有管道煤气、24小时热水供应等配套设施,且写进了购房合同中。但先生称入住已有半年,非但相关的配套设施没有落实,物业管理费反而涨到2/平方米。物业公司说“开发商说的不算数”,收费是依据有关标准。而开发商则称物业管理已移交,自己无权过问。谈谈你看法?

案例分析:

1. 发展商无权承诺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从法律角度看,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于开发商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是、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2.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依据是有关物业管理的委托合同。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3. 由于开发商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先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题

1、润新住宅小区实行业主用燃气卡买气的消费方式。2010216上午,两名业主到物业公司购买天然气。因这两名业主长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拒绝向这两名业主出售天然气,双方发生了争执。在争执中,业主损坏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用品。物业管理公司最终也没有卖给业主天然气,而且要求业主赔偿损坏的物品。请分析:

(1)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2)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怎样妥善解决上述问题?

答案要点:

1)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①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的问题与其到物业管理公司购买燃气的行为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联系。

②物业管理公司拒绝向这两位业主出售燃气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错误的,应向业主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

③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因双方之间的其他矛盾,物业公司未给两位业主购买燃气提供服务,致使矛盾激化,物业公司是有责任的。

2)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如下妥善解决问题:

①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约定,业主购买燃气,应当到物业公司购买,物业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向业主出售燃气。

②如果物业管理公司要追究业主损坏自己办公用品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则必须保留足够的证据。若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有财产损失,则不能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③物业管理公司要向业主追讨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则需另行起诉。在正式起诉之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即根据法律提起督促程序。

④为了起诉欠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应为诉讼准备充足的证据,包括物业服务合同、收费依据和对方欠费的证据等。物业公司作为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并要在起诉书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⑤接到法院决定开庭的受理案件后,物业公司作为原告应当派代表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陈述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发言和答辩。

⑥收到判决书后,若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若败诉方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居住在枫林豪景小区l号楼二层的5户居民在自家窗户上安装了护栏,原因是小区内一层住户窗户均装有护栏,致使3号楼和6号楼二层的三家住户最近发生被盗事件,这5户居民认为应增加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得知后立刻要求这5户居民自行拆除,理由是枫林豪景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规定,居民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该5户居民承认安装护栏的事实,但是拒不拆除。请问:面对这种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怎么办?

答案要点:

物业管理公司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①向这5户居民说明情况,要求居民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说明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通过多次反复耐心的说服教育,争取让居民主动拆除护栏。

②可以请业主委员会出面,对这5户居民进行说服教育,劝他们拆除护栏。

③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选用必要的现代化手段和设施,并加强巡逻的力度,严格出入人员和车辆的检查,避免再次发生盗窃案件。

④如果经过认真耐心的说服教育,5户居民仍不同意拆除护栏,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这5户居民发出律师函,指出违反合同的后果,说明物业管理公司即将采取法律手段保证合同的履行。

⑤在采取以上措施仍不奏效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双方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判决这5户居民承担违约责任,将护栏拆除,恢复原状。

320093月。某广告公司入住某小区的A1栋别墅,久佳物业管理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根据物业服务合同,20053月至7月,该广告公司应交纳物业服务费2296元,水电费1543元。然而,200554,该广告公司发现有人进入公司窃取了价值l万元左右的财物,立即报了案。当久佳物业管理公司向该广告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时,该广告公司以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违约,未能履行好治安管理职责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和水电费。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物业管理公司以该广告公司拒付所欠费用为由诉至法院。请问:

*该广告公司是否可以拒付所欠物业服务费和水电费?为什么?

*久佳物业管理公司在广告公司被盗的问题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案要点:

①该广告公司不应拒付所欠物业服务费和水、电费,因为收取物业服务费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广告公司应为所接受的服务付费,而水、电费是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费用,与安全服务无关。

②在广告公司被盗的问题上,关键是看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防范工作是否到位,如果保安防范工作到位,则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应承担责任;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上约定的义务,在保安防范工作上存在缺陷,造成业主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00910月的一天下午,某市一家写字楼大厦发生了一起电梯伤人事故。出事当天,租用该大厦5层作为公司经营用房的李家两兄弟,因进货需要使用电梯。而电梯的楼层显示装置坏了,因而无法判明电梯的位置。两人只好在各楼层寻找,找到大厦的4层时,走在前面的李弟看见电梯门正开着,里面黑洞洞的,一脚迈了进去,不料坠入电梯井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物业管理企业检查了电梯,发现4层的电梯门锁有“外力破坏”的新鲜痕迹,怀疑是事主急于使用电梯强行推开了电梯门,因用力过猛失去重心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而事主方则宣称,他们从2005年上半年开始在此办公,一直没有看到过一份物业管理单位关于电梯使用说明或乘梯注意事项的文件或通知。出事时,他们并不知道电梯停在哪里,怎么可能无故去4层强行推开电梯门呢?李家诉至法院,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请问: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要点:

1.物业管理企业就此案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写字楼的管理者,负有保障电梯等共用设备安全运行的法定义务,从案情看,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

①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在电梯轿厢内和电梯前厅张贴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乘客乘梯的注意事项,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

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及时检查、排除电梯故障,导致电梯楼层显示装置不能正常显示,乘客无法判明电梯所在位置。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

3.李弟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应当预见到电梯坏了,继续乘电梯有危险,但却疏忽大意,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5、某住宅楼业主全部入住已经4年多了。半年前,其物业管理者敏达物业管理公司接到了顶层601单元业主的投诉,认为601单元在下雨时屋顶渗漏是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维修养护管理不当所致,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修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请分析:敏达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负责维修,并给予601单元业主一定的经济赔偿?

答案要点:

①屋顶漏雨的问题可能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在使用中遭到破坏而造成的。为了查明责任,必须进行技术鉴定。

②如果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因其尚在5年保修期内,所以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不须为此承担责任,但应积极协助业主联系建设单位及时解决问题。

③如果是物业管理公司在房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中失职所造成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责任,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6、华达物业管理公司参加了一个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投标活动。投标满分为100分,实际评标结果如下表:

企业名称 评委打分

评委l 评委2 评委3 评委4 评委5 平均分数

华达 65 69 70 63 73 68

创业 7l 73 69 76 78 73.4

欣维 82 78 76 77 86 79.8

评委们对华达物业管理公司的综合评价为:对公建项目管理较有经验,在现有管理项目中没有住宅类项目,对住宅项目的管理经验不足。请问:如何评价华达物业管理公司的这次投标活动?

①华达公司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经验不足,而决定参加此次投标活动,在决策定位方面只能起到练兵的作用。

②从评分表可以看出,华达公司得分最低,说明其在决定参加投标前可能对其竞争对手研究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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