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被法院判决支付291万和数十万违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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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夫妻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被法院判决支付
约金
案情简介
291万和数十万违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1018日登记
600万元补偿款,
离婚。离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
其中2011630日前支付200万元,2012630日前支付200万元,2013630日前支付200万元。离婚后,被告按照协议支付了第一期补偿款,但从第二期开始被告找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至今尚欠补偿款
291万元未付。故原告诉至
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291万元,并按日万分之八的标准给付逾期付款违约其中91万元为基数,违约金计算时间为自2012630日起至实际给付时200元为基数,违约金计算时间为自2013630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此案。庭审中,被告找了种种借口予以推脱责任,拒绝支付。
办案思路及心得
离婚时,依法签订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只要被告不能证明签订本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情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二百九十一万元,并按日万分之八的标准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被告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中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现全部款项执行完毕。

夫妻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被法院判决支付291万和数十万违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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