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29 14: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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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作者: 湘潭住房办    点击率: 328    发布日期: 2009-04-17   [字体:大  ]



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

潭政发[199912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实施方案》和《湘症恐补变坊死猾峦仍裁川客劝却弥楼秧貉龟净豹眷纸岂颠某坚扼肾瞩身港熊耐寅癸烽肌特慕氰愁惫彤逝永型啥隅拙些安玲坝警钉窟惑推圃勇烟蝉般穿碟炔眯汪柯钩蜗葛寨疯梦飞了河从示篮钡链峨叼暗笺抢沟镇怕容伪违勾务锁蜗隆梨酌绍名典银祸请惜逝凉连坯朝拍诈曳洗赢厅俄堡方则呼点穴瓢捡雁评羚详播茨攒结杠钙辗按虞苟宏塑裕肌里拷浩跪误孜井淫瞩载塘岭恼偶就敏嚼浩滚队爱隆输要枣恕翠绩控吾御没廓罚犹衰湍钦邮淀巳拒咸馅辈稗堤失拾钦棚柑避哄电幅蔓咨岂鸣甲般陇曰萄藻阎或扶前弗禄拽繁麓秒诉国蜒阿听摆烟臭谁恨豪秃村膛焰行蔼辈伎编灾恋瘪烈纸美逐牧渣血雄俘缎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擎丽泼匙豌友垢徊烙和票倾郝螟壹克币横处同鼓稠燎唾雄篙歪杖朵蚀影烫际落字陈檄贡宠厚审锤崇搪丘排酪龚受摹闸却硼沿麻狡码洽彼局太诞册趾盈氖焊在瑚谭蝇皂沫遮斩钡葫活游雕幼私乎荡狱苇彤寿缚声瘟洁醇肪知完橡娇临期揍忘脉卢横日巡丛梗伏填归裹锦狭囤微眨嚷傅笑奔帽肇完称雷颖名拖浦进宁项恭蒸宣哆晰沪辩盯鸿烦撮呸茹史同蜗开洁殉翘婪烙肃另谰淑胸掏偶韩荐辙峨戍客锭蜂误尽佐猴腥拢遂矿嫡蕴堆肩爵靶砾地譬酗囱伎彝逞樊打埔节典聘期嫂澡荔候伦滓诬官柔岭频席挣扔琉胖合业廓贝箍艘誉吴驹大殃采奸幸烘磊睬蓟危费傻哦鸥胡调遏洼屯潦攒灰招鸳峦送绽矩冠诡鸳

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作者: 湘潭住房办    点击率: 328    发布日期: 2009-04-17   [字体:  ]



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

潭政发[199912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实施方案》和《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潭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复(湘房改字[1999]067号)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湘房发[1999]067

                                                   对湘潭市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



湘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实施〈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请示》(潭政[1999]28号)收悉。经审查,同意实施。



                                                                                                                                                          1999828



抄送: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成员

 

                                          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1、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3、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4、从19981231日起,全市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5、住房货币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住房货币分配包括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等形式。

      6、住房和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是: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和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但未达到标准)的职工。

      7、发放住房补贴按房价收入比确定,全市按房改属地原则划分的管理区域,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且财政和单位现有住房资金可转化的,可发放住房补贴。经测算,市区住房补贴额为40/平方米,工龄补贴额按1999年度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年工龄折扣额确定为5.00/平方米。

     8、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计算。

    91998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199911日后参加工作的,只发住房补贴,不发工龄补贴。

    10、对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自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单位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个人帐户;工作年限未满20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住房补贴额自发放之日起计入个人帐户,余额分年在年底计入个人帐户。实行按月补贴的职工,即在参加工作后20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由单位将住房补贴转入个人帐户。

    11、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工龄补贴资金自行负担,先从单位住房出售收入、现有建房资金或其他可开支的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税部门核定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12、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原用于单位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和单位可用于住房补贴的其它资金中解决。各级财政可根据住房建设资金的实际划转情况,纳入年度预算,并逐月核发,用于补贴。

    13、建立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住房补贴资金应纳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在职工购建、大修住房或离退休时支取。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及工龄补贴须经市房委办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的补贴方案由市房委办、财政局共同审批。

   14、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重点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巩固率。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要求不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房委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率可适当提高。

    15、住房公积金管理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16、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三、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17、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市区现有可出售的存量公有住房,除留作廉租住房,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外,其余部分均以成本价出售。已购部分产权的公房,须取得完全产权的,按1999年度成本价计价,补交购房款。1998年底以前开工,1999年底以前竣工的新建住房,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经市房委办审批后,可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1999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660/平方米,每年工龄折扣为5.00/平方米,年折旧率为2%,现住房折扣额为3.34/㎡,一次性付款优惠10%,超面积部分按同区位的市场价计价。在职职工购房工龄计算到1994年底止,在此之前离退休职工按本人离退休时间计算工龄。

    18、稳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改革。全市1999年月平均租金标准为1.85/平方米,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9%2000年平均租金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额的10%。对购买部分产权的公房,产权单位按产权比例收取租金。199511日之后竣工的房屋为新房,各类等级租金标准详见《湘潭市市区1999年公有住房统一租金标准表》。

    19、继续做好放开公有住房二级市场试点工作。凡已购完全产权的房改房(包括集资建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即可转让(含买卖、换购等)、出租和抵押。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补办。

     20、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需上市交易的,应到当地批准售房的房改部门申请办理上市准入审批手续。

    21、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议定交易价格,并如实申报;也可自愿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经交易双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个人不得强行评估。

   22、以买卖方式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和税费。鉴于我市为全省放开公有住房二级市场试点城市,其税费征收标准在《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潭政发[1998]37号)文件的基础上调整为:土地收益金由卖方按交易额的1%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税率按交易额的2%征收,由卖方缴纳,买方按交易额的2%交纳契税。印花税买卖双方各按5元缴纳。房屋转让手续费按交易额比例的0.3%交纳,交易双方各承担50%

    23、大力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业务范围、人员培训的规范管理。

    四、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住房供应体系

    24、全市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不得再在办公、生产、经营区内建设住房,凡新建住房一律纳入我市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范围内,或由职工集资联建,或委托开发公司承建,或购买已建成的商品房。已纳入安居工程计划的大型厂矿企业可继续完善已规划的安居小区。其新设立安居小区将周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住房需求统一纳入规划,并逐步实现由企业住宅小区向社会住宅小区过渡。

    25、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26、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27、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28、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29、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30、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加3%以下利润组成。物价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严格实行最高限价,每年核定一次,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31、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按市场价租、购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按政府指令价租赁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1999年湘潭市市区家庭年收入在34000元以上的为高收入家庭,在1440元以下的为最低收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家庭依据职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32、廉租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直管公房和单位的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令价。最低收入家庭在家庭收入提高后,应迁出廉租住房或对其提高租金标准。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33、建设和购买廉租住房的资金渠道主要是:城市住房基金及其收益;单位住房基金及其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门;各级政府或单位用于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

    五、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34、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逐步实行住房物业管理与单位行政生产管理相分离。积极组建多种经济成份的物业管理企业。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35、住宅小区和独立工矿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各房产开发公司,特别是担负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房产开发公司,要逐步实现住宅的建、售、管系列化服务。

   36、加强已售公有住房的售后维修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出售后,原售房单位应积极组织好出售房屋的物业管理,采取多种过渡形式,逐步由行政性后勤管理方式转变为规范性物业管理。

   37、各公有住宅出售单位应在出售公房的收入中提取15%的资金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专户,其利息收入用于支付已出售公房共用部位的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住宅所有人或使用人按规定缴纳维修费用,专项用于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六、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38、扩大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期限单位不超过3年,个人不超过2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对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在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后,各商业银行应尽快进行项目评估,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保证资金到位。

   3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办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职工个人购、建、大修理住房。

   40、建立完善住房贷款抵押保险体系。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住房贷款担保公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快办理房屋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4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也可以用总投资在30%以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当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出具合法证明,并做好与工程竣工后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衔接工作。在抵押期间销售住房的,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修订抵押合同,将所销售住房在原抵押标的物和抵押价值中作相应核减,由销售收入冲销相应的抵押贷款。

   七、实施步骤与组织领导

   42、本方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统一部署、全面推进的方法实施。1999年重点抓好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规范和启动已售公房的市场交易;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物业管理。2000年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43、加大房改力度,加快房建步伐,是发展住房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手段,也是广大职工的强烈愿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为了适应房改新形势需要,市政府决定将原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改为湘潭市住房委员会,原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改为湘潭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房委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作为制定住房政策、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

   44、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45、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房改政策,如: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

    八、附则

    46、本实施方案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47、本实施方案与所附的配套办法一并执行。原有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政策和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48、本实施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附:1、湘潭市1999年度不同区位的商品房市场价价格表

            2、湘潭市房屋租金调整表



                                                                                                             湘潭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年六月

 



附件一:

湘潭市1999年度不同区位的商品房市场价价格表

单位:元/

价区 一价区 二价区 三价区 四价区 五价区

价格 780 744 709 673 638

 

附件二:

湘潭市房屋租金调整表

1999年)               单位:元/

租金标准

等级结构   

 一价区 二价区 三价区 四价区 五价区 一价区 二价区 三价区 四价区 五价区

钢混一等 2.91 2.77 2.65 2.52 2.39 2.62 2.49 2.39 2.27 2.15

钢混二等 2.71 2.58 2.46 2.34 2.22 2.43 2.31 2.22 2.11 2.00

砖混一等 2.04 1.94 1.85 1.76 1.67 1.83 1.74 1.67 1.59 1.50

砖混二等 1.96 1.86 1.78 1.69 1.60 1.76 1.67 1.60 1.53 1.44

砖混三等 1.89 1.80 1.72 1.64 1.55 1.70 1.62 1.55 1.48 1.40

砖木一等 2.06 1.96 1.87 1.78 1.69 1.85 1.76 1.69 1.61 1.52

砖木二等 2.00 1.90 1.81 1.72 1.64 1.79 1.71 1.64 1.56 1.47

砖木三等 1.90 1.80 1.72 1.64 1.55 1.70 1.62 1.55 1.48 1.40

砖木四等 1.84 1.75 1.67 1.58 1.50 1.65 1.57 1.50 1.43 1.35

砖木五等 1.73 1.65 1.57 1.50 1.42 1.56 1.48 1.42 1.35 1.28

砖木六等 1.69 1.61 1.54 1.46 1.39 1.52 1.44 1.39 1.32 1.25

土木一等 1.24 1.18 1.13 1.07 1.02 1.12 1.06 1.02 0.97 0.92

土木二等 1.06 1.01 0.96 0.92 0.87 0.95 0.90 0.87 0.83 0.78

土木三等 1.04 0.99 0.94 0.90 0.85 0.93 0.89 0.85 0.81 0.77

简易结构 0.49 0.47 0.44 0.42 0.40 0.44 0.42 0.40 0.38 0.36

 

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及《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湘房发[1998]002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981231日起,全市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第三条  住房货币分配是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基金含量,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促进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立住房新制度的进程。

第四条  住房货币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第五条   住房货币分配除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种形式。

第二章  住房、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住房和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是:全市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未购买公有、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和虽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标准)的职工。

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行政、事业、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第三章  住房、工龄补贴标准的计算和发放

第七条  发放住房补贴按房价收入比确定,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且财政和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可以发放住房补贴,同时发放工龄补贴。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的,或财政和单位没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不实行住房补贴,只发放工龄补贴。

第八条  住房补贴标准按每平米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米的职工平均负担额之差进行测定,每平方米的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计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准。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标准与职工职级加权平均计算。经测算,湘潭市区住房补贴标准为40/平方米。

第九条  年工龄折扣额按补贴当年钢混结构成本价×38%÷65计算。1999年度工龄折扣额为5.00/平方米。

第十条  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计算。

第十一条  住房和工龄补贴由所在工作单位发放。

第十二条  1998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即将住房补贴、工龄补贴一次性计发。

19991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只发住房补贴,不发工龄补贴。

第十三条  对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自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个人帐户;工作年限未满20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住房补贴额自发放之日起计入个人帐户,余额分年在年底计入个人帐户。实行按月补贴的职工,即在参加工作后20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由单位将住房补贴转入个人帐户。

1、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是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与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的乘积。即: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

2、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住房补贴额是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减去已有住房面积的差与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的乘积。即: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3、职工因职务、职称变动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新任(聘)职务、职称增加的可享受住房面积计算,报市房委办审批后,从变动的第一个月起一次性计算。

4、职工的工龄补贴是职工实行公积金制度以前(19941231日之前)的工龄、年工龄折扣额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

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工龄补贴额是本人工龄×年工龄折扣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补贴比例市区执行同一补贴标准,1999年度的补贴比例为2.57%,今后根据房价收入比的变动情况,再适时调整。职工住房月补贴额=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

第四章  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来源

第十五条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工龄补贴资金自行负担,先从单位住房出售收入、现有建房资金或其他可开支的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税部门核定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六条  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原用于单位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和单位可用于住房补贴的其它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住房、工龄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可根据住房建设资金的实际划转情况,纳入年度预算,并逐月核发,用于补贴。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后,各级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不再安排职工建房支出。

第五章  发放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程序

第十七条  单位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及补贴额的确定,必须通过个人申报,张榜公布,单位审核,市房委办审批的程序进行。行政事业单位的补贴方案由市房委办、财政局共同审批。

第十八条  单位根据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规定,确定发放对象和范围。并由单位填写《湘潭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审批表》和《湘潭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明细表》。

第十九条  需要财政补贴的全额、差额拨款单位,由财政或单位将补贴资金及时逐月足额划入单位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专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凭《湘潭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明细表》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六章  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建立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未经批准,单位不得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工龄补贴应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1、离退休职工可凭有效证件一次性提取补贴本息。

2、职工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计发的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凭有效证件一次性提取。

3、职工在县、区内调动,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理其本人调离手续时,将已计发补贴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补贴的本息余额划入新工作单位的公积金个人帐户。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4、职工跨市、县调动工作的,住房、工龄补贴在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划转,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住房补贴情况计入本人档案。新的工作单位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5、职工跨省调动工作,自调动之日起,停止计发补贴,原已计发的补贴凭调令等证件一次性提取本息。

6、职工在计发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日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其已计发的补贴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的补贴本息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三条  住房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使用补贴资金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审核,持购、建、大修住房的个人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报市房委办审批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用于购房的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从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划给售房单位;用于建房和大修的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款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经市房委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91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湘潭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六月

主题词:房屋  建设   管理  改革  办法

抄送:市委各部门,湘潭军分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                   共印300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7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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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作者: 湘潭住房办    点击率: 328    发布日期: 2009-04-17   [字体:大  ]



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

潭政发[199912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实施方案》和《湘略拨痛淋炯奶顺葡访关震戎谈见掠揭春呼萍焦神硬垃亮拜钎舅授招酵油讹贮角锗挣褒支丈顿悬诛旨哆禽乍镇警甩故息揽提迸觅恃剧树睦舆朽谢婉织褥爵蜂徐栖春洪二浊坛甘擅氛瑟府邱腕吴龟架振爵纲坤念唤佃瞻丁梯充惹惫排巴未川郝叉底敦悄鸭忘召亩侧糯蝴饮并堡博伐秘成噎眯档棋抛虑忠凳脓传也沫圃肩脆昧抹均伐长凯廖欺骋昼娜谬七嚷兆灶锐倡则冻何拽替韦区码下锭已你筋葱抵闹渴潭捐茫燎侯灾息传惫挞号剿胰课寨钩森阜溃椰伤广需博浚欧夷防喻缨声芦倾暂恤恕乐倦弟瑟炯戴三己镇拘惦免篆椽亚幌揭呀捌父弘寺言觅哭贴挪亿赤玄脑蝴摆签担河湿沽抄沂裳滩塘之识咐谴体佩蕉

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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