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发布时间:2018-08-16 00: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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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咨询、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006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86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安全评价、培训、咨询、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五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规定,安全生产咨询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