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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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富平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渭南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三条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及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工作。第二章岗位开发与申报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县、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四)县政府或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我县实际提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采取政府出资、政策扶
持或社会筹资等多种方式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共服务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确有用工需要的用人单位向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
(一)申请单位(用人单位)填写《富平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经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后,在县人力资源市场及富平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进行公布。
(二)公益性岗位申报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
(三)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岗位需求和就业援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第八条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要规范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简化程序,向社会公布,接
受社会监督,并对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认定。
第九条申请单位(用人单位)在申请公益性岗位开发时,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制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工作计划,于每年11有底前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县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全县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与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建立公益性岗位数据库。第三章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
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五)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六)失业的残疾人;
(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八)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结合我县实际,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完善认定制度,规范认定程序,建立公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台帐和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