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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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富平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渭南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三条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及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工作。第二章岗位开发与申报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县、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四)县政府或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我县实际提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采取政府出资、政策扶

持或社会筹资等多种方式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共服务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有用工需要的用人单位向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
(一)申请单位(用人单位)填写《富平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经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后,在县人力资源市场及富平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进行公布。
(二)公益性岗位申报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
(三)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岗位需求和就业援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第八条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要规范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简化程序,向社会公布,接

受社会监督,并对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认定。
第九条申请单位(用人单位)在申请公益性岗位开发时,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制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工作计划,于每年11有底前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县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全县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于每年1215日前,与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建立公益性岗位数据库。第三章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

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五)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六)失业的残疾人;
(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八)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结合我县实际,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完善认定制度,规范认定程序,建立公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台帐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一)认定程序和办法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由所在社区调查、实、公示后,由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核后,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确认备案;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由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核,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确认备案;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及所在社区调查、核实、公示后,由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核,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确认备案;
4、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确认、备案;
5、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由户籍所在地村组、乡镇调查、核实、公示后,县国土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报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确认备案;
6、失业的残疾人,由县残疾人联合会与县

劳务局审核后,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确认备案;
7、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由县民政局和县劳务局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后,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确认备案;
8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由县民政局、劳务局审核后,报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确认备案;
9、省、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县劳务局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帐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新增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提出用工条件,经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程序参照第七条和第九条

第十四条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具体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招聘工作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招聘工作机构成员单位由申请单位(用人单位)、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劳务局组成,招聘机构要制定周密的招聘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在公开招考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及时在人选所在社区或原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对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提出意见的人员。
(一)个人申请
1、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根据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和条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报名并填写《富平县公益性

岗位报名登记表》
2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实公益性岗位报名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申请人资格。(二)考核录用
1、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人条件,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组织申请单位(用人单位)招聘工作机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对确认的申请登记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择优录用。
2、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将录用人员名单在社区、原工作单位、富平政府网及县人力资源市场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3、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录用后,要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一份。
第十八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

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从业人员工作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考勤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按月向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就业再就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函告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它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30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它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第二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他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进行补充。

第四章人员待遇
第二十八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可享受工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益性岗位补贴按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全额。
第三十二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受补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的,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用人单位未经批准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支付从业人员有关补贴所需资金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的办法。各用人单位持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发放单、考勤表册、考核台帐、申请函等资料按季向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岗位补贴,经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拨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当年6月份或11月份两个时间段持五项保险缴费单据、申请函等资料申请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补贴,经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拨付。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招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制度。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查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账,按规定使用,并接受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

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建立报表制度。各用人单位要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上报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统计表(表样见附件5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开发管理工作继续按照渭劳发〔201048号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富平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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