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1 18:40:4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4]28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4.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津政发〔2014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0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30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22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消,今后不再进行审批。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的创造活力。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缺位。

二、对于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主动与国家有关部委做好工作衔接,将审批职能和事权交由内设的行政审批处承担,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认真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依法确定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

三、凡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事项,都要落实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办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向行政审批处处长或首席代表充分授予具体审批权,以确保在现场完成每件申请的受理、审核、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和审批的全过程,明确各环节的具体审批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示,严禁出现体外循环和让申请人两头跑现象。

四、市和区县企业注册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简化企业准入审批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衔接落实。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前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证照等要件。原前置审批部门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0项)

2.承接后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0项)

3.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2项)

20141030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0项)

序号

国务院公布的事项名称

处理方式

实施部门

备注

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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