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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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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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
1999年的《合同法》确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其中第
十一章和第二十三章分别就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由于两者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因此,在实践中,时常有人将两种合同相混淆。本人近期所代理的河北省某市的一起二审案件就遇到了该情况:一审法院虽有所意识,但在最终的判决中还是错误地将居间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相互间的区别等做一下分析。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它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双方的相互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在委托合同中,除非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劳务,体现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处
理委托事务。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法律行为,还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均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处理。当然,委托事

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并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也允许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我国大多数学者都主张以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在合同双方没有约定有无报酬时,《合同法》第405条也明确规定委托方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5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即告成立,合同采取何种形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二、居间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为"居间人向委托人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所提供的居间劳务,包括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的整个活动都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展开的。
2居间人须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居间活动。作为中间商,居间人并不以一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他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也不是为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他只能按照委托人指示和要求从事居间活动。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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