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制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1年3月) 2011-03-19

发布时间:2011-08-16 18:15:44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以及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不应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或进行任何会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独立董事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条件。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任职和罢免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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