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27 20:44:54

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规范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规避对外担保的风险,监督国有资产的安全营运,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Ⅹ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经ⅩⅩ区人民政府授权,由ⅩⅩ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直接或间接全额出资设立的公司。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及出资设立的重要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中,专业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外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四条  对外担保的对象

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原则上只能向区国资委出资的独资、控股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并按规定将年度担保计划提交区国资委进行审核并备案。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原则上不得向非区国资委出资企业提供担保。

 

第二章 国有独资公司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核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和材料,下列事项和材料必须审核:1、担保合同、担保理由、担保方式等是否正当;2、被担保方资信报告;3、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和风险防范说明;4、重大对外担保是否有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五)作出提供担保的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由执行董事或企业章程规定的责任人、具体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第六条  首席产权代表职责

本办法所称的首席产权代表是指由股东委派的代表其利益的产权代表中的第一责任人。在实施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国有独资公司首席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区国资委的意图,提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初步审核意见,督促公司董事会向区国资委报告,并向区国资委汇报对外担保事项的执行、管理和检查情况。

第七条  监事会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对外担保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区国资委报告对外担保的监督情况。主要有:

(一)检查企业担保工作流程执行情况,督查企业对外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监督检查企业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制度、以权谋私、超越权限、擅自对外担保和对出现担保风险不作为等行为;

(三)对违法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 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计划的制定

第八条 年度对外担保的内容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结合年度经营预算、投融资计划来制定公司年度对外担保计划,主要包括:

(一)年度对外担保规模、担保额和拟被担保单位的名称;

(二)年度对外担保进度安排的意向;

(三)编制对外担保事项的汇总表。

第九条 对外担保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向区国资委提交本年度对外担保计划(草案),并提供相关理由;

(二)每年2月底前,区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本年度对外担保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

(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按区国资委审核意见,调整本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并于3月底之前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调整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年度对外担保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担保计划,应当向区国资委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获准后修改对外担保计划,并通过董事会审议后5日内报区国资委核准。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对公司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监管

区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履行出资人监督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国有独资公司年度担保计划进行审核并备案;

(二)对国有独资公司年度担保计划以外的担保事项进行核准;

(三)对国有独资公司年度担保计划的调整进行核准;

(四)组织对大额担保实施后评估等动态监管。凡必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担保事项登记手续的,由担保方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第十二条  区国资委对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核内容

区国资委审核国有独资公司年度担保计划的重点为:

(一)担保对象是否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相一致;

(二)企业董事会及其内部各机构和人员是否按本办法第二章所述,认真履行了各自的审核职责;

(三)是否有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和计划。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对外担保事项的检查和监督

区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已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组织检查工作。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应当及时了解并定期向区国资委报告对外担保的监督情况。重大对外担保的数额标准由区国资委与各国有独资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管

由区国资委直接出资的控股、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应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的要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国资委除结合年薪制考核或任期制考核给予处罚外,并将依据《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追究责任主体或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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