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3-04-16 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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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办理指南
来源:注册公司 点击率: 20次 日期:2011-08-06 10:28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受理销售方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3份
2、包含丢失发票的开票明细(从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
3、丢失发票发票联的复印件
4、丢失发票的情况说明(由丢失发票方出具)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销售方在开具丢失专用发票的次月起,且在抄报税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包含丢失发票的开票明细
2、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