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0-10-27 12:35:52

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作者:刘昊卿

来源:《今日财富》2020年第30

        为了加强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其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一条款来倾斜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但是近年来出现了一批职业打假人,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受到《消法》保护,成为近几年热议的话题。本文将从消费者的定义、《消法》的立法目的等方面展开,论述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问题。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法》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随着《消法》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出台,社会上出现了一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通过《消法》惩罚性赔偿条款获得利益。那么,职业打假人群体是否可以受到《消法》保护呢?判断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是其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消费者的定义

        《消法》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可知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消费已经不再局限于居民的日常吃穿住行的生活消费,还包含为了满足个人发展的生活消费。对于生活消费的定义,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即主观理论客观理论。主观理论是指,消费者主观上是为了满足自身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即认为是《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梁慧星教授也支持此观点。知假买假者的主观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自身生活需要而进行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获得惩罚性赔偿而进行购买行为,显然不属于主观理论中的消费者。客观理论认为,是否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需要通过观察其客观行为判断,如果行为人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再次转手谋利或者专门从事商品交易谋利,则不构成《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王利明教授支持此观点。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的目的虽然不是再次转手或者专门从事商品交易,但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谋利而非生活需要,因此,不能认定为《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如上文所述,无论是按照主观理论还是客观理论,知假买假都不能归为《消法》保护的消费者行列。并且,在此问题上,主观理论和客观理论在判定标准上是对立统一的,没有必割裂来看。

“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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