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01 16:29:25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费用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本行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费用管理的对象为总行机关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 费用管理范围及划分

第三条 费用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营运费用、人员费用、专项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 营运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安全防卫费、邮电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税金。

第五条 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专项奖金。

第六条 专项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钞币运送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车船使用费、其他费用。

第七条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主要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 费用管理的方法

第八条 费用管理的方法:年初预算、一次核定、序时使用、超支自负、逐级审批。

第九条 每年初由总行财务会计部组织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各支行的营运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总行机关行政费用预算由办公室编制;房屋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装璜预算由办公室编制;电子设备运转费预算由科技部编制;安全设施改造费用预算由保卫部编制;抵债资产维修费预算以及诉讼费用预算由风险管理部编制;人员费用预算由人力资源部编制;低值易耗品购置和其它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编制。财务会计部汇总,提交行长室、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严禁擅自变更财务预算,如确需变更,由行长室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部对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的费用预算按单位建立台账,适时调整经批准的费用预算台账,严格控制费用使用。

第十二条 预算内营运费用和人员费用必须序时使用,严禁提前或突击使用。

第十三条 凡费用列支必须经过审核确认后方可列支。

第十四条 费用经审核后按不同的权限逐级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超预算限额的费用,由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报董事会通过后,授权行长审批。

第四章 费用管理的组织架构

第十六条 费用管理的组织架构

一、根据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由董事会、行长室负责对费用的管理,并按一定的权限授权分管行长、相关部门和支行负责人进行管理,并接受监事会监督。

二、总行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由行长室成员及总行办公室、财务会计部、稽核部、监察室、资金营运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总行行长担任,开会时,邀请董事长、监事长参加。

三、各支行会计主管为各单位的经费会计,总行财务会计部设一名经费会计。经费会计负责费用的审核、报批、结报,建立费用统驭账,负责账务的记载等。

第五章 费用的核定与使用

第十七条 费用的核定与使用,按使用对象分为:支行、总行机关、行管组、支行与总行专项费用四类。

第十八条 支行的费用核定与使用。

一、业务招待费。各支行的业务招待费由基础性、拓展性的二部分组成,总行按年核定。

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统筹使用。

三、印刷费。所有的凭证、打印纸等均由总行财务会计部统一印制和采购,支行根据业务量实际耗用,按需向财务会计部领用,由财务会计部统一向支行划付费用。各支行不得自行印刷和采购,否则不予报支。

四、安全保卫费。主要列支节假日值班费用,其标准由总行研究确定。

五、邮电费。主要列支电话费、手机通讯费等。电话费标准为:上年末存贷款规模在2亿元(含)以下的按400/月核定;上年末存贷款规模在2亿元4亿元(含)以内的按500/月核定;上年末存贷款规模在4亿元——6亿元(含)以内的按600/月核定;上年末存贷款规模在6亿元——8亿元(含)以内的按700/月核定;上年末存贷款规模在8亿元以上的按800/月核定;有网点的支行,每个网点按每月80元核定。手机通讯费标准为:支行行长(含主持工作副行长)按每月150元核定,副行长按每月100元核定,客户经理、会计主管按每人50/月核定。邮电费的使用凭票报支,序时使用。

六、差旅费。主要列支外出车票费用,差旅费的核定按路途远近、业务量大小、有无交通工具等因素由总行按年核定。经总行批准出差的费用视同专项费用逐笔申请报批。交通补贴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水电费。主要列支支行用水和用电的费用。水电费的核定根据机构规模、人员数量、电器(空调等)数量、营业面积大小等具体情况按年核定。

八、公杂费。主要指分支机构购置营业用办公用品、订阅报刊杂志等费用。公杂费的核定根据支行网点数量、人员数量核定。

九、诉讼费。诉讼费在成本中列支时,须由风险管理部和稽核部签署明确意见,并由财务会计部审核后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视同专项费用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十、电子设备运转费、房屋租赁费、低值易耗品购置、固定资产购建维修装璜、安全设施改造、修理费、抵债资产维修费用等按专项费用管理规定和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十一、汽车费用。主要根据网点数量、路途远近、汽车状况等按年核定。

十二、人员费用。如工资、降温费、保险费等由总行直接列支,工资性提留由财务会计部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总行机关行政费用。

一、招待费。

1招待费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从紧使用的原则。

2部门使用的招待费向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通知办公室统一安排,需招待上级领导和外单位领导的分管行长要向行长、董事长汇报,通知办公室统一安排。

3为控制使用招待费用,由办公室制定招待标准统一掌握。

4办公室按部门设立招待费使用台帐。

5招待使用的烟、酒、茶由办公室统一批发采购,不得零星购买。领用时部门申请,分管领导批准。

6按月由办公室为班子成员、各部门计划配置招待用烟和茶。

二、总行部门所有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计划供应,序时领用。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

三、邮电费。1、总行部室总经理、主任(含主持工作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副主任)、科技人员、驾驶员的手机通讯费,包干使用,凭票列支。其标准分别为:150/月、100/月、100/月、100/月。2、班子成员通讯费在限额内按实报支,按年结算。3、部门电话费按实列支。

四、差旅费。1、凡享受误餐费补助的人员,出差不再享受出差补助。2、差旅费实行限额使用,按月一次性凭票报支。报支人员范围和具体标准按总行相关文件执行。

五、业务宣传费。主要是购买宣传用品的费用。

六、广告费。主要是在报刊、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所需的费用。七、会议费。主要指总行组织各种会议所产生的费用。

八、水电费。根据使用情况,年初由办公室编制预算控制使用。

九、咨询费。主要指法律顾问费用,每年由总行与律师签定合同,确定律师费用,按实列支。

十、安全保卫费。主要指出于安全防范需要购置安全保卫器械、消防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保安人员工资、补贴和经批准的其他保卫费用。

十一、修理费。主要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的修理费用。

十二、印刷费。主要指印制的各种业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包装运送等费用开支。出售凭证取得的收入冲减印刷费。

十三、人员费用。由人力资源部制表盖章,报总行分管行长签注意见、行长审批。

十四、医药费。由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报总行分管行长审核、行长审批。

十五、教育经费。由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报总行分管行长审核、行长审批。

十六、工会费。按规定由工会签署意见,报总行工会主席审核、行长审批。

总行机关产生上述未列的费用项目,视同机关行政费用使用和审批。

第十九条 专项费用的使用。

一、坚持先批后用的原则。

二、专项费用和其它费用使用前,分支机构应向财务会计部提出申请,如属固定资产购建、维修、装璜、汽车维修等应同时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总行机关的专项费用由所属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由财务会计部、办公室根据不同权限逐级报批,批准立项后由财务会计部下达专项费用使用通知书。

四、固定资产购建、维修、装璜和抵债资产维修、电子设备购置、安全设施改造等工程立项后,统一由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其中10万元(含)以下项目可通过询价、谈判方式进行,1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立项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超预算建设。

五、电子设备添置,由科技部提出需求意见、办公室统一采购,立项后一次性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六、需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的项目,报支时还应由总行相关部门提供决算审计意见。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决算后经相关支行参与,由主办部门提交财务会计部对决算进行审核;金额在1万元1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须支行参与,由主办部门提交财务会计部和稽核部对决算进行审核;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由主办部门、支行参与,由分管财务的行长组织财务会计部和稽核部对决算进行审计之后,再由监事会指定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决算审计。

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视同专项费用使用和审批。

第二十条 行管组费用使用

一、正常的办公费由行管组人员负责。

二、接待费用由总行办公室向董事长申请后使用。

第六章 费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支行费用的审批。

一、费用凭证报支时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字。

二、分支机构预算内费用审批,授权负责人逐笔审批。

三、超预算限额和专项费用报支需附经总行逐级审批同意的报告。

四、每月28日前,由各支行会计主管将当月费用送财务会计部审核后,方可在相应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总行机关行政费用的报支、审批。

一、所有费用凭据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和审批人的签字。

二、总行机关费用审批权限为(工资除外):

1单笔在300元(含)以内的招待费、办公费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2单笔在3002000元(含)以内的招待费、办公费由分管办公室行长审批。

3单笔在2000100000元(含)以内的行政费用由行长审批。

41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行长召集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开会,邀请董事长、监事长参加并参与决策,批准后,授权行长审批。

5单笔200万元以上的费用提交董事会通过后,由董事长授权行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行管组的费用审批

一、所有费用凭据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字。

二、审批权限

所有费用须经行管组组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专项费用的审批

一、实行预算内逐级审批。

(一)支行费用

1单笔在1000元(含)以下的费用报财务会计部,由总行行长授权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审批。

2单笔在100010000元(含)以下的费用由财务会计部提交分管行长,由行长授权分管行长审批。

3单笔在1万元10万元(含)以下的费用由财务会计部、分管行长签署意见后,提交行长审批。

4单笔在10万元200万元(含)以下的费用由行长召集财务管理委员会,邀请董事长、监事长参加并参与决策,批准后,授权行长审批。

5单笔在200万元以上的费用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授权行长审批。

(二)总行费用:授权内由总行行长审批;授权外由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行长审批。

二、超预算的费用,由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提交董事会通过,授权行长审批。

第七章 费用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会计部严格费用结报的审核,重点审核费用使用的合规性,凭证的合法性,审批手续严密性,预算限额的严肃性等。

第二十六条 费用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监事会监督,编制预算、工程立项时请监事长参加,决算时由监事会派员参加审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计部应对费用的使用进行辅导,每年应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并向行长室、董事长、监事长报告。

第二十八条 稽核部应每年对总行和支行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向行长室、董事长、监事长、财务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支行未经批准不得动用账户垫付费用,一经发现,严肃追究。

第三十条 实行费用公开制度,总行和各支行每年初应公布上年度费用使用情况。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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