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17 11:09:45

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 使城市新建设、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 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回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 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 本定额适用干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或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二章 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 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

  (一)活动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二)卫生间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m平方为,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地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平方米,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四)音体活动室 全园设一个,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0、140、160平方米,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第七条 办公及辅助用房

  (一)办公室 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75、112、139平方米,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更衣室等。

  (二)资料兼会议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22、25、30平方米,供教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之用。

  (三)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15、20m平方米,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用。

  (四)保健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4、16、18平方米,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之用。

  (五)晨检、接待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8、21、24平方米,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六)值班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12平方米,供教师值班住宿使用,也可兼作教工单身宿舍。

  (七)贮藏室 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36、42、48平方米,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之用。

  (八)传达室 全国使用面积10平方米,供门卫人员值班及收发之用。

  (九)教工厕所 全国使用面积12平方米,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

  第八条 生活用房

  (一)厨房 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主副食加工问及配餐间合计分别为54、61、67平方米,主副食库分别为15、20、30平方米,烧火间分别为8、9、10平方米。

  (二)开水消毒间 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8、10、12平方米。供烧开水及餐具 毛巾、茶具等物消毒之用。

  (三)炊事员休息室 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3、18、23平方米。,供炊事人员更衣、休息使用。

  第九条 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规 模 园舍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定额(平方米/生)

6班(180人) 1773 9.9

9班(270人) 2481 9.2

12班(360人) 3182 8.8

(详见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第三章 用地面积定额

  第十条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

  第十一条 建筑占地按主体园舍建筑为三层楼房,厨房、晨检、接待、传达室等为平房计算。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第十二条 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分班活动场地每生2平方米;共用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池、砂坑以及30m长的直跑道等,每生2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绿化用地每生不小于2平方米,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第十四条 道路用地包括国内干道、庭园道路及杂物院等用地。

  第十五条 城市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规 模 用地面积(平方米) 用地面积定额(平方米/生)

6班 2700 15

9班 3780 14

12班 4860 13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定额可供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参照执行、半日制及计时制幼儿园使用本定额时,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应适当核减。

  第十七条 本定额未包括教职工住宅、人防工程、连接廊、车库、自行车棚、花房、地窖以及采暖地区供暖锅炉房等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用地面积,也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 游泳池的用地面积、对上述建筑物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有关部门应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及人员编制就近安排幼儿园的教职工住宅。

  第十八条 本定额中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mm厚计算,大于240mm。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本定额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基建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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