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3-15 16:01:51
发布时间:2019-03-15 16:01:51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的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公规[2017]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7.01.05
【实施日期】201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的通告
(深公规〔2017〕1号)
为鼓励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的发展使用,做好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发展战略有关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现通告如下:
一、备案原则
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采取自愿的原则。
二、通行管理
已自愿安装RFID、接入GPS数据等方式接受电子备案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辆进行分级管理,并可享受优惠通行政策,未安装RFID和接入GPS数据暂不享受优惠通行政策:
(一)一级管理。
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新能源纯电动轻、微型货车(初次申请的纯电动轻、微型货车直接作为一级管理),除周一至周五7时30分至21时禁止通行深南大道(深南/沿河立交至香梅路段)外,允许在深圳市其余道路行驶。
(二)二级管理。
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车身长度不超过6米的纯电动重、中型货车(初次申请的车身长度不超过6米的纯电动重、中型载货汽车直接作为二级管理),允许在限制普通大型货车通行的路段和时间通行,但须遵守相关限行规定。
(三)三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