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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公益林管理细则-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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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管理细则

篇一: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1X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1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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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2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定防控预案,实现减灾防灾。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由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由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森林经营规划,应当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经营作为重要内容。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将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对于国家级公益林地中的宜林地、疏林地,经营者应当结合实际,严格保护并积极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严禁采用炼山、全面整地等作业方式。
第十六条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3
林木进行清理,以及人工林、母树林、种子园经营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前,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七条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第十八条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1X)、《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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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1X)、《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1X)和《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X)相关标准,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一)抚育间伐的,伐前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8,一次采伐蓄积强度不得大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二)更新采伐的,只允许采用择伐方式,采伐间隔期不得小于一个龄级期。坡度25度以上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0.6;坡度25度以下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5
(三)低效林改造的,以综合改造和补植改造方式为主,4
一次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国家级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四)竹林可以进行择伐和疏伐,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
(五)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的国家级公益林,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受补偿主体可以清理死亡、受损林木,并于当年或者次年完成补植、补造。
第十九条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应当以增加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质量为目标,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科学经营、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二、三级国家级公益林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第四章监测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落界成图工作。应当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201X,在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和更新中,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做到落界准确规范、成果齐全。
第二十二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X),负责组织开展国家5篇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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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
201X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
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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