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警示教育案例汇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3 15:17:11

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警示教育案例汇编的通知

支部、各科室

遵循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底线,委纪委监察室收集了部分案例汇编成册,所收集的违反六大纪律的76个典型案例,全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活生生的案例,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集团党委、纪委要求全院干部职工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防患未然,牢记六大纪律,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请各科室将科室组织学习警示教育案例汇编情况复印件1020日前交院监察科,原件存于科室廉政档案。

附表: )科组织学习警示教育案例汇编情况汇报



科组织学习警示教育案例汇编情况汇报

组织学习情况(形式、内容)

警示教育体会

警示教育人员签字

科主任签字: (可附页)

第一章 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案例解读 6

案例1: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震惊全国 6

案例2: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6

案例3:江苏省委原常委赵少麟搞“团团伙伙”被开除党籍 7

案例4:故意妄议、违背中央、省重大部署被开除党籍 7

案例5: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8

案例6:成立反动组织受到党纪处分 8

案例7:某市原公安局局长:把市公安局当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 9

案例8:邪教骨干被开除党籍 10

案例9:鼓吹民族分裂受到党纪严惩 10

案例10:山西某县县委书记:探头对准举报箱 干扰巡视被严处 10

案例11:搞宗族对抗是坑人害己 11

案例12:“拜把子”、结“小圈子”被通报 11

第二章 违反组织纪律行为案例解读 13

案例1:广东省惠州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长黄锦辉违反组织纪律被开除党籍 13

案例2:拒不执行组织决定,村委“一把手”被开除党籍 14

案例3:去外地都要报告,管得太严了? 14

案例4:诬告陷害他人被严惩 15

案例5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就构成违纪? 16

案例6: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情况受到党纪处分 17

案例7:对任免不满,能拒不赴任吗? 18

第三章 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案例解读 20

案例1:“例行”走访送特产自认“‘礼多’人不怪” 20

案例2:摘不掉自身腐败“毒瘤”的外科专家 21

案例3:医生私侵数据库,违规统方被双开 23

案例4:公款理财梦,六年铁窗刑。 23

案例5:操办红白喜事,可以邀请服务对象吗? 24

案例6:党员买卖股票,构成违纪吗? 25

案例7:退休到企业兼职,是否违纪? 26

案例8:基建合伙受贿,三人获刑被开除 27

案例9:法官知纪违纪,充当有偿中介终自毁 27

案例10:公务之余吃宴请,私企买单也不行 28

案例11:购买高价“接待茶”付出“高代价” 30

案例12:“四风”隐形的障眼法 31

案例13:帮人办事自己不收钱,就没事了? 35

案例14:给老板“创造”利润,收红包就心安理得? 36

案例15:权权交易,成为谋取升迁的阶梯? 37

案例16:违规吃喝屡错屡犯,三年挨了俩处分 38

案例17:会议费违规使用被处罚 39

案例18:套取公款为吃喝两任领导同受惩 41

案例19:举工会活动之旗,行公款旅游之实,罚! 42

案例20:加班为由发补贴 纪律处分自“清明” 44

案例21:外出考察受邀“度假” 纪律不容如此“潇洒” 45

案例22:帮人办事自己不收钱,就没事了? 46

案例23:被同学情谊裹挟的升学宴 47

案例24:滥发福利“体恤”下属局长违纪丢“乌纱” 49

案例25:单位食堂成自家提款机 杭州一街道干部被"双开" 50

案例261支疫苗“放倒”26名干部 50

案例27:公车私用“同享” 戒尺打来“同罚” 53

案例28:开公车赴私宴 一顿饭工夫换来纪律处分 54

案例29:顶风违纪,南京开会却绕道安徽九华山公款旅游 54

案例30:私车公养,揩公家油让他晚节不保 56

案例31:刚参加纪律教育,黄石四医院长驾公车带彩娱乐被查处 58

案例32:一瓶酒“撂倒”6名干部 58

案例34:身边人借“势”谋利,不关党员干部的事? 59

第四章 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案例解读 62

案例1: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加班费 62

案例2:骗取医保基金,鞍山市立山医院院长被问责 63

案例3:纪律面前无“借口”,搭车收费行不通! 64

案例4:私扣慰问金,换来党内警告 64

案例5:漠视群众利益,“推土机市长”获刑 65

案例6:克扣、套取群众征地补偿款被严惩 65

案例7:优亲厚友谋私利,党纪严惩悔当初 66

第五章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案例解读 68

案例1:不履责就要被追责 68

案例2:分批宴请规避监督被严查 履责不力受追究 68

案例3:科技项目“烂尾”敲响监管警钟 69

案例4: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追责 70

案例5:党员干部醉驾被判处刑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1

案例6:云南瑞丽原市委书记干预建设工程被开除党籍 73

案例7:履责不力被追责受处分 73

案例8:主体责任严重缺位,坏了班子害了自己 74

案例9:公款出境点多面广被开除党籍 75

案例10:不正确履职被撤职 75

第六章 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案例解读 77

案例1:重庆三医院长非婚育子被“双开” 77

案例2:酒后寻衅滋事被严重警告 77

案例3:某原市委书记经常在高档会所玩到凌晨两三点 78

案例4:滥用职权逞官威,党纪不容悔莫及 79

案例5:生活作风非小节,网友幽会误前程 79

案例6:茅台成“标配”,书记被“腐化 80



第一章 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案例解读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

《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条款。该章依次对“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违反政治规矩”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案例1: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震惊全国

2014年山西省7名省级领导干部被立案调查,全年处分市厅级干部45人、县处级干部545人。“对抗组织审查”的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领导干部身陷圈子,沦为利益链条上的“提线木偶”,最终陷入“一端端一窝”家族式腐败和“一倒倒一片”塌方式腐败的泥淖。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教训十分深刻。

案例2: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长期搞团团伙伙,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插手原任职地方的人事安排;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对身边工作人员失察失管;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出入私人会所;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严重违反生活纪律,生活奢侈、贪图享乐。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等问题涉嫌犯罪。

吕锡文身为中央候补委员,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吕锡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

案例3:江苏省委原常委赵少麟搞“团团伙伙”被开除党籍

2015815,中央纪委发出通报,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大肆进行利益交换、利益输送,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被开除党籍。据媒体报道,赵少麟的儿子赵晋被称为“最牛开发商”,通过开设私人会所,拉拢腐蚀了一批领导干部,包括武长顺、王敏、何家成等在内的多名高级领导干部因被其腐蚀而先后落马。

“团团伙伙”是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和江湖帮派文化的产物。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丧失了党性,漠视了国法,在相互的称兄道弟、抱团扎堆中滋生腐败,党员干部之间的关系被异化、政治生态被严重污染,其结成的“团团伙伙”,不仅成为不法分子和不正之风的保护伞,更为“塌方式腐败”的形成埋下祸根。

新修订的《条例》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捞取政治资本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重要条款增加进来,进一步强化党员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的纪律要求。

案例4:故意妄议、违背中央、省重大部署被开除党籍

某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公开发表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论;故意作出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新闻工作部署相违背的决定;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言行不能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一致;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此外,还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赵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5: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2016129甘肃省纪委通报,甘肃省嘉峪关市政协原副主席魏万林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魏万林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法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中,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法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魏万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魏万林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6:成立反动组织受到党纪处分

某高校教师在公派到国外留学期间,受到西方敌对势力的反动宣传和影响。回国后,在境外敌对势力的怂恿和资助下,该教师未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在国内成立了由多人组成的“某国际发展联合会”,自任会长,并制定了反动政治纲领。该联合会以民间组织的身份,以学术研究及慈善捐款为名,采取资助、合作等方式,从事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的非法活动。该教师受到党纪处分。

该高校教师身为党员,在国()外敌对势力的授意、支持下,成立反动非法组织,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是严重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案例7:某市原公安局局长:把市公安局当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

在某市公安系统,熟悉该局长的人用“三无”(即“目无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目无群众” )来给他画像。他的口头禅是:“我就是党委,你最终还不是听我的。”他选用公安系统内自认为靠得住的人,替他经营、打点企业。该局长两名下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这位局长实际控制的企业,在获取企业用地、核拨工程资金、承揽交通设施工程等企业经营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据该局长另一名下属交代,有一段时间他成了这位公安局长的司机和“马仔”,陪他打网球和高尔夫球,为他准备打球的衣服、装备等。

有人总结,这位公安局长打击人有一套,“团结”人也有一套。他用小恩小惠笼络干警,拉进圈子为他服务。一名下属利用主管公司财务工作的便利,经这位公安局长同意或个人擅自决定,先后多次挪用公司巨额资金,借给其亲属的公司用于偿还贷款、购买设备、资金周转等营利活动。在担任市公安局局长期间,这位局长先后两次大面积提拔干部,竟然不上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政法委,把市公安局当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为了个人野心,这位公安局长还善于找人为自己抬轿子、吹喇叭。他让人制作、录制个人先进事迹材料,到市直机关各部门,甚至街道办事处和企业进行宣传。为了寻求官阶上升,他让手下人组织公安局干部写联名推荐信,呼吁提拔他,目无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到了何等地步。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位局长把工作下属当成了“家兵”,为满足自己的野心,目无组织,大搞“独立王国”,最终受到了党纪严惩。

案例8:邪教骨干被开除党籍

某中心原工作人员叶某,自20137月开始,通过网络接触邪教组织“法轮功”。其于20131124日及123日的两个晚上,采用红色喷漆喷写等方式,喷写多幅反动标语。另查明,其还曾煽动他人退出共青团组织,同时还利用互联网将“法轮功”资料发给网友,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县公安局还从叶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法轮功”资料20余份。县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邪教问题是政治问题,与邪教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共产党员组织、参加邪教,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是严重的违纪行为。

案例9:鼓吹民族分裂受到党纪严惩

在某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举办的一场个人演奏音乐会上,某市文工团团员(系中共党员)在演出即将结束时登台朗诵了其所写的一首诗,影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我国的民族政策,鼓吹民族分裂。在该团员的挑拨下,当地造成了一定的民族事端,该同志受到了党纪处分。

该文工团团员在公众场合利用演出舞台朗诵宣传民族分裂思想的作品,导致当地的民族冲突,其行为属于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应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10:山西某县县委书记:探头对准举报箱 干扰巡视被严处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中央巡视组在巡视过程中,一些被巡视单位和部门出现了干扰、对抗巡视工作的行为。比如,“到9月份一律不许打高尔夫……”有的国有企业在巡视组进驻之前就开会“部署”,提醒下属注意一言一行;有的单位在巡视组入驻前一周,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换掉,导致巡视组在谈话中无法掌握具体情况;有些单位领导要求下属与巡视组谈话结束后,回来汇报谈话情况;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拉关系、托人情,试图找巡视组组长、副组长打听消息。中央巡视组代表的是中央,这些行为妨碍中央巡视工作的开展,损害了中央权威,严重违反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地方巡视组也遇到过类似情况。20149月,山西省某县委接到了关于山西省委巡视组即将进驻的通知。该县委书记在安排巡视进驻准备工作时竟强调“要能保证举报箱的位置在监控可视范围内”,以此掌握举报人和举报情况。10月中旬,省委巡视组按时进驻该县开展巡视,该县公安局把县委和信访局附近的2个摄像头,对准省委巡视组设立的2个举报箱,并安排人巡逻值守县宾馆的举报箱。后来,省委巡视组根据群众反映到实地查看,发现这一情况后,责令该县委立即改正。该县委书记擅自安排将巡视组举报箱置于监控探头可视范围内,影响了干部群众依法行使检举权,干扰了巡视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14年底受到严肃处理。

案例11:搞宗族对抗是坑人害己

某村两名村民因涉嫌犯罪被县公安局抓获,该村党支部委员得知后,带领家族多名村民大闹村委会,对村干部进行辱骂。之后,该支部委员又煽动群众闹事,带领宗族势力围攻县公安局,要求公安局放人。该村村支书前去做说服工作,结果被殴打,后被拖至宗族祠堂,扣为人质达20余小时。该支部委员受到党纪处分。

该支部委员所在村的宗族成员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其抓捕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而该支部委员煽动宗族成员大闹村委会,后又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围攻公安机关,并指挥宗族成员殴打、扣押该村村支部书记,该支部委员的行为属组织和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应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12:“拜把子”、结“小圈子”被通报

20166月,枣庄市纪委对朱某某、宋某某、陈某某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通报。

20066月至20128月期间,宋某某伙同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骗取手段,将枣庄高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门市房非法转卖,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宋某某、陈某某在操作过程中为寻求保护,拉朱某某入伙,三人结拜为仁兄弟,并将获利中的一部分送给朱某某。

朱某某、宋某某、陈某某身为党员干部,本应带头守纪律、讲规矩,以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严格要求自己,然而他们却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掩盖共同违纪事实,以拜仁兄弟形式,订立攻守同盟,结成利益共同体,把正常的同志关系变成江湖上的兄弟关系,把上下级关系变成圈子利益关系,不称同志叫兄弟,不讲原则讲圈子,不遵纪律靠义气,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污染政治生态,损害党员干部的形象,害人害己,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拜把子、结小圈子违反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该违纪案件为反面教材,深刻汲取教训。各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拜把子、结小圈子违反政治纪律的根本属性,一律不准参加拜把子、结小圈子等行为,已经参加的必须立即退出。对拜把子、结小圈子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拜把子、结小圈子的,不但不能提拔重用,还要采取组织措施。



第二章 违反组织纪律行为案例解读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当前,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新《条例》针对十八大以来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非组织活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是检验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诊断”领导干部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十八大后,中央加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制度建设,从20161月起实行领导干部“凡提必查”制度,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新《条例》中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证件等违纪条款,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违规办理因私出国()证件和在国()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案例1:广东省惠州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长黄锦辉违反组织纪律被开除党籍

据广东省纪委通报,经广东省委同意,广东省纪委对惠州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长黄锦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黄锦辉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和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黄锦辉开除党籍处分,收缴违纪所得;由省监察厅报省政府批准,取消其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2:拒不执行组织决定,村委“一把手”被开除党籍

杭州市定海区某村村民提出修建位于水库边破旧的寺庙,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由村经济合作社出资,以修造休闲用房名义修建寺庙。时任社区()党总支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蒋某在明知修建寺庙所用土地为禁批区、使用集体资金修造寺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未经国土、宗教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开工修建寺庙。

得知这一情况的区、镇两级党组织随即出面勒令蒋某停止使用集体资金修造寺庙行为。但是,蒋某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仍然继续使用集体资金修造寺庙,共有416万余元集体资金投入修造寺庙之中。此外,蒋某还有其它违纪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章》中规定的这“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蒋某作为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上级党组织有明确停工的决定和指令下,却拒不执行,我行我素,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最终受到党纪的追究。

案例3:去外地都要报告,管得太严了?

案例4:诬告陷害他人被严惩

201398,舟山市某单位原党委委员张某某在舟山临城中心邮局,由于个人原因对海军某部领导张某存有误会,便企图通过编造张某发表不当政治言论的方式诬告张某。他以快件形式寄给海军主要首长一封匿名信,信中捏造他在不同场合和时机,发表诋毁党和国家、军队领导人形象以及党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的政治言论,意图使张某受到组织上的处理。后经舟山市委批准,舟山市纪委给予张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根据党章规定,党员享有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事实的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以认真负责任的态度,且以组织规定的方式进行,绝不能将其作为自己泄私愤、谋私欲、窃私利的工具。张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

案例5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就构成违纪?

孙某,中共党员,A市副市长。

孙某及其妻李某某、儿子孙某某(未婚,与孙某夫妇共同生活)名下现有6套住房、2个车位。孙某任A市副市长后,于20161月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栏,只填报了其本人名下的3套住房,隐瞒了拥有其他3套住房、2个车位的情况。同时,孙某为规避报告,以其远房亲属名义购买了300万元理财产品,也未报告。

从纪律审查实践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员的基本义务,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应受到严肃处理。

近年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不断完善,同时加大抽查核实力度,逐步推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凡提必核。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抽查的43.92万名副处级以上干部中,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的3900多人,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60人。

孙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蓄意隐瞒真实房产情况,并以其亲属名义购买理财产品规避报告制度,依据新修订的《条例》其行为构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已违反组织纪律,需要给予纪律处分。

执纪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范围和基本要求。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每年度需要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的事项主要有: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要求是如实报告,包括不得漏报,更不得虚假报告或隐瞒不报。这也要求领导干部尽量详细报告,上述要求报告的事项,若有特殊情况应如实作出说明。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需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对党员领导干部以他人名义持有的财产未予报告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理。根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本人名下的房产或股票、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必须如实报告。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为规避报告制度,故意把个人所有的房产、股票、基金等登记到他人名下,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未予报告。对此类行为应坚持实质判断这一标准,只要证据能证明上述财产确系领导干部本人所有,如本人没有如实报告,则违反了组织纪律,构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第三,关于条规适用和处理问题。对此,应区分不同情况稳妥处理:

一是对201611日后发生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由于新修订的《条例》对此类行为如何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可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作出纪律处分。此外,对201611日后发生的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同时该事项本身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二是对201611日前发生的上述行为。根据20105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案例6: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情况受到党纪处分

20164月,青岛市纪委对莱西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张瑜在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情况等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经查,20152月,张瑜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在填报2014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时瞒报以其女儿名义购买的房产一套、储藏间一间、车库一个。201510月,市纪委对其进行函询时,其没有如实说明上述房产情况;20161月,市纪委在对其进行谈话时,其仍没有如实说明购买储藏间和车库情况,其行为构成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予以通报。

谈话函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处置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之一。认真做好谈话函询工作,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醒纠正、教育挽救,给予其向党组织说清问题的机会,充分体现了组织上的关心爱护。但是有的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对党组织的关爱不以为然、心存侥幸,不如实向党组织说明情况,甚至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是典型的对组织不忠诚的表现,必须严肃处理。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党规党纪,以对党忠诚、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态度对待组织的谈话函询。接受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要珍视党组织的信任关爱,按要求如实说明情况,决不能不当回事,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对那些心存侥幸、隐瞒实情、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案例7:对任免不满,能拒不赴任吗?

张某,某县县委副书记。考虑到张某的专业背景和工作履历,市委经研究,决定免去张某的县委副书记职务,任命其为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谁知,任免文件下达后,张某觉得新岗位权力相对较小、油水相对较少,心生不满,便以在县城照顾妻儿老小为由,坚持在原岗位办公,拒不赴任。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组织意识不强,从个人私利出发,不顾大局,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殊不知,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种行为已经触犯纪律底线,违反了组织纪律。

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党章明确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员必须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党是政治组织,每个党员都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整体。如果党员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党组织的决议、决定,那么,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失去凝聚力、消解战斗力。

张某在党组织任免文件下达后,考虑到新的岗位权力相对较小、油水相对较少,心生不满,拒不执行党组织正常的干部调动决定,是把个人置于组织之外,缺乏组织观念、无视组织原则的体现。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纪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不仅存在个人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情况,也存在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情况。对此,《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也明确了纪律惩戒的刚性约束。这就要求,不论是党员,还是党组织,都应强化组织观念,维护组织原则,确保组织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章 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案例解读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清廉、清明的重要保障。

《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该章依次对“以权谋私、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权色交易”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41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意味着,一般“感情投资”行为一旦达到一定数额、被视作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均纳入法律规制范畴。

案例1:“例行”走访送特产自认“‘礼多’人不怪”

每次节假日“例行”走访有关部门领导,贵州省纳雍县疾控中心主任李某都会热心地“推介”当地土特产。“这些都是我们当地产的绿茶和面条,原生态、无污染。”当然,这些土特产都是无偿的。让李某没想到的是,他的“热心肠”却换来了一个纪律处分。

原来,在今年毕节市纪委开展的“四风”问题交叉明察暗访行动中,暗访组在纳雍县检查时发现,该县疾控中心已报销发票中有两组违规购买土特产的票据——一组是购买“云之上”、“康铭银针”等茶叶42盒,金额1.4万余元;一组是购买“百兴面条”28件,金额1680元。

“这是重要线索,必须一查到底。”毕节市纪委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经查实,20134月至20148月期间,李某以协调工作为由,与该中心班子成员商量后,安排工作人员购买了上述土特产,并全部用于送礼。

“在李某看来,拜访有关部门领导,送些土特产既能表达自己的‘心意’,又不用担心受到批评,毕竟‘礼多人不怪’。”毕节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见人先作揖,礼多人不怪”中的“礼”是指礼节、礼貌,李某却把这里的“礼多”理解为工作或接待中多送点礼品、土特产,这样上级才不会怪罪。

纪律要求就是红钱。该市出台的“四风”禁令明文规定,严禁违规公款购买赠送烟酒、茶叶、土特产等礼品,李某因顶风违纪,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元旦虽然已过,但春节将至,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继续警惕‘节日腐败’。”毕节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总以协调工作为由,认为公款购买一些土特产作为办公接待可以打纪律和规矩的“擦边球”,只要公款不入自己“腰包”就不违纪,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案例2:摘不掉自身腐败“毒瘤”的外科专家

湖南省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张某某担任院领导后,在医疗器械设备、药品采购,货款、工程款支付及下属提拔、岗位调整等方面均有违纪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近200万元。2014217日,经该市会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同年815日,张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从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堕落为失去自由的阶下囚之后,张某某才意识到,自己将业务工作放在了眼前,把纪律和规矩抛在了脑后,完全忘记了党性原则和廉政准则。“张某某案是典型的‘专家型’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受贿金额大,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较大,教训十分深刻。”负责查办此案的相关人员介绍。

曾经,面对一些药商、工程老板为药款或工程款尽快拨付而“孝敬”时,张某某总是严词拒绝。干部职工为提拔、调动之事找张某某,他也劝大家不要送钱。然而,他并没有坚持守住纪律的底线。随着时间的推移,半推半就之间,从几百元、几千元的红包到几万元、几十万元的大额现金,从几千元一台的手机到价值十万元的白金戒指,他都照单收下。那些被他拒绝过的老板,慢慢成为他的“朋友”。

医院发展带来的岗位变动,他也有意无意透露“只要从分院往总院调一个人,就是你”及“这次提拔我还是看重你的”之类的信息。越是这样,干部职工越是心照不宣地送,而且还越送越多。医院职工关某给他送了5万元后,顺利当上了副院长;再给他奉上10万元后,又如愿以偿当上了靖州分院院长。

张某某不但明目张胆地收,还创造机会将权力变现。公立医院承担着公益服务的重要职能,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公立医院严禁将科室对外承包。面对禁令,张某某却打起了“擦边球”,借改革之名,谋一己之私。20096月,他代表市二医院与无任何医疗资质的陈某签订了总院妇产科合作协议,后又引荐其到靖州分院开展承包,陈某在没有多少实质投资的情况下,轻松拿走近7成、高达1000多万元的收入提成。

正所谓无利不起早,对张某某的“鼎力支持”,陈某总是心知肚明地“投桃报李”,不仅逢年过节、家有喜事时奉上数目可观的红包,还隔三差五地送去价值昂贵的白金戒指、数码相机,甚至金条金章,并时常为张某某“排忧解难”:张某某看上了一座工艺石雕,陈某买下后直接送到他家里;张某某在长沙购买汽车,陈某又抢着刷卡,车辆上户时又帮着付款……

此外,张某某还善于慷公家之慨,图个人之利。2005年,他以扩大市二医院影响为名,以其亲属名义入股,先后获得了数十万元投资分红。

张某某在担任市二医院主要领导之后,怀化市第二医院陆续实施“一院三地”(即总院在怀化,分辖靖州、洪江两个分院)发展战略,将总院从洪江区搬迁到怀化市鹤城区,因此产生了3个多亿的巨额债务。他经常鼓吹,能给科室创收就是人才,只要能搞到钱就是真本事。自担任院长后,他突破国家规定的15%以内的药品价格上浮空间,放任下属“开单提成”,鼓励“关系好”的医生在内部承包科室,默认一些有“商业头脑”的职工做药品、耗材、设备等生意,还曾一口气索要5台手机分给几名关系很“铁”的部下。

张某某过分注重业务,认为搞不搞廉政教育无所谓,抓不抓党风行风不重要,忽视了党的纪律和规矩,以至于自己的思想慢慢蜕变后还浑然不觉。在院领导班子会上,其他班子成员的建议想听则听,不想听就不听;只要有不同意见,他就打断发言,动不动就是“你们不要说了,就这么定了”。2006年,张某某在明知道会亏损的情况下,主持购买了一台价值数百万元的伽马刀。该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年收入还不到5万元,但每6年一次的更换放射源的费用就高达60万元,原本被他吹捧的“金疙瘩”变成了“烫手山芋”。

张某某当上市二医院的主要领导后,很少收病人的钱,对药商送来的“好处费”却一一笑纳。最后,医院与药商签订的“廉洁购销协议”也沦为“一纸空文”。有了院长的带头和放任,该院原副院长关某为了捞回自己的“买官成本”,更是变本加厉地做着权钱交易,上任短短三年多时间,就大肆收受他人钱物200多万元,很多干部职工深受其害。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张某某将妇产科承包给陈某后不久,被媒体曝光,市纪委多次督促市卫生局要求市二医院限期整改。但张某某不仅不“收手”,还将该妇产科引荐到靖州分院进行推广,继续换汤不换药地推行“全成本核算”计划,依旧交由陈某实际承包。自2009年底开始,网络上多次对其相关问题进行反映。市纪委信访室及时找其诫勉谈话,但面对组织的“扯袖子”,张某某仍然我行我素,把提醒当成了耳边风。

经查,张某某在担任市二医院副院长、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及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8.35万元。鉴于张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及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赃物,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3医生私侵数据库,违规统方被双开

浙江省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内科医生包某某应医药公司销售代表请求,先后侵入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及绍兴市其他两家医院的计算机系统,非法获取三家医院数据库内保密的“统方”数据并予以销售,获利人民币11.6万元。经研究,绍兴文理学院给予包某某开除公职处分。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4:公款理财梦,六年铁窗刑。

“村里的土地补偿款一时也发放不完,先用来买点理财产品给家里挣些额外收入,当需要给村民发放时再随时支取,神不知鬼不觉。”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西潘家疃村村“两委”委员、计生主任刘显梅一门心思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刘显梅还是拆迁改造村的报账员,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虽明知财务管理规定的铁律,但面对理财产品高额收益的宣传,她还是禁不住诱惑,在西潘家疃村巨额土地补偿款上动起了歪脑筋。

作为一名村干部,她也曾踌躇满志,干劲十足,但在物质的诱惑下,带领全村创业致富的信念慢慢消退,取而代之的是想方设法让自己的小家变得更加富裕,从“为大家”变成了“为自家”。

2013122,在利益的驱使下,她私自挪用了村集体土地补偿款200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贪污理财收益。常言道:“贪心不足,得陇望蜀。”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她又用同样的方式挪用了200万,从中贪污利息3万余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自以为万无一失的隐秘行为实则漏洞百出,看上去很美的发财道路实则暗藏“深渊”。20139月,平度市纪委根据群众反映,细心核查村庄账务往来,摸查资金流向,很快就查清事实真相,并将查实情况移交平度市检察院。2014826日,刘显梅因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财富的追寻必须在纪法允许的范围内,不能以权谋私,更不能以身试纪,拿公款理财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一时的财迷心窍,断送了自己的前程,3万元的理财收入,换来6年的牢狱生活,悔恨与泪水应验了那句俗语——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案例5:操办红白喜事,可以邀请服务对象吗?

王某,某地派出所所长,中共党员。在母亲去世后,王某打算借这个机会好好操办一下丧事,一方面能把自己以前随出去的钱收回来,另一方面也能借机收点礼金。于是,他不仅把母亲去世的消息挨个通知亲朋好友,还通过他人将此事透露给辖区内一些服务对象。因为王某是基层站所一把手,权力含金量高,一些服务对象前来送上礼金。后经调查,王某违规收受数十名服务对象数万元礼金。

由于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的影响,我国每天都有结婚嫁娶、悼亡发丧、乔迁新居等红白喜事在上演。操办红白喜事,本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一些党员干部忘却自己的身份,做不该做的事,请不该请的人,妄图借机敛财或占公家便宜,殊不知,这样的做法违反了《条例》,触犯了纪律底线。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构成违纪的前提,是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如果党员干部没有这样做,所邀请人员只限于亲朋好友,且没有奢华操办、过分浪费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则不构成违纪。而认定“借机敛财”,要以“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为标准。所谓礼尚往来,是指在礼节上有往有来,即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往来。也就是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仅不能邀请服务对象,更不能借机敛财。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王某不仅邀请服务对象参加母亲的葬礼,还借机敛财,不仅违反了廉洁纪律,还具有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应给予相应处分。

红白喜事有其特定文化含义,一旦与公权和私利纠缠在一起,就会扭曲变味,助长社会不正之风。党员干部应该加强党性修养,强化纪律意识,严格依规依纪操办红白喜事,既让自己纯洁干净,也推动社会风气向善向上。

案例6:党员买卖股票,构成违纪吗?

李某某,某省证监局处长,中共党员。李某某在筹划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事项的过程中,利用内幕信息与其妻黄某分别用相关账户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获利700余万元。

实践中,一些掌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利用职务便利掌握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是工作使然,把自己掌握的有价值的信息变成真金白银才更实际,这种信息不用白不用。殊不知,这样的行为违反了《条例》“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规定,触犯了廉洁纪律。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吗?根据20014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严禁七类行为:一是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是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是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是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是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是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李某某利用自己身为省证监局处长的便利条件,把掌握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与其妻共享,并用有关账户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从中牟取大量钱财。其行为明显与《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不相符,严重违反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必然受到严惩。

“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习近平总书记曾谆谆告诫党员干部。按理,既然选择了人民公仆,就须断了发财的念头,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办事,清正廉洁,不越纪律红线。

案例7:退休到企业兼职,是否违纪?

张某,中部某市财政局副局长,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退休后到深圳与儿子一起生活。其间闲来无事,想发挥余热,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创造更多价值。张某的大学同学李某,正好在深圳开办会计师事务所,急需用人,遂高薪聘请张某到其事务所工作。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张某退休后到异地会计师事务所任职取酬是否属于违纪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八十九条,构成违纪需要符合三个前提条件:一是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等;三是与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相关,包括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及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两种情形。

现实中,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必须合规合法。张某曾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属于行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其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任职,没有违反“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

但不构成违纪不代表张某的行为就符合其他要求,根据中组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对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即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案例8基建合伙受贿,三人获刑被开除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原副院长郑某、基建科原副主任陈某、基建科原副主任科员熊某某在基建工程中收受贿赂案件。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施工方现金回扣及小轿车一台,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283.1704万元、港币5万元。中南大学研究决定,给予郑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施工方回扣共计人民币16.9万元。经研究,湘雅三医院给予陈某开除公职处分;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熊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施工方回扣共计人民币8.6万元。经研究,湘雅三医院给予熊某某开除公职处分;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9:法官知纪违纪,充当有偿中介终自毁

朱某某,1956年出生,197812月入党,197412月至19816月在部队服役,1982年转业进入法院系统,2007年任广东省汕头某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1997年至2011年期间,朱某某先后担任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和主要审理经济合同纠纷的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长期从事行政、经济合同纠纷审判工作,使朱某某对行政运作和经济状况敏感、熟识,但这种特长却被他用于谋取私利。

2009年开始,汕头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带来不少商机。朱某某看到别人在房地产交易方面获利容易、利润丰厚、出手大方后,从羡慕到嫉妒,最后按捺不住,不顾纪律,开始染指中介,谋求个人私利。

20111月,朱某某向他人购买60平方米的宅基地及上盖物,总价27万元。两个月后,再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其中,转让手续均以其儿子名义办理,以掩人耳目。

尝到甜头后,他在2012年某老板购买土地中主动担当中介角色,企图从中赚取差价。期间,先后收取该老板160万元。后因土地无法按约定办理转让手续,该老板追讨款项,他借故推拖,直至案发仍未归还。

2013年,在商人蔡某和林某之间80平方米的宅基地转让过程中,朱某某同样积极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从中谋利36万元。

作为法官,本应立足本职,守护公平正义,但朱某某却不务正业,逐利而行,想方设法“赚外快”、捞“好处”,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另外,朱某某在纪检监察机关对其涉嫌违纪问题进行核查时,隐匿证据、伪造资料、与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审查;向党组织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瞒报了大量房产;同汕头市某旅社女服务员高某保持长达10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高某购置房产,违背公序良俗搭起另一个“家”。

作为一名老党员,朱某某当过军人,做过法官,遵守纪律的自觉本应高于其他普通党员,但是他知纪违纪,在担任法官时,逾越底线,利欲熏心,生活堕落,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一一违反,情节严重,最终被开除党籍。

案例10:公务之余吃宴请,私企买单也不行

因检查下级单位工作后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杜某等4人受到党纪严处,市北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局长程某某也因违规组织宴请被处分。

2015922,青岛市纪委收到来信举报,称826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以检查工作为名,接受市北区文化新闻出版局领导公款宴请,并使用公车接送。市纪委立即着手展开调查。

经查,826日下午,按照工作安排,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场处处长苏某、市场处副调研员王某某,到市北区督导检查文化市场安全和国家卫生城市复核迎检工作。检查结束后,市北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局长程某某邀请二人,并电话邀请杜某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辛某,到某私营业主的家居馆内参观并用餐。

“原本不想去,但程说不是公款宴请,就是到他朋友店里坐坐,我以为就是看看他朋友家居馆的收藏顺便吃个饭,就答应了。”提及此事,杜某至今仍后悔不已。

用餐过程中,程某某还安排市北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姚某某、高某某等6人陪同,所需菜品由该家居馆附近的酒店提供,人均消费130元左右,餐费1500元由其朋友承担。餐后,杜某等4人还分别接受了程某某所赠价值375元的青花瓷镀银工艺品1套,并乘坐市局公车离开。

113,市纪委常委会经研究决定,对杜某等4人接受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错误,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程某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错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参加宴请的人员,由市北区纪委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等组织处理。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中央和地方都下大力气持续狠刹“四风”,新修订的《条例》用纪律的形式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固定下来,更是在昭示:纠正“四风”绝没有讨价还价余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必将成为监督执纪新常态。

当前,享乐奢靡问题改头换面、转入地下,一些党员干部采用隐秘的方式搞“四风”。杜某、程某某等人由饭店转入家居馆、由公款买单转由私企老板买单,企图逃避组织监督。殊不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党的纪律是严明的,只要违纪就会留痕,最终难逃党纪严惩。

不能认清饭局“红线”也是这起违纪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饭局有风险,赴宴需谨慎”,党员干部必须严肃对待,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不随意组织、参与宴请活动,避免误踏雷区。

结合《条例》规定,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判断,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不要以党员干部的主观意愿和想法作为依据,凡是其职权客观上能影响对方政治、经济等方面利益的,即可能违规;第二,不要以宴请的具体金额大小作为依据,只要涉及执行公务的人或事,即可能违规;第三,不要以宴请实际付款人员与党员干部的关系作为依据,只要主要参与人与党员干部之间具有管理和服务关系,即可能违规。

堤溃蚁穴,气泄针芒。一张寻常饭桌,足以使一个党员干部落入“陷阱”,损害党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下级请客、老板买单,这样的饭桌千万坐不得,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

案例11:购买高价“接待茶”付出“高代价”

在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林某办公室,他一本正经地向记者介绍刚刚递上的热茶:“这茶虽然不错,但每斤才20多元钱。现在,我们村都买本地群众自家产的茶叶当接待茶,不但香高味醇而且经济实惠,关键是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凭着丰厚的村财政收入,曾经出手大方的老支书,怎么精打细算起来了?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411月一份村居财务审计报告送到了闽侯县纪委,其中有关某村购买高价“接待茶”的问题引起县纪委领导的重视。

“村里购买高价茶,尽管涉及金额不大,但属于挥霍浪费,必须严查!”闽侯县纪委主要领导态度鲜明。次日,县纪委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

“喝茶可以说是福建人生活的一部分,哪个村开展工作不需要点接待茶?而且,我们村征地拆迁任务重,人来人往,就买了点茶叶怎么也要被调查啊!至于这样上纲上线吗?”面对调查组的同志,林某的质问中带着点愠怒。

“老支书,接待茶不是不能买,但价格和数量都要控制!你们村在2014122日一次性就购买茶叶12斤,共5580元,每斤单价平均465元。而且一年半的时间里共买了60斤茶叶,花了16820元,其中一部分茶叶被村干部个人使用了。这明摆着属于挥霍浪费的行为。”闽侯县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的耐心解释中不乏严肃。

林某的声音低了下来:“原以为村里买点接待茶没什么大不了。现在我明白了,这确实属于挥霍浪费行为,不应该!”

初核之后,闽侯县纪委决定,对该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村党支部书记林某、村经济合作社主任林某二人予以党纪立案调查。

消息传开,在当地引起震动。有的党员干部认为接待茶虽然贵了点,但不至于要给党纪处分;有的认为这茶是为开展工作买的,不必小题大做去深究……

面对杂音,闽侯县纪委亮出了对“四风”问题“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四风”问题无小事,只有严惩苗头性问题,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才能唤醒全县党员干部的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

最终,林某和林某二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不仅如此,闽侯县纪委还启动“一案双查”责任追究机制,对某村挥霍浪费问题把关不严的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兼“三资”办主任林某、镇“三资”办干部陈某某二人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针对某村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我们及时整改,制定了规范接待茶使用管理制度,并把价格定在每斤120元以内,每个月购买不得超过5斤。这样一来,为村里省了不少钱。”该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祯盛说。

如今在闽侯,产自农家、经济实惠的茶叶成为了村里的接待茶。全县农村仅这一项每年就可以节省50多万元。而闽侯县纪委、监察局也把购买高价“接待茶”纳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督查范围。

案例12:“四风”隐形的障眼法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要密切注意不正之风的新动向、新表现。一些“四风”问题虽然在面上有所好转,却在重压之下花样翻新、隐身变形,防止反弹回潮的任务还很重。浙江省杭州市纪委调研该市查处“四风”问题典型案例,展现千奇百态的“四风”障眼法。

1)违规送礼出现“新神器”

“互联网+一些违规送礼行为搭上“互联网+”的快车,利用微信红包、物流快递、支付宝转账、电子充值点券等方式收送礼金、礼品等。

部分电商推出多款可在其网站任意购买礼品的VIP电子储值卡,收礼者只要通过电话、网络,凭账号、密码就可获得相应礼品,一般售价在两三千元,甚至上万元。有的还提供“私人定制”服务。

“空卡”、“签单”有的为了“避嫌”,不直接送财物,而是先在豪华酒店、健身美容等高消费场所预付资金,官员消费签老板单,或直接消费不留痕迹。

一些高消费美容、健身机构、大型酒店商场都能将会员卡做成不记名的“空卡”,没有使用期限,可以一卡多人使用,使用者只需知道卡号,就可以报号消费,非常隐蔽。

“规避节点、地点”有的异地提取礼品、礼金,搞所谓的“物理隔离”,有的规避“五一”、“中秋”、“春节”等重点、高风险时段,提前或延后收送礼。

在某地少数基层干部违规收受礼卡礼券一案中,涉案的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俞某就有着自己一套送礼“潜规则”。他往往避开重要节点,选择在节前或节后,通过“广撒网”的方式向基层干部送香烟礼卡或超市卡。

2)舌尖上的腐败变出“新花样”

“转移或转嫁”有的转移到企业食堂或个人家中,开销让下属企事业单位或服务管理对象买单。有的村(社)把招待账目转移到项目工程或专项资金中去报销。有的由本地转移到异地,有的由高档豪华饭店转移到偏僻隐蔽的农家乐、单位食堂、培训中心。

某环保所工作人员奚某某、高某某等5人及某镇工作人员谢某等人接受监管服务对象吃请。为避人耳目,他们没有选择附近的大饭店,而是悄悄跑到距离某市60公里外的一休闲农庄用餐。

“拆分”、“合并”将大额消费采用拆分开具发票的方式降低消费金额。

某市财政局在检查中发现,有的酒店将大额餐费分割成数十份小额发票,其中部分为迎合付款人要求开具;有的单位不一事一结,采取阶段性合并结账,每半年甚至每一年结算一次,导致监管部门难以仔细核对支出明细清单。

“套取”以各种名义套取上级补助资金或项目工程款等,用于公款吃喝。

20141月至20151月,某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汪某某,以虚报“无违建”创建拆违工程量方式,套取工程款21305元用于村集体及村干部个人烟酒等非生产性开支。

“混用”主要是通过混用会计科目或账户的方式,规避财务监管。

有的单位将餐费开成会议费、培训费中的场地租、资料费或住宿费等。有的将小食堂的公务接待费用与职工餐费混在一起,没有明细清单。有的违规吃喝费用,因无法在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账户中核算,混在工会、食堂等账户中列支,规避检查。

3)车轮上的不正之风穿上“新马甲”

“隐匿”:有的用套牌或假车牌隐藏公车身份,公务用公牌,私用换私牌或不挂牌。有的公车私用,将车停放在比较隐蔽的地方,不直接停放在事发现场。有的私下购置超标车,隐匿不报。

巡视中发现,个别未车改单位与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私下协商,将本应支付给该单位的业务费,直接以为其购买车辆的方式抵销。个别单位采取将车挂靠在本单位多个部门或下属单位、分管单位,甚至私人户头的办法,应对超标配备车辆总量。

“租用”、“借用”、“占用”:有的单位从领导的亲属、朋友等特定利益关系人手中长期租车,并向其支付高额的租车费用;有的单位公共交通经费管理使用方面审核把关不严,存在租用车清单不清楚、派车单不完整等问题。有的以各种名义长期借用、占用下属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的车辆为己私用。

20114月至20151月,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吕某某以工作需要为名,让某公司(系承租该局所辖的承包企业)出资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帕杰罗”小型越野汽车,提供给该局,主要归吕某某个人使用。

“变相专车”:有的变相违规享受专人专车“个性化”服务。

某局5位副局级领导以有偿用车为名,实际变相享受由市公车服务中心提供的相对固定的专人专车“个性化”服务,且这5辆车每月实际用车费用都超过了结算费用。

有的在单位物色“专职司机”,为一把手开私车。还有一些部门及下属单位领导干部虽用自己的私车,却从本单位内部调剂出一名工作人员担任领导的专职司机。

“私车公养”:有的存在“两头吃”现象,车照坐、钱照拿,私家车的燃油、维修、路桥费等支出,以加油卡方式到单位报账,有的尚未统一实行车改的企事业单位,自行设定比市级机关高的车贴标准,以发放公交充值卡形式补助公务出行。

陈某某在担任某环卫所设施设备安全部部长期间,利用其管理该所公务车辆及公车加油卡的职务便利,擅自使用公车加油卡为其本人私家车加油,累计次数167次,涉及金额达53628.98元。

4)发放“腐利”琢磨多种“新招数”

“虚列虚增”有的以“节假日值班补助”、“加班误餐补贴”等名义,按人头平均发放。有的将考核奖励经费编制进“专项业务费”等其他科目,或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通过预算调整或追加解决。有的虚列各种工作、活动、检查考核等名目滥发奖金。

杨某某在担任某区疾控中心主任期间,以购买防护用品、印制各类宣传资料等为由,先后28次违规使用单位资金购买商业预付卡,分别以应急工作经费、考勤费、评审费、演讲比赛等36项名目,发放给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雁过拔毛”有的“李代桃僵”式拔毛,如违规给自己的亲属、子女等办理医保、低保等保障性社会福利。有的“无中生有”式拔毛,如在粮食直补面积上造假,编造子虚乌有的项目骗取国家资金等。有的“顺手牵羊”式拔毛,如在代领、代发危房改造、低保、粮农直补、退耕还林等各类惠民项目资金,或在村集体资金中做手脚,悄悄克扣、截留、冒领。

某村党委书记任某某,在明知用村集体资金发放福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下,仍将此事在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上讨论通过,并发放了每位村干部500元的实物福利、600元村干部家属慰问金、1000元村干部过节费,共计人民币1.67万元。

“开支下沉”审计发现,多家单位的违规账外使用资金下沉到下属二级单位、协会学会,或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关联单位。部分市级机关在下属二级单位尤其是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开支费用,发放福利。

汪某某在担任和留任某区一环卫所所长期间,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环卫所下属公司的账户,由环卫所副所长兼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向环卫所及下属公司的工作人员发放节日慰问费、考核奖等共计人民币99550元。

5)公款旅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借名”有的以“组织党日活动”、“接受革命传统教育”之名,舍近求远搞“红色旅游”。有的打着学习、考察、培训、调研等幌子,往往“公款旅游顺带开会”、“旅游中间插播会议”。

某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原主任张某某,使用公款以纪念“七一”的名义,分两批组织该单位工作人员共49人,赴某景区旅游,每批行程安排两天,总计花费人民币42672元。

“改道”有的公款考察团组擅自变更路线和更改行程,延长境内停留时间,绕道景区游玩或探亲访友,往往事先准备两份行程单,一份报账用,一份是实际行程,但费用全在公款中列支。

某环保分局局长莫某某带队因公出国(境)培训期间,该团组未接受实质性的培训,还趁双休日离开培训地点,先后赴德国慕尼黑、斯图加特、法兰克福等地,实际行程与审批同意的行程不一致。最终莫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局长职务。

“蹭游”有的在组织“企退人员”、“老干部”活动、“学生出国游学”中,以服务人员、带队教师等身份“搭车”享受公款旅游。有的以各种理由利用“公权”蹭游,接受服务对象邀请旅游。

201310月和201412月,某市一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雷某某,带队参加由该街道商会组织的考察活动,产生的8000余元旅游费用均由该街道商会支付。雷某某因此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上演“变形计”

“化整为零”有的为规避“大操大办”之嫌,以孩子满月宴、升学宴、上梁酒、新婚宴等民俗为由,对宴会人数、桌数进行微调,分批次、小规模、多地点操办,搞形式上的“合乎标准”。

某环保局原党组副书记、局长汪某某趁乔迁新居,分2批先后共办了32桌酒席,并收取礼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职务。

“化繁为简”有的领导干部“退居幕后”,通过委托或默许亲属、朋友操办,以自己不出面、不知情为由规避检查。有的用提前或延后办小规模的“预备宴”、“感谢宴”等名义来遮羞,但红包礼金照单全收。有的干脆“不办酒席只收礼”,暗中费尽心机敛财。

有的通过电话或短信群发的方式,告知有利益关系的管理相对人,或以“下基层”、“联系企业”方式,到被管理对象单位走一圈,被管理对象心领神会,一般都及时“表达心意”。

案例13:帮人办事自己不收钱,就没事了?

秦某,某县副县长,分管全县文化体育工作,中共党员。为发展县里体育事业、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县政府决定在县城修建一个大型体育馆。工程招投标阶段,秦某的老同学、当地建筑老板周某找到秦某,请其为自己承揽该项目提供便利,考虑到同学情谊,秦某答应了。事后,周某“知恩图报”,多次给秦某送去财物,但考虑到现在管得严、风声紧,秦某皆予拒绝。之后,在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某送给秦某儿子5万元人民币。直至他人举报案发,儿子也未将收受周某财物一事告知秦某。

“办事者不收钱,收钱者不办事”。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帮别人办事,只要自己不收钱,就不会违反纪律。殊不知,依据新修订的《条例》,不仅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有违纪律要求,一旦管不好亲属,自己办事、亲属收钱,只要情节较重,一样违反廉洁纪律。

在该案件中,由于秦某对儿子收受他人财物一事并不知情,不能认定其构成收受他人财物错误,但这并不妨碍他构成违纪。《条例》第八十条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纳入纪律规制范畴,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这意味着,一旦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且情节较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党员干部哪怕对此不知情,也要受到处分。本案中,秦某利用职权为周某谋利,其子收受周某5万元,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如果秦某对其子收受周某财物一事知情,则构成受贿。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严以用权,就要严格按规矩办事,并加强对身边人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公权私用、以权谋私。党的纪律决不允许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所欲为,也不允许他们的身边人就此获益。实践中,不仅存在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利,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如某市委原常委叶某某采用“丈夫办事,妻子收钱”的形式;还存在如情妇这样的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如某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某某便常常冲在前面为他人办事,其情妇赵某某则在背后收钱。新修订的《条例》也将此类情况纳入了惩戒范畴。

案例14:给老板“创造”利润,收红包就心安理得?

“我的错误行为给自己及单位带来了负面影响,我感到十分羞愧!”日前,江西省兴国县古龙岗中学原校长黄勇后悔地说。

20152月,兴国县纪委收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黄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他人红包。县纪委根据举报线索对黄勇进行谈话,但他拒不承认自己收受红包。随后,调查人员讲道理、摆证据,黄勇最终详细交代了违纪事实。

原来,古龙岗中学教职工钟某、曾某、雷某、李某等人和黄勇平时互相称兄道弟。2013年、2014年春节期间,以上几人以给小孩“压岁钱”的名义送给黄勇红包共计2100元。黄勇觉得每个红包数额不大,便欣然接受。此外,20154月,古龙岗中学在县城某家具店多次采购家具,为表示感谢,店老板送给黄勇红包2300元。黄勇觉得这几次采购给该家具店“创造”了不少利润,收下也心安理得。

据了解,2013年以来,黄勇每年都会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并承诺“带头遵守,拒收红包”。然而,他却违反规定、收受红包,把廉政承诺当成一场“走秀”。

201511月,兴国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黄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古龙岗中学校长职务,将其违规所得上缴国库。

作为一校之长,黄勇本应为全校师生树立榜样,但他却突破纪律底线、违规收受红包,影响恶劣。红包不论大小,涉及的作风问题都不小。红包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就是要严肃查处这种违纪问题。黄勇违反党纪,收了红包,丢了“官帽”,令人警醒。

案例15:权权交易,成为谋取升迁的阶梯?

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期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油气资源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146月,蒋洁敏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20151012,蒋洁敏一审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权权交易是一种比较隐蔽的违纪违法手段。从表面上看,蒋洁敏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没有直接从中获利;但他借机获得了周永康的信任,周永康自然也会投桃报李,在仕途晋升等方面对蒋洁敏予以“回报”。在这个过程中,二人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互相示好,真正蒙受损失的却是国家利益,因此“权权交易”的实质依然是以权谋私、权力寻租。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始终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为民所赋,也就只能为民所用、为公所用,“有权不可任性”,决不能因为自己拥有了一定的权力,就忘记了权力背后的责任,把权力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以一己之好去随意分割,或挪作己用或赠予他人,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端受损失。新修订的《条例》中对权权交易的处分规定,正是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拥有正确的权力观,切莫将公权力与私利混为一谈,在用权时坚持公私分明、不可越界,否则无论自己是否直接获利,均要受到严厉惩处。

案例16:违规吃喝屡错屡犯,三年挨了俩处分

“我一直按旧思维办事,在被处分后没有及时刹车,又再次发生了违纪问题,教训实在太深刻了。”日前,在谈及自己违规公款接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事情时,福建省某县环卫所所长张某某感慨万分。

张某某第一次受到党纪处分,是因违规办乔迁宴。2013914日,该县纪委书记收到一则举报短信,反映张某某在酒店办乔迁宴问题。经查,时任县城管大队教导员的张某某于当年913日中午以搬家名义在该县某酒店进行宴请,除了亲戚外还邀请了40多名单位同事。办酒当天,张某某还专门安排一位亲戚帮着登记、收礼。事实被查清后,张某某于当年10月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其违规收受的8100元礼金也被责令全部退还。

受到处分后,张某某并没有思想消沉,工作更加勤恳上进。由于工作表现出色,张某某又重新走上了领导岗位,于20148月被县住建局任命为县环卫所所长。

然而,在2015年中秋、国庆期间的明察暗访中,检查组发现县环卫所存在疑似违规公款接待问题。经过核查,张某某自任该所所长以来至2015年国庆节前,多次接受外地来推销垃圾处理设备的企业人员宴请,同时存在超标准接待问题。为掩人耳目,超标部分被化整为零,大单拆分成小单进行报账处理。经认定,有5次违规接待,共计消费4505元。20151125日,经县住建局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该县纪委对县住建局的有关领导实施了诫勉谈话。

三年内两次违纪,屡错屡犯,其原因就在于张某某没有绷紧纪律这根弦,总认为吃喝是小事,不但按惯例吃喝,还超标准宴请,最终导致再次受处分。针对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查深究,从重处理。

案例17:会议费违规使用被处罚

20159月以来,中央纪委驻人社部纪检组严肃查处部属单位违规使用会议费系列违纪案件,部属53个单位“一把手”被约谈,涉及会议481个,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违纪问题区别对待、分类处置,批评教育44人,诫勉谈话8人,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4人,给予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2人,因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1人。

拔“烂树”——

一司长因套取会议费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5年,驻人社部纪检组收到中央纪委信访室转来的一封举报信,反映人社部失业保险司以开会名义套取资金进行高消费或提现等问题。对反映问题进行初核后,驻部纪检组成立专案组,对时任失业保险司司长左春文涉嫌违纪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发现,20109月至20129月间,由左春文签批,该司副处长李某经办,该司虚列6个会议骗取共计44.4万元会议费转入某度假村,随即充入某宾馆在该度假村的账户。左春文等人陆续将这笔款项用于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和该司人员消费、报销司内有关票据和个人票据、购买购物卡私分和赠送礼品等。

在得知某私营企业主吴某也经常在该度假村消费后,2013年下半年,左春文还编造1个会议骗取财政资金9万元交由吴某使用,意图通过吴某的私营企业套出虚列的会议费占为己有。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但持续时间长,而且党的十八大后依然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据参与查办此案的驻部纪检组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石峰介绍,在组织调查期间,左春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编造谎言欺骗组织,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

左春文后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鉴于李某在违纪行为中处于从属地位,且在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问题,给予其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职级降为科员。

驻部纪检组向失业保险司送达了监察建议书责令整改,对该司涉案的3名副司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涉案的部内其他单位4名责任人分别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

此外,部内两名正处级干部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向左春文等人通风报信并为其对抗组织审查提供便利。鉴于二人能够主动、如实交代违纪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分别给予二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现任职务,调离原岗位,按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治“病树”——

53个部属单位中,46个存在违规使用会议费问题

左春文等人严重违纪被查处后,在人社部党员干部中产生了极大震动。

这种震动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不少人对因为会议费使用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感到十分意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存在此类问题的并非失业保险司一家。

在调查中驻部纪检组发现,在十八大之前的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中,违规使用会议费问题在部属各单位非常普遍。查处此案给那些以前存在违规使用会议费问题的党员干部带来很大思想压力,不少人想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但心存种种顾虑。

要盯住少数“烂树”,更要治“病树”,放眼整个“森林”。如何妥善减少问题存量,成为摆在人社部党组和驻部纪检组面前的紧迫课题。

2015113,人社部党组印发《关于对违规使用会议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部属各单位对2010年以来会议费使用情况开展自查,明确对全面自查、如实报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将予以从轻处理。自查报告的结果为:53个部属单位中,存在问题的有46个,只有7个报告不存在问题或经审查认定不属于违规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编造会议、套取会议费用于公务支出或个人消费,留存会议费尾款用于公务接待,多报参会人员、会议天数等用于提高会议食宿标准,用会议费购买纪念品、礼品、组织参观旅游等。

据驻部纪检组同志介绍,尽管有思想准备,但还是没想到那么多,出乎意料。大问题不多、小问题不少,具有普遍性。尽管违规问题主要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但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还有少数人得寸进尺,套取会议费进行私人消费一直持续到20159月,顶风违纪,性质极为恶劣。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驻部纪检组对主动全面自查问题并如实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在党纪政纪和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从轻处理。对相关人员视情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时任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

护“森林”——

部里从上到下都受到了一次生动的党纪党规教育

在此次专项治理中,一名党支部书记、司长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在本单位会议计划制订报批、会议费使用管理和报销审核上失职,对下属严重违纪错误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而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4名部党组成员在党组会上对分管单位发生此类问题作了自我批评,表示今后要对分管单位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部工伤保险司司长刘梅认为,这次“一案双查”倒逼主体责任落实的效果立竿见影,作为部门领导,不光要管好自己,还要严格管理司里的每一名干部。

2015年底,人社部首次开展机关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责任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在基层党组织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评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11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限期整改。

“这次探索实践,为驻部纪检组忠实履行监督责任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形成合力,冲着管住纪律的方向深化‘三转’,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耿文清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体现出组织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案例18:套取公款为吃喝两任领导同受惩

“作为一名村党支部书记,暗地里套取村集体公款大吃大喝,违反了有关规定,我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这是浙江省安吉县某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某某在接受组织调查时痛心的悔悟。近日,该县纪委公开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

20155月,该县纪委在检查该村的财务账册时发现了异常,该村20139月的账目中有6笔慰问支出,金额达到5万余元。带着疑问,检查组展开了进一步调查,牵出两任村支书套取公款数十万元用于吃喝的问题。

“这6笔慰问费都是在同一家超市开具的购买礼品发票,发票后附着的是慰问生产队长、党员、妇女队长、军人家属、困难户名册,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检查组人员找来了王某某进行询问,一开始他含糊其词,但在充分证据面前,很快就讲清了事实。

“有一次,村里的一笔5万余元的餐费,直接被乡镇三资管理中心退了回来。当时,我在村班子会上就把这笔餐费作为一个议题,提了出来。经过商量,大家一致同意通过虚列支出的形式,来解决这些无法入账的餐费支出。”王某某如实说道。

经查,在20128月至20143月期间,该村委会大大小小的用餐基本都在王某某妻子经营的明胜农庄。一来二去,在明胜农庄的餐费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为了解决这些无法入账的餐费,王某某经与时任村委会主任夏某某等村干部商量,采取虚增垫渣工程款、虚列各种慰问费及修路抗旱补助款等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39.0523万元用于支付用餐费用。

20147月,王某某辞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原村委会主任夏某某担任该村的党支部书记。夏某某当了书记后,仍沿用套取资金的老法子,继续套取村集体资金3.455万元,而且还将企业赞助给村里的工作经费、上级补助的经费共计14.88万元,存放在个人账上用于账外支付吃喝招待、发放福利等费用,直至案发。

201512月,安吉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王某某、夏某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王某某、夏某某作为村“两委”的主要干部,却费尽心机套取资金、寻求赞助用于大吃大喝、违规发放村干部福利,两三年间两任村支书先后套取了数十万元公款用于吃喝的问题,也警示党员干部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以坚决有力的查处将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消除于萌芽状态。

案例19:举工会活动之旗,行公款旅游之实,罚!

2016312,山东省章丘市纪委通报该市规划设计院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以单位工会名义,先后4次组织单位职工到泰山、哈尔滨、辉县郭亮村、威海大乳山风景区等地旅游,共计花费17.35万元。经章丘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同意,给予该设计院院长刘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其他6名党组成员诫勉谈话,参加人员补缴旅游费用。

2013年,章丘市规划设计院迎来了一波发展浪潮:该院下设的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揽了数十个工程设计勘察项目,置业、监理、物业等业务也快速发展,前十个月就完成了全年的预定目标。看到业务高歌猛进,院长刘某某很欣慰。进入第四季度,经常有职工向他反映,大家一直加班加点地搞业务、做项目,经常白天黑夜连轴转,现在都很疲惫,应该搞次旅游活动,让大家放松一下。

“大家辛苦工作不容易,业绩又这么出色,组织一次旅游也算理所应当,何况还能激励士气冲刺更高业绩呢!”刘某某在心里盘算着。

2013114,刘某某召开办公会,召集其他6名党组成员商讨旅游事项。“今年发展势头很好,干部职工付出很多,我们能否用周末时间组织爬爬泰山,让大家都放松一下?”一位党组成员建议道。

会上,多数党组成员都赞同这一提议。最终,会议决定,以工会名义组织这次旅游,采取男女两队登泰山比赛的形式,费用由工会会费支出。

散会后,设计院工会主席王某联系了济南某旅行社,商定了泰山两日游行程。2013119日,设计院百余名职工乘车奔赴泰山。当天,一行人爬了泰山。第二天,又在泰山泡了温泉。这趟旅游共计花费5.32万元,事后用工会会费报销。

侥幸心理引发了多米诺骨牌效应。第一次违纪行为发生后,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违纪行为也接连发生。20142月、201410月、20155月,刘某某又如法炮制,以工会考察学习名义,先后组织职工去黑龙江哈尔滨、河南辉县郭亮村、威海大乳山风景区旅游。三次旅游共花费12.03万元,均由工会会费报销。

2015129,章丘市纪委第三巡察组在对市规划设计院进行巡察时,发现了一张盖有济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印章的发票,项目为学习考察费,签字人是该院工会主席王某。巡察组立即向市纪委常委会汇报了问题线索。市纪委党风室成立调查组,迅速调查核实问题线索。

调查组兵分两路开展调查取证。一路去济南的这家旅行社,了解设计院通过旅行社组织的相关活动,查阅复印相关单据发票;另一路找来设计院工会主席王某、办公室主任张某、会计韩某分别谈话。

“今年设计院有没有组织公款旅游?”“旅行社开的学习考察费发票是怎么回事?”“近几年设计院还组织过哪些旅游活动?”面对调查人员的讯问,王某、张某和韩某如实讲述了2013年以来4次旅游的情况,并交代每次旅游花费都通过工会账号报销。

三人所讲的情况与另一路调查人员从旅行社了解的信息完全合拍,调查组决定约谈设计院院长刘某某。

“刘院长,十八大后你多次开会组织公款旅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你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了吗?”调查人员拿着一叠票据向刘某某发问。

看到调查人员掌握了充分证据,刘某某先是一怔,随即故作镇定地解释:“我们总共去过4个地方,但这些活动都由工会组织,职工自愿参加,费用由工会费支出,我觉得工会活动不能算公款旅游。”

“这些活动没有学习考察内容,地点都在外地景点,没有一个当日往返,怎么能算工会活动呢?”调查人员严肃地说,“组织公款旅游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希望你有个清醒的认识。”

刘某某不再狡辩,低下头懊悔地说:“都怪我不学习党的政策纪律,觉得单位情况特殊,心存侥幸,自作聪明地搞变通,这才一而再再而三地犯错。”

案例20:加班为由发补贴 纪律处分自“清明”

“我们真是昏了头,原以为节假日发加班费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却没想到触犯了纪律,真是一时糊涂!”近日,在看到江西省萍乡市纪委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后,安源区五陂镇五陂村原党支部书记林某某、原支委黄某某、原村委会副主任陈某某懊悔不已。

201511月,五陂镇纪委接到区委第一巡察组发现的一条线索:五陂村“两委”存在违规发放节假日补助金问题,随即派出调查组展开了调查。

调查组经过仔细核查发现,201356月期间,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借节假日加班的名义,先后多次违规发放加班补助金。

“书记,这两天大家加班都挺辛苦的,我们能不能发点补贴‘犒劳’大家?”5月中旬,有几名村“两委”班子成员咨询林某某。“可以啊。”他一口应允,“但是,该怎么发呢?”他决定找来当时分管财务审批的黄某某以及时任村委会副主任兼报账员的陈某某商量,最终决定以清明、劳动节加班为由,分别给每人发500元补贴。

尝到“甜头”后不久,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三人又以端午节加班为名,节后以同样的标准再次给每人发放了500元的“加班费”。最终,林、黄、陈三人分别违规领取了1500元节假日补助金,全部用于个人开支。“当时我也没有多想,总觉得节假日发福利、发加班费是在情理之中,根本就没意识到这已经违反了纪律。”林某某说。

在调查中,调查人员还发现林某某先后多次用公款购买高档茶叶用于日常招待,违反了廉洁纪律。201512月,经五陂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林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黄某某、陈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违规发放的4500元。

以节日加班为“名”,行违规发放补贴之“实”,这种行为实在要不得。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三人顶风违纪、滥发补贴,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广大党员干部不要心存侥幸发“腐利”,要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廉洁自律,过好每一个清廉节日。

案例21:外出考察受邀“度假” 纪律不容如此“潇洒”

“在考察期间接受企业的宴请是违反党纪的,我作为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尤其是考察团的带队领导,应受到处分,我服从组织的处理决定。”近日,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师某某向记者坦言。因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出资安排的旅游和宴请,师某某和该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张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事情还得从去年说起,去年6月,一封网络举报信引起了玉溪市纪委的高度重视,624日,市纪委将这一问题线索按照程序进行了初核,并快查快结,迅速将师某某和张某某等人在考察学习过程中接受企业安排旅游和宴请的违纪事实查了个水落石出。

经查实,去年22日至8日,师某某和张某某带队,由县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县属6个部门及部分街道(镇)有关人员共11人组成考察团,到哈尔滨、沈阳、大连考察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某投资建设项目。然而,考察期间,项目企业方邀请他们“吃点特色菜、走走著名景点”,师某某等人没有拒绝。于是,考察团一行参观了哈尔滨国际雪博会,观看了刘老根大舞台表演,游览了沈阳故宫等景点,在沈阳和大连,考察团还接受了两次宴请。所有门票和宴请的费用共计9240元都由项目负责人支付。师某某、张某某被立案调查后,考察团成员将项目负责人支付的门票费用、宴请费用分摊之后退还给项目负责人,每人退还770元。

去年1023日,玉溪市纪委分别给予师某某、张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我没有严格执行党纪,认为吃点、喝点没问题,是纪律意识不强、作风要求不严的表现,以后要加强纪律学习……”师某某后悔地说。

师某某、张某某在考察途中接受观光宴请,让考察活动“变了味”。党员干部不能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宴请或组织的旅游等活动,这是纪律底线。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牢记党员身份,脑子绷紧一根“弦”,心房多上一把“锁”,决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纪。

案例22:帮人办事自己不收钱,就没事了?

秦某,某县副县长,分管全县文化体育工作,中共党员。为发展县里体育事业、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县政府决定在县城修建一个大型体育馆。工程招投标阶段,秦某的老同学、当地建筑老板周某找到秦某,请其为自己承揽该项目提供便利,考虑到同学情谊,秦某答应了。事后,周某“知恩图报”,多次给秦某送去财物,但考虑到现在管得严、风声紧,秦某皆予拒绝。之后,在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某送给秦某儿子5万元人民币。直至他人举报案发,儿子也未将收受周某财物一事告知秦某。

“办事者不收钱,收钱者不办事”。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帮别人办事,只要自己不收钱,就不会违反纪律。殊不知,依据新修订的《条例》,不仅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有违纪律要求,一旦管不好亲属,自己办事、亲属收钱,只要情节较重,一样违反廉洁纪律。由于秦某对儿子收受他人财物一事并不知情,不能认定其构成收受他人财物错误,但这并不妨碍他构成违纪。《条例》第八十条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纳入纪律规制范畴,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这意味着,一旦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且情节较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党员干部哪怕对此不知情,也要受到处分。本案中,秦某利用职权为周某谋利,其子收受周某5万元,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如果秦某对其子收受周某财物一事知情,则构成受贿。

实践中,不仅存在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利,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如存在“丈夫办事,妻子收钱”;还存在如情妇这样的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新修订的《条例》也将此类情况纳入了惩戒范畴。

党的纪律决不允许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所欲为,也不允许他们的身边人就此获益。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严以用权,就要严格按规矩办事,并加强对身边人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公权私用、以权谋私。

案例23:被同学情谊裹挟的升学宴

20162月,湖北省孝感市纪委通报该市孝南区委督查室主任江某因给儿子办升学宴而受到党纪处分。

经查,江某先后于2015820日中午和1024日中午两次为儿子举办升学宴,均未按规定向区纪委履行报告备案手续,且第二次升学宴举办中,邀请除亲戚之外的高中同学和党校同学共29人参加,违规收受礼金6300元。20151210日,孝南区纪委给予江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将违规收受的6300元礼金逐一退还给送礼的同学。

2015715,对于孝感市孝南区委督查室主任江某全家来说,是一个值得庆贺的日子,江某的儿子如愿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全家都十分高兴,并计划筹办升学宴。

此前,湖北省纪委刚刚明确要求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必须严格控制在亲戚范围内,并履行报告制度;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品礼金;不准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然而江某并没有太在意,他认为只要控制在亲戚范围内操办,不会出什么问题,索性也就不报告了,以免“众所周知”。

在未向区纪委报告操办升学宴的情况下,2015820日,第一场升学宴如期在当地某酒楼举行,江某只邀请了部分亲戚,共2桌。

原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升学宴圆满举办,自己也了却一桩心头大事,可没想出现了意外……

“老同学,儿子升学这么大的事,怎么都不给个信啊,同学们也都想恭贺你呢。况且,我们子女结婚,你可都如约而至。我们同学小范围聚聚,不会有问题。”20159月,江某陆续接到老同学的电话,一开始都委婉拒绝了,然而后来他却没能挡得住同学们的热情,碍于情面,最终还是答应了同学们的请求。

在未向区纪委报告的情况下,时隔两个月,在20151024日,江某又操办了4桌升学宴,并不情愿地邀请了部分高中同学和党校同学29人,收受礼金6300元。

此时,江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属于顶风违纪,触碰了纪律“红线”。

20151027,孝感市孝南区纪委收到群众网络实名举报:“1024中午,区委办公室干部江某为其子在某酒楼举办升学宴,请纪委调查。”区纪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

当日,调查组第一时间查看升学宴备案表,然而却没有找到当事人的相关备案手续记录。次日,调查组驱车来到江某操办升学宴的酒楼,通过查消费记录、调监控录像、向酒店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仔细调查取证,寻找蛛丝马迹。

调查组在监控视频中发现许多江某的老同学,逐一批评教育和详细约谈,核实升学宴具体情节。

调查组人员“顺藤摸瓜”,得之江某早在2个月之前,已为其子举办过一场升学宴,且没有向区纪委报告。

在掌握充足证据后,调查组单独约谈江某:“作为党员干部,你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是未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二是违规邀请亲戚以外的同学参加升学宴并收受礼金;三是以分批次方式操办升学宴。”

面对调查组人员“单刀直入”的质问和铁证如山的证据,江某将违规操办升学宴的问题和盘托出并悔恨地说:“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没能一以贯之坚守原则,碍于同学情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知不觉触碰了纪律‘红线’,真是惭愧不已!

最终,根据调查结果,孝南区纪委给予江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将违规收受的6300元礼金逐一退还给送礼的同学。

江某作为孝南区委督查室主任,理应发挥表率作用,带头严守纪律规矩,但却碍于情面,被同学情谊裹挟,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事前不报告不报备,事中分批次“小操小办”并违规邀请同学,事后违规收受礼金,最终受到党纪处分。

当前,“四风”问题面上有所收敛,但树倒根在,重压之下花样翻新,一些党员干部积习难改,一些违纪违规行为“隐身”“变异”。然而,“四风”再怎么穿上“隐身衣”,躲进“青纱帐”,还是躲不过群众无数双监督的眼睛。党员干部须铭记纪律“红线”不得触碰,切勿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应主动适应正风反腐常态,真正把廉洁作为一种生活习惯。

案例24:滥发福利“体恤”下属局长违纪丢“乌纱”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纪委通报,20154月,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区房管局房管股股长彭某某涉嫌贪污问题。在侦查过程中,又从该局财务科长孟某的个人工作日记上发现了有关违规发福利、津补贴的线索。5月,区检察院将线索移送区纪委,区纪委随即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

经查,区房管局局长曾某某履新后,数个保障房项目同时启动,征地拆迁等任务十分艰巨。为尽快打开工作局面,一些人提出通过给干部职工发福利、津贴来提高大家的工作积极性,还说“这是惯例”、“要让马儿跑,还得喂得饱”……面对这一情况,曾某某思想动摇了,没能守住纪律底线。

2013年春节开始,湘东区房管局先后以春节补助、岗位津贴、过节费、加班费、绩效补差等名义,向本单位干部职工违规发放福利、津补贴共计24万余元,其中,违规向班子成员发放福利、补贴20多万元,违规向其他干部职工发放4万多元。

201510月,湘东区委给予曾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湘东区政府给予曾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区房管局局长职务。房管局副局长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另外,孟某因挪用公款等违纪问题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在区纪委调查期间,湘东区房管局6名班子成员,将2013年至2014年违规领取的补贴、福利款20多万元全部上缴国库。

一些单位打着“惯例”、“调动积极性”的幌子,给干部职工滥发补贴、福利,反映出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同时也暴露出单位财经制度、财经纪律形同虚设。有关职能部门须拓宽财务监督管理渠道,不给顶风违纪者留下空间,执纪机关也应紧盯不放、严查快办,形成违纪必查、失责必究的强烈震慑。

案例25:单位食堂成自家提款机 杭州一街道干部被"双开"

“一次动歪脑筋,让我走上了邪路。现在想起,真是追悔莫及,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前不久,浙江省杭州市某街道原党政办工作人员魏某,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忏悔,令旁听席上的党员干部深受教育。

1980年出生的魏某,2008年大学一毕业,就到某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工作。

魏某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赢得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20128月,他成了一名“司务官”,开始掌管街道食堂。加强管理,精打细算,魏某用好一分一厘,使得街道食堂伙食得到了明显改善。

然而,好的开头,魏某并没有珍惜。面对每天经手的伙食费,魏某常常会冷不丁地瞟上一眼。

201297,一股铤而走险的冲动油然而生,魏某将当周的食堂支出3074.3元登记为3174.3元,多出的100元进了他自己的口袋。有了神不知鬼不觉的第一次,深埋在魏某内心的“潘多拉魔盒”被打开了。50元、100元、200元、300元……

一次次“小动作”,一次次“收获”。魏某虚报的金额越来越大,甚至虚列食堂物资采购费用,将父母生病住院的开支发票等都列入了买菜支出。其中,2014年第一季度一次性少列收入套取现金1万元。在他眼里,街道食堂已然成了自家的提款机。

20148月,街道在检查食堂账目时,魏某的所作所为被“晒”在了“阳光”下。

“我只要把这些钱还上,就应该没事吧?”案发后,魏某对街道领导说。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党纪国法。经查,20128月至20144月,魏某采用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方式,贪污食堂经费9.7万余元,目前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面对诱惑时,一定要保持定力,树立正确的‘三观’,不攀比、不自卑,遵纪守法,对自己时刻高标准、严要求,绝不能触碰纪律的‘红线’和法律的‘底线’……”该街道纪工委书记感慨道。

案例261支疫苗“放倒”26名干部

“潜规则”吃回扣,全市疾控系统全“中招”,涉案金额高达510万元;个别干部不仅本人参加供应商组织的国(境)内外旅游,有时还全家“享受福利”;一些单位出现“塌方式腐败”,为取得额外回扣,甚至主动致电供应商要求提高疫苗报价……四川省广元市纪检监察机关日前查处了该市疾控系统党员干部在疫苗采购和销售中吃拿回扣的腐败窝案。

四川省广元市日前通报了近期查处的该市疾控系统腐败窝案,并对案件进行剖析。据了解,该案涉及全市疾控系统26名干部,涉案金额达510万元。

一封举报信牵出疫苗采购“潜规则”

2016年年初,市纪委收到一封针对市疾控中心原副主任刘某某的举报信,举报刘某某利用分管疫苗采购之机,为供应商谋取利益提供便利,并从中收受贿赂等问题。市纪委立即开展调查,在摸排中,一些线索显露出来。

717,刘某某被正式立案审查。现年53岁的她即将退休安享晚年,当天她和丈夫约好要去省城看望出生不久的外孙。丈夫催促的电话一个接一个,她只能说:“你一个人去吧,我有事,暂时去不了……”

此时的愧疚和悔恨已经太晚了。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刘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利用分管疫苗采购之机,多次参加疫苗供应商组织的旅游,收受疫苗供应商814次送予的回扣31万元的违纪事实。关键人物赵某浮出水面,该市疫苗采购中的“潜规则”也随之被揭开。

2009年初,疫苗供应商赵某为打开广元市场多次到该市疾控中心向有关人员推销,但都遭到拒绝。转机出现在20098月,当时流感局部爆发,各地对流感疫苗需求量激增,在供应商纷纷涨价的情况下,赵某以成本价向广元市疾控中心紧急提供了5000支流感疫苗。这次“救急”让赵某在市疾控中心领导心中有了一席之地。

之后,赵某便抓住一切机会与疾控中心原主任何某某、副主任刘某某等人“勾兑”。有时带点土特产、化妆品“表达心意”,有时利用周末空余请大家聚一聚“联络感情”,有时逢年过节塞个红包“意思意思”。随着与市疾控中心的领导们关系“越走越近、越走越亲”,赵某在广元销售疫苗的局面逐步打开。部分疾控系统干部也逐渐在糖衣炮弹下迷失了自我,干起了同流合污的勾当。

拔出萝卜带出泥,随着调查的深入,案情也逐渐清晰,所涉违纪人数之多、违纪金额之大,触目惊心。广元市委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市纪委彻查此案。

一名供应商拉拢腐蚀26名干部

在部分人眼中,赵某是个“讲原则”“守信用”的人。根据疫苗品种、采购方式和干部作用大小,他制定了一套具体、详细的“回扣标准”,分别按每支10元、5元、1元、0.5元等向疾控系统的干部发放回扣。且销售回款一笔,马上结算一笔,严格按“潜规则”办事。

除了以“金钱开路”搞定相关领导外,对科(股)室负责人也必须“打点”到位。赵某通过邀请出国出境旅游、宴请送礼及帮忙找工作等诸多手段,不断与市、县(区)两级疾控系统领导干部“拉关系”“套近乎”。刘某某交代,在她分管疫苗销售的13年里,参加了相关供应商组织各类国内和出国(境)旅游达到14次。个别领导干部不仅自己去参加旅游,有时还全家“享受福利”。

向县(区)推销过程中,赵某更是不择手段,狠下“血本”。为打入剑阁县疫苗市场,赵某三番五次找时任该县疾控中心负责人郑某推销未果后,多次发短信与郑交流,承诺自己不赚钱,只为“立足市场、图个销量”,可以按每支12元的“高标准”给郑提成。在巨额利益诱惑面前,郑某私下与赵某达成自主采购协议,短短16个月时间便收受回扣70余万元。

在心安理得收受回扣的同时,一些干部开始贪得无厌、得寸进尺,甚至主动提出提高疫苗进价,加价部分作为额外回扣。2012年,时任朝天区疾控中心主任的孙某主动打电话给赵某,要求将乙脑疫苗价格从20/支提高到40/支,其中虚高的20元由供应商和疾控中心干部瓜分,孙某从中分得9.6万元。上梁不正下梁歪,直到案发时,朝天区疾控中心仍有部分干部认为收受回扣理所当然、顺理成章,造成该中心出现“塌方式腐败”,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免疫规划股长等关键岗位干部“全军覆没”。

截至930日,广元市疾控系统窝案已涉及苍溪、旺苍、剑阁、利州、昭化、朝天六个县(区),涉及党员领导干部26人。

一个窝案暴露行业“顽疾”

调查发现,2008年以来,广元市、县(区)两级采购疫苗总量达6000余万元,仅赵某在其中所占的份额就达2000余万元。随着国家防疫工作的加强,自费疫苗种类也逐渐增多。疾控中心的“自主采购权”越大,吃拿回扣的空间就越大。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一些人不惜以身试法,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刘某某经常利用县(区)疾控中心主任开会、年终总结及业务培训等机会,变相为有利益关联的疫苗供应商搞推销、打招呼。

“疾控中心只是搞搞防疫,向来是‘清水衙门’,居然有这么大的‘油水’和‘搞头’?”“小小预防针,竟藏着这么多猫腻。”案件通报后,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在市纪委完成对疾控系统主要违纪人员的集中调查后,各县(区)也采取系统内自查自纠和纪委督促查处相结合等方式,对基层卫生院、防疫接种点等开展全面清查,切实解决疫苗销售和接种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针对腐败窝案暴露出的问题,该市制定出台全市疫苗采购、接种规范性流程,强化主渠道供货,严管各县(区)自主采购行为;梳理全市疾控系统权力运行清单和风险防控清单,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一把手三不直接分管等制度,切实把监管措施置于权力运行各环节,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案例27:公车私用“同享” 戒尺打来“同罚”

2015年底,河南省原阳县对该商务局稽查大队公车私用问题快查快结。从发现问题到作出处理决定只用两天时间,7名违纪人员受到行政处分,3名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领导干部受到行政处分、诫勉谈话,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20151212上午,原阳县商务局稽查大队一中队中队长王某某驾驶公车,载乘队员段某、吴某某在县城开展执法检查。1130分时,检查工作结束,王某某本应按规定将车与队员一同送回单位,但他却先驾车把两名队员分别送回了家,并约好下午见面时间,然后驾车回家,将车停放在自家门前。1440分,王某某又驾车接上这两名队员到单位上班。就在这一天,三中队也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中队长娄某某驾驶公车接送队员王某某、吴某某、张某上下班,其间还驾车去了朋友家,把公车停放在了朋友居住的小区内。

当时,该县纪委正在开展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检查,检查组在居民区里发现了这两辆喷涂有“商务稽查”字样的公车。

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王某某、娄某某等人违反了公务用车使用相关规定,县纪委将问题线索移交给县商务局处理。

20151214,经县商务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娄某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段某、吴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张某行政警告处分;对履职不力、监管不到位的稽查大队大队长王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县纪委对县商务局主要领导和驻局纪检组长进行诫勉谈话。

案例28:开公车赴私宴 一顿饭工夫换来纪律处分

“一餐饭吃来一个处分,真是划不来!”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委农工部常务副部长钱某某谈及自己受到的处分时懊悔不已。

什么事让他如此后悔?原来,2015104日,该区安排钱某某负责国庆期间全区环卫整治“百日攻坚战”的督查。但是当天上午1130分,钱某某接到侄子电话,邀请他到浮梁县城参加家庭午宴,本该在单位吃工作餐的钱某某欣然应允。

浮梁县城与昌江区毗邻,开车仅需20分钟时间。“当时我考虑就是吃顿饭的工夫,如果有人问,就说自己上街督查了。”钱某某在检查中这样写道。

在这种侥幸心理驱使下,钱某某开着公车赴宴。下午,回到区里继续督查环卫整治工作。

令钱某某没想到的是,景德镇市纪委在国庆节前部署了明察暗访,县区之间的线索实时共享。“他在当日1223分开公车进城的瞬间,被浮梁县城入口的‘天眼’一举抓拍。”

这一视频线索第一时间经景德镇市纪委移交给昌江区纪委核查。

“你在国庆值班期间有没有开公车到浮梁县城?”区纪委办案人员经过了解核实后单刀直入。“没有,绝对没有的事……当天我一直在路上巡查环卫整治工作。”一开始,钱某某拒不承认。当办案人员将监控视频放给他看时,钱某某低下了头,如实讲述了违纪过程。

20151215,昌江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钱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全区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钱某某违纪的关键原因是心存侥幸,没把纪律放在心上,将组织叮嘱抛诸脑后。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已经多年,仍有一些人不能将纪律之弦绷紧,心存侥幸,违纪也就成了必然。纪律“红线”触碰不得,谁碰就会让谁付出代价,受到严肃查处。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将纪律和规矩意识刻印在心上。

案例29:顶风违纪,南京开会却绕道安徽九华山公款旅游

本来在江苏南京开会,却借机跑到安徽九华山公款旅游、公款吃喝。20158月,天津市西青区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了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王某公款旅游、公款吃喝、滥发津贴补贴福利的问题。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降级处分。卫生局党委书记张某某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纪委书记王某某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56月,西青区纪委在审查区中医院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院2013年年底有一笔较大支出,金额约10余万元,支付给西青区卫生局。经深入调查发现,西青区卫生局存在公款旅游、滥发津补贴等问题。

经查,201392629日,西青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王某带领行政办公室主任、6名下属医院院长等一行8人赴南京参加中国农村卫生大会,2013926日下午从天津乘坐高铁到达南京,在当地住宿一晚后,927日早上8点左右由天津中贸国际旅行社安排前往九华山旅游,当天在九华山当地宾馆住宿,第二天早上回到南京参加会议。事后在中贸国际旅行社开具了6780元会议费发票,连同九华山风华酒楼1600元餐费一并报销。

此外,2013年至2015年期间,区卫生局违规给下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发放年终绩效考核奖励共计89.89万元,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临时工及借调人员工资、绩效奖、补贴和福利共计36.91万元。

西青区卫生局发生公款旅游、公款吃喝、滥发津贴补贴福利问题,王某作为党委副书记、局长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纪律处分条例,西青区纪委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西青区监察局给予王某行政降级处分。

西青区卫生局发生公款旅游、公款吃喝、滥发津贴补贴福利问题,党委书记张某某负有主体责任,纪委书记王某某负有监督责任,分别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王某等心存侥幸,顶风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

一是惯性思维,意识淡薄。公款旅游曾被看作一些地方和部门理所当然的“福利”。当前,仍然有一些党员干部按捺不住躁动的心,总想找机会出去“走一走”、“看一看”、“游一游”,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弦松之时违纪之始。

二是变通“搭车”,打“擦边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福利是个老问题,名义上是单位“工作需要”、“福利待遇”,实际上是损公肥私,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顶风违纪行为。

三是制度不严,监管不力。西青区卫生局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案发时间长、金额大,既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制度规定形同虚设的原因,也有监督不力的问题,必须引以为戒,认真抓好制度执行,强化财务审计,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四风”问题,积习甚深,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克服惯性思维,打破侥幸心理,顶风违纪者,必是咎由自取。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创新思维,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查处、及时通报,使“变通搭车、隐身变形”等问题难行其道、无处藏身,让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止于纪律红线,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案例30:私车公养,揩公家油让他晚节不保

20162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纪委通报了西湖区某镇环境卫生管理站原站长蒋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20117月至20147月,将个人名下的机动车车辆保险费2.3万余元和两名下属的机动车保险费共2.5万余元,全部在该镇环境卫生管理站和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账上列支。经查,蒋某某还存在其他问题。经镇纪委研究,并报经镇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蒋某某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同时给予降级处理。

早在2002年,蒋某某就担任了杭州市西湖区某镇环境卫生管理站站长。由于环卫站是事业单位,无法参与市场化经营,所以在20104月,该镇环卫站投资组建了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实质上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因此,蒋某某掌握了两个单位的财务签字权力。

环卫站有很多垃圾车、洒水车等作业车辆,每年一到购买车辆保险的时候,蒋某某都要签很多的发票。签的次数多了,蒋某某便寻思着:自己虽然是事业编制人员,但车改后也没有享受车补,报点车辆保险费应该不要紧吧!打定主意后,蒋某某便把负责环卫站车辆管理的下属叫来,吩咐他为自己的私车与环卫站的车辆一起购买保险,然后拿去给单位财务报销。

当财务第一次把包含着私车保险费的发票拿来签字时,蒋某某不动声色地签了“同意支付”,心里暗想:这样果然没问题。不过替我办事的这个人会不会有想法?他也有私车,平时还经常跑来跑去用自己的车给单位办事儿,干脆把他的车险也在单位的账上给报了!此后,为了体现自己“一碗水端平”,蒋某某将负责车辆调度维保和办理车辆保险事务的两名下属的私车也一并纳入了公账报销的范围。

查处经过

20158月,有群众向某镇纪委反映环卫站管理混乱等问题,镇纪委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因为举报内容缺乏具体的线索,所以立即联系第三方对环卫站的账目进行审计,以便下一步核查。

20159月,某镇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蒋某某在2011112014930的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进行了审计。2015121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内审报告。通过审计,发现环卫站内控管理薄弱,对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属于该环卫站和服务公司的部分车辆保险费在账上列支,缺少必要的佐证资料确定其合理性。

拿到审计报告后,镇纪委第一时间向区纪委及镇党委进行了汇报,在区纪委的指导下,逐一询问相关人员做好笔录。通过查询环卫站的账目,找到车辆保险费报销的原始凭据,再以此为依据询问环卫站的财务人员,了解事情经过。

通过这番核查,调查人员基本掌握了情况,立即找到蒋某某进行单刀直入的谈话。“这次审计发现环卫站和环卫服务公司有无关车辆的保险在报销,这个情况你知道吗?”“平时报销发票的流程是怎样的?”“浙AM✕✕✕✕等几辆车是谁的?”面对调查人员的连连发问,蒋某某一开始支支吾吾,继而沉默不语。经过一番思想斗争,他最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私车公养的问题。

“我以为在环卫站和服务公司报销一点车辆保险费不是大事,而且还把下属的情况也考虑了,思想上对这个问题确实没有重视,总觉得这么点小事不会被查到,存有侥幸心理。”蒋某某坦承。

在调查中,调查人员还发现蒋某某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滥用职权等其他问题。调查结束后,蒋某某作了深刻的反省,泣不成声地对办案人员说:“我还有两个月就退休了,工作了几十年,到头来晚节不保。现在我整夜整夜睡不好,我知道自己错了,希望组织上能宽大处理,再给我一个机会。”

可是他悔悟得太晚了。蒋某某最终被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并被降级处理。

案例31:刚参加纪律教育,黄石四医院长驾公车带彩娱乐被查处

“你知道吗,曾院长因为顶风违纪被免职了。”“知道了。听说前脚刚开完严肃‘两节’纪律的会议,后脚他就公车私用外出了。”2016218日,湖北省纪委对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元旦春节期间查处的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黄石市第四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曾某某因违规使用公车和带彩娱乐被处分。

消息在当地引起了震动,因为曾某某在“犯事”的前一天,刚刚参加了市里组织的严肃“两节”纪律的会议。刚学纪就破纪的曾某某,成了反面典型。

12上午,曾某某作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的“两节”期间严明纪律专题会议。会议重申了“两节”期间纪律要求,传达学习了《中央纪委关于七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等。然而参加完专题会议的第二天,曾某某就计划驾驶单位公车到老年公寓看望母亲。在出发前,曾某某接到同学邀请聚餐的电话,他欣然应允并开公车到商场购物,随后到酒楼与同学聚会、带彩娱乐。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天黄石市纪委作风巡查组就在酒楼门口发现其公车乱停乱放的证据。

“这是典型的顶风违纪行为。”黄石市纪委迅速开展调查。市委书记周先旺在听取问题汇报时提出:“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对以身试纪的糊涂人、顶风而上的愚蠢人、不思悔改的侥幸人,用‘四种形态’将他们唤醒。”曾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并被责令退赔公车使用费用。

“完全是咎由自取!我认为刚开完会,会有个缓冲期,节日期间不会有人查的。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严守纪律规矩。”在日前黄石市第四医院召开的院班子调整大会上,曾某某懊恼地反思。

案例32:一瓶酒“撂倒”6名干部

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接待中饮酒,违反了相关党纪条规受到处分。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粮食局(供销社)6名党员领导干部参与超范围公务接待,被156元的酒“撂倒”受到严肃处理。

125,北塔区纪委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当天在当地一饭店内有区直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工作日午餐饮酒。该区纪委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实,北塔区粮食局局长刘某某,主任科员唐某某,副主任科员李某某,区粮食局科员、区军粮供应站站长晏某某等4人,在接待前来北塔区军粮供应站运粮的4名客户用午餐时,区军粮供应站一名职工在征得晏某某同意后点了一瓶价值56元的酒。参与超范围公务接待的还有区粮食局主任科员黄某某,科员郑某。

北塔区召开区委常委会议,对已拟定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改任区文体局局长的刘某某,取消其任职提名资格。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午餐一律不得饮酒的要求,刘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晏某某等4人因工作日午餐饮酒和参与超范围公务接待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黄某某、郑某等2人虽未饮酒,但因参与超范围公务接待问题,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34身边人借“势”谋利,不关党员干部的事?

李某,某市住建局局长,中共党员。一天,李某问刚刚大学毕业的儿子有何打算。原本,李某已帮儿子在省城找到一份工作,正打算告诉他。谁知儿子言辞凿凿,直言早就想好了“生财之路”。原来,儿子想到自己老爹手握城市建设重权,打算和同学合伙拉一支工程队,在市里承包工程。李某觉得这个法子可行,但与儿子约定,“现在风声紧,我不会出面帮你协调,只能由你自己打着我的旗号承揽工程”。其子依言行事,在短短一年内承包数项工程,获利甚丰。

在一些党员干部看来,只要管好自己,不主动为子女、配偶等身边人谋利,那么这些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谋利,就不关自己的事了。殊不知,依据《条例》,党员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也要管好身边人,防止他们借“势”谋利。

《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身边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利的,要受到纪律处分,赋予了党员干部防止身边人借“势”谋利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李某虽然没有直接出面为儿子谋取私利,但在得知儿子打算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承揽工程后,不加约束纠正,属于纵容、默许行为,对此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李某纪律责任。

现实中,从信访、巡视等渠道,以及纪律审查中发现的情况看,党员干部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等身边人狐假虎威、借权力谋取私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实践表明,一旦管不好身边人,不仅为官者容易被“拉下水”,还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利益。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身边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利的,问题看似出在身边人身上,却与党员干部的纵容默许、放任不管脱不了干系。”专家提醒,党员干部既要按照有关规定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也要对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坚决纠正。

案例35:医生合谋受贿,四人集体问责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医院骨科原主任万某某、原副主任徐某某和医生胡某某、赵某某收受医疗器械回扣。麻城市人民医院骨科在购进医疗器械时,由时任骨科主任的万某某与供应商约定好回扣比例后,万某某、徐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四人一同经手收受多家医疗器械供应商回扣共计人民币84万元,万某某、徐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每人分得20万元,其余4万元用于科室其他人员的福利发放。经研究,麻城市卫生计生局党委分别给予万某某、徐某某开除党籍处分;麻城市卫生计生局分别给予万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赵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判处赵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第四章 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案例解读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是我们党区别于其它政治组织的显著标志和政治优势,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

《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继承了我们党关于遵守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主要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增加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等违纪条款。

案例1: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加班费

2015611,江苏省金湖县塔集镇残联原理事长陆波、残联专职委员龚莉莉,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在县纪委工作一室主任办公室,主动向组织交代了他们“合作”套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违纪事实……

塔集镇残联负责全镇残疾人就业培训、管理和托养服务等工作。同在乡镇,与其他单位相比,镇残联是个不起眼的“清水衙门”。塔集镇残联理事长陆波曾认为,虽然工作没少做,但有时候因为一个小细节没做到位,也会引发服务对象的不理解。“我们加班是常事,也受了不少委屈,不就是拿了点加班费吗?”。

心理一旦失衡,贪念就会随之产生。到哪去找发放“加班费”的来源呢?想来想去,陆波在县残联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动起了心思。

近几年来,随着上级对残疾人救助保障工作越来越重视,该县残联每年向各镇征收2.2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扶持和贫困残疾人慰问等工作,同时允许各镇残联从中报销工作经费。

201411月,陆波与负责单位报账的残联专职委员龚莉莉盘点了一下财务支出情况。发现当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没怎么用。“用不完就浪费了,不如想个办法把钱弄出来,反正这钱不用也白不用,正好给我们发‘加班费’了。这不是一个现成的‘渠道’嘛!”陆波为自己的“聪明”暗自得意。

201411月,陆波安排龚莉莉向县残联报销费用支出时,以“康复室指导员、协调员补助”名义多报费用。12月上旬,龚莉莉在报销镇残联实际开支8480元的同时,编造了6名领取补助人员的“虚假名单”,并代签了姓名,经陆波签字证明、分管副镇长审核后,到县残联以“康复室指导员、协调员补助”的名义虚报了3000元费用。拿到钱后,陆波还有些担心,为掩人耳目,并没有立即私分,而是决定暂时将这3000元钱放在账外由龚莉莉保管。

一个多月过去了。第一次得手没被发现,让原本内心还有一丝纠结的陆波,彻底没有了担忧。

又过了几天,农历新年近在眼前,年终各项考核都已尘埃落定。眼看着其他人忙着兑付考核奖金,陆波要求龚莉莉将剩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报回来。龚莉莉心领神会,有了上次的“经验”,这次费用报销得更加“顺利”:在报销实际支出5220元的同时,虚假编造了慰问9名残疾人的支出明细,经陆波和龚莉莉代签姓名后报销,合计虚报费用4500元。这次成功套取资金后,依旧是“风平浪静”。

2015年春节前夕,陆波与龚莉莉将两次多报费用的剩余6500元进行了私分,各自分得3250元。

事后,陆波、龚莉莉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作了如实交代,并退缴了全部违纪所得,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20157月,经金湖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陆波、龚莉莉党内警告处分。

陆波、龚莉莉虚报冒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私分的问题,反映了少数政府公职人员党纪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同时也说明基层监管存在漏洞,制度还有待健全,从而导致了此类违纪问题的发生。

案例2:骗取医保基金,鞍山市立山医院院长被问责

鞍山市立山医院采取给患者编写虚假病历,虚列住院治疗费用(每人次3500-5000元)等手段,将虚假费用数据上传到市社保局报销,骗取医保统筹基金。造假金额总计6407万余元。医院原院长李某等7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案的28名党员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3:纪律面前无“借口”,搭车收费行不通!

“本以为在村里的项目中多收那么一点,对老百姓生活影响不大,也可用于日常村务开支,更好地方便村委办公,不料却受到了党纪处分……”日前,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八里湾乡张家坪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某后悔地说。

据了解,因搭车收费、侵害群众利益,该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某、副书记张正某和村委会主任张元某分别受到党纪处分,并在全县范围内被公开通报曝光。

20159月,省委巡视组在甘谷县巡视期间,张家坪村村民实名举报村干部在实施户户通卫星电视项目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时超标准收费。省委巡视组将此问题线索移交给甘谷县纪委查处,最终该案得到查实。

原来,在八里湾乡实施户户通卫星电视项目时,张家坪村村委会向200多户村民每户多收取了35元,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每户多收取了40元。张某某说:“当时我没有挪用这些钱的念头,只是觉得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照顾好工人的吃住行等日常生活,所以就大着胆子跟村民多收了一些。多收的钱虽然在此次项目中没有全部用完,但已所剩不多,后来村内道路硬化时就全部用完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发现这里面的“猫腻”后,将之向巡视组举报。

“听说有些村也是这么搞的,只不过收多收少没个定数。”张正某狡辩说,“本以为这件事情就过去了,可没想到还是受到查处。”

去年10月,甘谷县纪委分别给予张某某、张正某、张元某党内警告处分。“对于这个处分我们没有怨言,现在大家明白了在纪律面前没有借口,村里的事要严格按照纪律来……”张元某反思道。

当前,受益于中央强农惠农政策,农村的项目越来越多,其中也出现一些搭车乱收费的情形。多收每户几十块钱,在这几名村干部心中不算大事,还以村集体利益为借口,显得“理直气壮”,殊不知,群众早就看在眼里、恨在心里,损害了党的形象。在实现全面脱贫的过程中,农村的项目还会有更多,作为村干部,必须按照纪律和规矩来,绝不能搭车收费乱作为。这样才能让老百姓享有发展带来的成果,拥有更多获得感。

案例4:私扣慰问金,换来党内警告

20141月,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某镇组织开展困难党员慰问工作。在此过程中,某村两名困难群众的慰问金由村支部书记王某联系发放,其中某自然村梁某由该自然村负责人唐某发放。20142月至4月,村支书王某曾两次询问唐某是否将慰问金发放到位,唐某回答已发放。后经调查,唐某未将慰问金发放至梁某处。唐某身为共产党员,违反规定扣留群众财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章要求党员“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这是党的群众纪律最根本的要求和体现。在上述案例中,唐某处在基层一线,不但不好好服务群众,反而雁过拔毛、克扣群众财物,败坏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关系。

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形象观感来自于每一个党员个体的行为表现,党的形象需要每一个党员来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大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务必取得让群众比较满意的成效。本条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既给广大党员干部画出了红线,也为群众更好地监督党员干部指明了方向。

案例5:漠视群众利益,“推土机市长”获刑

江苏省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季建业曾被群众称为“推土机市长”,并送绰号“季挖挖”。季建业上任南京市长后,立即动用3.8亿元整治市内主要道路,相关开支未经南京市人大批准。2010728日,因施工挖断地下丙烯管道引发震撼全城的大爆炸。季建业还严重违纪违法,2015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透过“季挖挖”这个绰号,能看到季建业霸道的行事风格和性格特点,也读出了群众对其从政行为的评价。在这背后是季建业浓重的“官本位”思想和漠视群众利益、不站在群众立场思考问题的作风。在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职位上升了,离群众反而远了,干事决策习惯于独断专行,罔顾民意、不与群众商量甚至凌驾于群众之上,也严重违背了法治精神。这是每一个党员干部必须警醒的。这一案例涉及“四风”问题中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警示党员干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案例6:克扣、套取群众征地补偿款被严惩

在南京市保障房征地项目推进过程中,该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大里社区原党总支书记魏某双就一处征地与拆迁户谈补偿事宜,得知其心理价位比评估价少时,贪心开始活络起来。于是,通过伪造假单据,侵吞了差价。在之后的几次征地拆迁中,他故伎重施,先后多次通过采用虚列青苗补偿费等方式,单独或伙同他人克扣侵吞各类补偿款。

  魏某双深知一人无法瞒天过海,于是想方设法将居委会主任魏某祥、副主任孙某某及兼任社区会计的党总支副书记李某某一起拖下水。魏某双通过虚列各种补偿单据的方式,从社区账户上直接提取现金,给自己和其余三人发放1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年终奖

 随后,魏某双等人把目光瞄准了征地结余资金。四人打着保证社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旗号,合谋共计,通过虚列青苗补偿费、迁坟费等方式,套取补偿款,将钱截留在了社区的公益公积金账户上,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大里社区班子克扣群众征地拆迁补偿金,四位领导班子成员全部沦陷,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四人均被开除党籍。

案例7:优亲厚友谋私利,党纪严惩悔当初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某村原党支部委员解某,得知凭县交通局批复文件可申报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指标后,便据此批复文件补办了征用村土地的协议书。20133月底,县国土资源局将38个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指标下拨给该村。解某考虑到其父母、姑姑年事已高,便向村委会提出将其中3个名额分配给其父母和姑姑。村班子成员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使得解某的亲属顺利参保。

201310月,安吉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责成镇纪委对该村村干部违规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问题进行调查。20148月,镇纪委给予解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国家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解某却在社会保障工作中违反规定和纪律,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受到党纪处分,这应该使人警醒。党员干部一定要摆正原则与亲情的关系,绝不能让讲亲情超越原则,绝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五章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案例解读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对“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案例1:不履责就要被追责

2015813中纪委通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徐建一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对其违纪行为的描述中第一条即为“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执行组织决定”。

2015年起,问责鞭子高高举起,重重落下,一批奉行“多种花、少载刺的“老好人,对“病树”“歪树”“烂树”熟视无睹的一把手,都在责任追究中尝到了自己种下的苦果。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法规依据和具体标准。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敢于担当、善于担当,在自己的“责任田”里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

案例2:分批宴请规避监督被严查 履责不力受追究

“纪委现在可是动真格啊!这位副局长大操大办儿子婚宴,纪委不仅处理了他本人,还处分了他们单位的一把手和纪检组长……”201511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社局原副局长罗某某为其子大办婚宴,其本人和有关领导受处分的案例被公开通报曝光。

20154月,罗某某向组织报告,418将为儿子举办婚宴一事。他在《婚庆事宜报告承诺书》上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邀请参加婚礼的人员限定在亲属范围之内,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该自治州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高某某和纪检组长李某提出了“婚宴不要超过20桌、人数不要超过200人”的要求。然而,从410420,罗某某分4次设宴共48桌,宴请480人,多数为非亲友人员,并收受礼金。

接到网络举报后,甘肃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立即组织人员赴甘南州进行调查核实。经查,举报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罗某某大操大办儿子婚宴,一方面是采取分批宴请等办法,有意避开监督;另一方面是甘南州人社局党组和纪检组履行“两个责任”不到位,没有真抓严管。在宴请的480人中,仅有87人是罗某某夫妇及儿子、儿媳的亲戚朋友和同学,其他人均为他们所在单位的同事、其他州直部门和县(区)人社部门公职人员,违规收受礼金11.22万元。

据介绍,作为局领导的高某某和李某在参加婚宴当天,对罗某某大办儿子婚宴的行为没有进行制止,而且分别“凑份子”1000元和500元,起到了负面示范效应,助长了不良风气。

20157月,经甘南州纪委研究决定:罗某某因违规操办儿子婚宴,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退还违规礼金;高某某和李某两人因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罗某某在为儿子操办婚宴时,中央八项规定已出台两年多,作为州人社局的领导,他却依然把党规党纪不当回事,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受处分可谓咎由自取。同时,通过此事可以看出,一些党员干部对隐藏在传统习俗中的潜规则、不正之风危害性认识不清,把禁令当作耳旁风;有的党委、纪委履行“两个责任”走过场,不严不实。深入查纠“四风”问题,不仅要求每名党员严守纪律,还要求有关责任人员切实担负起职责,对触犯纪律红线的一律严肃追责。

案例3:科技项目“烂尾”敲响监管警钟

3100多个历年科技项目获取扶持资金后,长达数年未验收,也未依规追回资金,涉及资助经费7亿多元。这些“烂尾”项目中,有的已超过验收时限五六年之久,有的则暗藏利益交换……广西2016年曝光的“烂尾”科技项目,给科技项目申报与事后监管敲响了警钟。

事实上,“烂尾”科技项目,不仅在广西存在,全国其它地方也有涉及。不少地方“重立项轻管理、重投入轻绩效”,有的从立项、编制目录开始就是所谓的“人情项目”;有的瞒天过海、恶意套取,把扶持资金当成“唐僧肉”;有的只要项目立了项,资金下拨拿到手,就“不了了之”。

以项目补助的形式鼓励并支持各行各业进行科技创新,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对科技经费的投入呈快速上升趋势。然而,与科技经费投入快速增长相比,资金使用的监督步伐却没有跟上,个别地方官员甚至对一些企业、单位的违规行为或听之任之或帮助掩盖。

科技项目的“烂尾”、科研经费的流失,是对国家科技创新政策的背离,对人民血汗钱的浪费。改变科技项目领域目前重立项轻管理,重申请轻验收的现象,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一方面,政府应当发挥科技计划立项的统筹协调监管职能。要完善创新扶持资金的分配方式、加大绩效评价力度,构建“资金申报有绩效目标管理、资金使用有绩效跟踪与督查、支出结果有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制,对未能完成既定绩效目标、使用效益低下的,严格追究扶持资金审批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必须让科技项目在阳光下运行,从申报、审批到监管、验收,都应该公开透明,发动行业专家和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的科技项目进行公开曝光并依法严肃处理。只有让国家扶持的每一个科技项目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科技创新政策才会绽放出更加绚丽的光彩。

案例4: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追责

20142月至8月,绍兴某市人民法院先后有3名中层领导干部因收受贿赂等被查处,并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其中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当地引发了较大反响。绍兴市纪委启动“一案双查”。经过调查发现,该市人民法院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制度落实缺乏刚性、监督查处失之于宽;党组书记赵某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力,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敏感性,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对该院出现多名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现象负有领导责任。鉴于本人对此认识较为深刻,并能及时作出检查,积极强化内部整改和规范管理,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责令该市人民法院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都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这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中央多次强调要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用好责任追究这一“撒手锏”,督促各级党组织扛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绍兴某市人民法院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疏于教育管理监督,致使单位内部和下属单位发生违纪甚至违法行为,赵某作为党组书记,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理应受到责任追究。“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作为一种违纪行为,以刚性约束向各级党组织及负有领导责任者扬起了“鞭子”,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追究更加切实可行。

案例5:党员干部醉驾被判处刑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李某,中共党员,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201578日晚,李某饮酒后驾车到单位取材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体内静脉血留存。后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824日,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1223日,李某被免职。201615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李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其所在单位纪委提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本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但考虑到其具有认错态度较好,在问题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主动报告,本人工作表现一贯良好,醉酒驾车未造成不良后果等减轻处分情节,可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规定,按程序报中央纪委批准后,在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专家对本案涉及的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醉酒驾车构成犯罪是否一律开除党籍。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20115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可处拘役,并处罚金。对党员干部触犯刑律应如何给予党政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车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二)本案能否适用特殊减轻处分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减轻处分规定。因为如果允许此种情形适用特殊减轻处分规定,也就是允许此种情况可以不开除党籍,那么就会与《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的规定产生冲突。而《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内根本大法,是一切党内法规的基本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适用不能突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因此,对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违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减轻处分。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能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分的“案件的特殊情况”。为了防止该条规定在执纪实践中被滥用,在程序方面设定了严格的要求,即只有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才可以对违纪党员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也就是说,除中央纪委、省(部)级纪委外,其他各级纪委在执纪实践中,应层报省(部)级纪委决定后,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方可适用该条规定对违纪党员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因此,在执纪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必须特别慎重。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律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的违纪行为,原则上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案例6:云南瑞丽原市委书记干预建设工程被开除党籍

“要拿到项目和土地,得杨某某点头。”曾任云南省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杨某某,随意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在土地出让问题上,他直接带着老板到现场看地,只要老板看中了,就安排市国土局供地。杨某某为了规避监管,自己指定土地位置和面积,不符合规划的就调整规划;自己确定土地价格,相关部门再找个中介机构,围绕他的意图做个“象征性”的土地评估,然后按照开发商和杨某某谈好的条件,设置一些限制性条件来保证老板拿到土地。

一次,上级机关到瑞丽开展土地清理督查,发现一老板违规开发高尔夫球场,对其下发了整改通知,并提出停工处理意见。杨某某不立即督促整改,而是向有关部门打招呼、说情干预执纪执法活动。杨某某被开除党籍,并被依法严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瑞丽原市委书记杨某某,随意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其目的就是为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当前,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领域的腐败案件多发高发,必须坚决遏制这方面的蔓延势头。新修订的《条例》对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防止腐败的发生。

案例7履责不力被追责受处分

201616,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通报樟山镇桥头村委会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追责。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桥头村委会2014年至2015年招待费偏高,且有违规宴请行为,入账报销的餐费中含有烟酒开支。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桥头村党支部书记王蔼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樟山镇副镇长黄俊凌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58月,吉州区纪委第五巡回督导组在巡查中发现:2014年至2015年,樟山镇桥头村委会有多次招待费用支出,并有大量烟酒开支,且在招待中违反规定消费烟酒,存在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公共财物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樟山镇桥头村委会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烟酒和用公款宴请的行为。区纪委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深入调查。

调查组找到桥头村党支部书记王蔼元核实相关情况。

“你们村的招待程序是什么样的?”调查组工作人员发问。

“都是找我,我会在樟山餐馆里安排,一般会安排烟和酒,大部分来客都是用十几元的烟接待,偶尔来客也会用中华烟,每次都要12包,酒要12瓶。”王蔼元说。

“你们去镇经管站报账,是否有人向你们提出过疑义?”

“分管经管站的副镇长黄俊凌和经管站站长都提出过,有时候没有用税票,他们不让报账,也说过我们用餐票据中有烟酒不能报,但最后还是给我们报了。”

“在审核桥头村委会账目票据时,是否发现什么问题呢?”调查人员询问黄俊凌。“发现该村招待费用过高,餐费票据中存在大量烟酒消费,当时村里在每张票据上都注明了招待用途,且都有几个村干部签字,以为没有问题。”

“你对樟山镇桥头村委会招待费过高等问题未能及时纠正和制止,造成集体资金流失,你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吧?”区纪委工作人员继续发问。

面对工作人员的发问,黄俊凌这才意识到他在村委会公务接待中缺乏监管。

根据调查结果,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桥头村党支部书记王蔼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樟山镇副镇长黄俊凌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8:主体责任严重缺位坏了班子害了自己

20146月,新疆喀什地区纪委接到有关反映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王某某问题线索后,调查发现,王某某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致使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党委形同虚设。

在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召开三次党委会议,研究施工单位给学院捐赠车辆,先后收受4家中标施工企业5辆车;设立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学院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还商定,向施工企业收取罚款用于账外开支。王某某明知道这些做法不符合中央有关规定,但是他不仅没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反而参与其中,为新校区项目办和实训基地违规购买车辆和请客送礼。王某某作为党组织负责人,对眼皮底下的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主动参与,党的观念淡漠、纪律意识松弛。20152月,喀什地区党委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案例9公款出境点多面广被开除党籍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某利用分管外事旅游工作之便,以各种名目安排本人用公款出国,打着考察工作之名行个人娱乐之私,先后数十次出国境。金某出访可谓点多面广,足迹遍布欧亚、美洲大陆等。金某把出国访问考察当成了个人游玩、挥霍奢侈的契机,擅自变更考察路线,完全丢掉了一名共产党人的品格。

金某违反外事纪律参与境外奢靡活动的花销从哪里来?某次金某去欧洲前将下属单位负责人叫到办公室,表示陪同领导出国考察需要一些费用。该单位负责人通过旅行社兑换了美元交到了金某手中。金某漠视纪律,终受到党纪严肃处理,被开除党籍。

案例10:不正确履职被撤职

经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调查认定:20157252325分许,台州至广州的深航ZH9648次航班从台州路桥机场起飞。726日凌晨1时许,在飞机降落过程中,由台州路桥机场安检登机的旅客翟某在飞机前舱抛洒液体纵火,并手持挥舞一头呈45度切角的金属条,严重危及飞行安全,后被机组人员控制。经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现场勘查,飞机前舱有5个着火点。经查证,7252147分翟某在台州路桥机场过安检时,安检人员未严格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的标准进行安全检查,导致翟某携带违禁品登机。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对台州市民用航空管理局作出暂时停产停业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杨某作为时任台州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台州民航站)党组书记、局长(站长),负责全局()工作,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机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上述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撤销台州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台州民航站)党组书记职务处分。卢某作为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站长),负责机场安全管理工作,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机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上述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撤销台州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台州民航站)党组成员职务处分。

深航ZH9648航班“7.26”纵火事件,是一起严重的安检人为责任事故,导致乘客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飞机受损、台州路桥机场被暂时停产停业,社会影响恶劣。纵火事件的发生,从表面看,是由于安检人员未严格按规进行安全检查,导致有关人员携带违禁品登机;从深层次看,是源自台州市民用航空管理局长期存在的安检人员配备不足、安检人员教育培训质量不达标、安检人员工作纪律不严等问题。杨某、卢某作为台州市民用航空管理局领导,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纵火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理应受到党纪惩处。



第六章 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案例解读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条例》中“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该章条款依次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案例1:重庆三医院长非婚育子被“双开”

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戴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非婚生育一子;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担任重庆市卫生局中医处副处长、处长、重庆市中医院院长、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涉嫌犯罪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重庆市纪委监察局报请重庆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戴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2:酒后寻衅滋事被严重警告

2014429,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某某等人到河南广播电台商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演出活动有关事宜。午餐期间,贾某某违规饮酒。午餐后,贾某某与司机到省广电局停车场取车回卢氏县,发现自己乘坐的车辆被另一轿车堵住无法驶离,他拨打了后车车主张某的手机,对方没有接听,他便直接将后车上的雨刮器掰断扔到地上,然后跑到河南广播大厦的10楼办公室寻找张某,并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随后,保安赶来,将其带下了楼。

车主张某回到广电局院内,听说自己的车被损毁,立即拦住准备离开的贾某某要求赔偿。据现场目击者称“醉酒的男子先是坐在车里大骂,然后下车撕打张某。”张某被扯拽了20多米,胳膊多处淤青红肿。

此事被河南广播电台及网络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430日,经卢氏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贾某某文广新局局长职务。通过调查取证、核实其违纪情况后,经卢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贾某某违反规定饮酒且寻衅滋事,背离了党员干部的基本素质要求,受到党纪惩处。

案例3:某原市委书记经常在高档会所玩到凌晨两三点

 生活方式不健康,经常在高档会所玩到凌晨两三点……谈到这位市委书记,熟悉他的人会不约而同地提到这个细节。

主政一方时,有专人帮该市委书记安排晚上去会所的活动。大多数情况下,他都会先让人安排好地方,再根据他的要求通知参加人员,告诉他们时间地点。一起活动时,经常是大家先在一起吃饭,然后唱歌、喝酒或者打牌,再吃夜宵,一玩就到凌晨两三点。

该市委书记喜欢喝高档红酒,嗜好野味,吃饭或宵夜时,通常会特意安排一些野味。据参加者后来透露,他们在一起吃过的有穿山甲、焖蛇、金钱龟、东青斑、金枪鱼,等等。当然,所有这些消费都是由企业老板买单。

为了服侍好该市委书记,圈子里的人还专门为他开设了一家会所,会所风格按照他的喜好设置,装修方案由负责帮其安排活动的人与企业老板亲自商量,经该市委书记首肯后才着手实施。从2012年底到2014年年中接受组织调查前,该市委书记先后到这家会所消费达30多次,差不多每个月2次。另外,他还频频出入该市其他私人会所。

《条例》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违反“四风”,背离了党的宗旨,辜负了人民的信任和期盼,也必将受到党纪的严惩。

案例4:滥用职权逞官威,党纪不容悔莫及

20133月,长兴县某小区为缓解停车难、乱停车等现象,该小区物业公司按程序专门召开会议,决定采取抽签定位的办法,将小区内车辆改为固定停放模式,并自201371起正式实施。某镇原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莫某抽到一个固定停车位。但其家中有两辆自备轿车,另一辆无处停放。对此,莫某心中颇有不满。

2013715晚,莫某回到小区,途径南大门保安值班室时,要求小区物业当晚值班领导出面,就小区新停车管理办法给自己带来停车不便问题讨要说法。因小区门口保安未就其提出的问题给予实质答复,莫打电话给其分管的镇城管中队副中队长沈某,要求其带领该中队队员连夜赶到小区。不久,沈某等4名城管队员乘坐城管中队工具车(个别队员身着城管制服),来到小区门口与莫某碰头。莫某授意下属用随车携带的小半桶油漆,从小区南大门进口处开始,向西涂抹地上停车位标识,至油漆大部分用光后结束,前后有60余个停车位标识被涂抹。长兴县纪委给予莫某党内警告处分。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秩序和道德。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党员干部代表着党的形象,必须时刻自警自省,决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德,尤其是在公共场所进行不当行为,只要造成不良影响,就必须按照违纪处理。新条例的修订使纪律的覆盖面更大,覆盖得更严实,让党员有了更明确的遵循。

本案中,莫某对小区管理工作不满,对管理方有意见,应当通过正常的渠道提出来,进行协商解决。但他意气用事,还动用城管执法力量,做出不符合党员干部身份的行为,损害了党员干部应有的良好形象,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理应依纪受到追究。

案例5生活作风非小节,网友幽会误前程

 2013年初,某局科长章某在一个QQ群里认识了赵某,相互产生了好感。章某去外地办事并与赵某见面,当晚在宾馆内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两人多次见面并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137月起,章某考虑到家庭关系,逐渐与赵某疏远不再见面。后赵某以自己患妇科病、治疗需要大笔费用为由,要求章某赔偿负责。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无结果。其后,赵某向“县长信箱”写信,并到章某单位上门反映。章某被免去科长职务。随后,县纪委给予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生活作风问题,不能完全看作是个人小节问题,尤其是对领导干部而言,必须在欲望面前守住底线。在新的形势下,一些党员干部因生活作风出现问题,从而走向腐败堕落、蜕化变质。章某不会想到,因为贪图一时之快导致思想防线全面崩塌,“责任”、“声誉”、“党性”皆被抛之脑后,最终换来的是党纪的处罚、舆论的鞭笞以及无尽的悔恨。

原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这使得修改后的新条例在生活纪律方面的规定更宽更严,把软约束变成了硬要求,杜绝了因规定过于具体而出现的漏洞现象。

案例6茅台成“标配”,书记被“腐化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社原党组书记兼理事会主任薄某某,奉行“人生得意须尽欢”的人生哲学,平时很少回家吃饭,接受老板们的宴请只喝茅台酒,一桌宴席上万元是常事,一晚上消费几万元也是常事,他曾经让人一次就给他送上10箱茅台酒。但茅台酒并没有常陪常伴,薄书记最终饮下的是自己酿造的“苦酒”。

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不难发现,“生活腐化”、“奢靡享乐”、“趣味低俗”等,成为一些违纪党员干部的“标配”。在各种诱惑面前,一些人将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与高尚情操抛诸脑后,代之以腐朽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他们如温水中的青蛙逐渐蜕化变质,最终迷失在花花世界里。

“奢靡之始,危亡之渐。”奢靡享乐之风盛行,不仅腐蚀干部群体,而且败坏党的形象,损耗党的公信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还会对社会风气带来不良的示范和影响。《条例》把“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纳入纪律处分范围,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实践成果的制度化,又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警示教育案例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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