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业主手册
发布时间:2020-05-08 13:06:45
发布时间:2020-05-08 13:06:45
◆ 致辞
尊敬的业主:
首先恭贺您乔迁之喜!欢迎您成为“名品城二期商业中心”的业主。
经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招投标,授无锡市崇安区广益资产经营公司的委托,我们荣幸地成为“名品城二期商业中心”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者。“及时、周全、超前”的物业管理服务是我们工作的宗旨,我们已为名品城二期商业中心量身定做了升值、保值的物业管理服务保障方案,我们将竭尽所能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您提供“主动、优雅、洁净、便利、安全”的服务,满足您在本物业的工作、生活及经营需求。
本《业主手册》是在《业主临时公约》的框架内,详细阐明业主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规则,指导业主如何防止及应付一些可能发生的问题。精心策划、认真编撰、力求周详,简明实用是本《业主手册》的特点。敬请您和您的家人仔细阅读。多谢合作!
祝您安居乐业!
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名品城二期商业中心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签章):
◆名品城二期商业中心
名品城二期商业中心位于崇安新城核心地段—锡沪路与江海路交汇处,是市区到锡沪路的首站。项目占地53963㎡,总建规模10万方(103838㎡)是崇安新城目前最大的商业项目之一。采用时尚现代的建筑风格,由两幢近百米高的双子塔楼、三层裙楼商业及石材专业市场组成,两幢近百米高的双子塔楼,总共29层,规划为soho办公,裙楼部分都是沿街商铺,而且是挑高的,一层挑高5.4米。二三层挑高5米,这可以保证今后经营的业态更加的广泛。在左边的裙楼商业,规划为绿色家装和精品家居,从业态上是一期的延伸,一期和二期二、三楼通过连廊连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相互拉动人流,将新老建筑的积聚效应发挥到最大。右边的裙楼的商业定位为餐饮娱乐休闲,这样既配套我们楼上的SOHO办公,同时也是填补周边餐饮娱乐休闲商业空白。
◆ 开发公司
名品城二期是广益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兴建,该公司由无锡市崇安新城广益街道注资1.5亿成立的全资公司,目前手上持有物业高达10亿元,资金实力雄厚。广益资产作为崇安新城的缔造者之一,秉承开发高品质物业,已成功开发新城大厦、锡沪名品城一期等大型商业项目,运营管理经验丰富
品城二期承接无锡崇安新城崛起的时机运营而生,广益资产作为区域城市运营发展的引领者,将名品城二期鼎力打造为“百年锡沪”品牌的地标性建筑。作为无锡市重点服务业聚集区和全国装饰材料配套园,名品城二期肩负着填补区域市场服务业空白、带动全市家居建材市场升级、提升区域商贸业形态、整合全市精品石材资源等重大历史使命。
◆ 物业管理公司
1、简介
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注册资金1218万元。是国家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润地利集团”全资投资的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现为国家物业管理一级资质。公司先后于2004年12月、2009年4月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现为无锡市、江苏省、国家三级物业管理会员单位。
目前公司总管理面积100余万平方米,区域遍布江苏省内无锡、南通、常州、武进、金坛等多个市县级城市,管理范围涉及酒店、住宅、办公楼宇等多个领域。在与国际知名品牌物业公司香港戴德梁行多年的技术合作中,通过实践管理不断研究本地域物业管理特点,探索物业管理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物业管理模式。公司现有从业人员500余人,大专以上学历60余人,中级以上职称20人,主要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公司在长期的管理服务中,始终秉承“润泽大地、德行天下、争做行业脊梁”的立企之本,始终推行“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理念,赢得了业主和社会的广泛认同,公司先后荣获国家、省市、地方“物业诚信企业”、“管理服务双优企业”等各类殊荣20余个。管理项目1个项目被国家旅游局评为五星级酒店;2个项目被江苏省评为省级优秀大夏;5个项目被无锡市、常州市评为市级优秀大厦。
针对名品城二期商业中心集商业、餐饮、公寓、办公等多功能一体物业特点,我公司为该项目组建了最专业的团队,并量身定做了最具升值、保值的物业管理服务保障方案,使业主在安心工作、舒适生活中感受到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所不在的超值服务。
2、企业文化
企业宗旨:服务至上,勤奋敬业,务实创新
奋斗目标:以业主满意为最高目标,勇创物业管理工作优良品牌
经营方针:★以戴德梁行物业管理基本理念为指导,以物业管理标准作业规程为依据;
★ 创整洁、优美、便利、安全、高雅的星级物业人居环境;
★ 精心经营,为业主节约每一分钱。
◆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我公司在名品城二期商业中心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名品城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物业区域内一切物业事务。以为业主提供优质之管理服务为职责,有权代表各业主就本物业区域内一般问题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磋商。对本物业区域内所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有管理权,亦有对业主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之行为提出忠告或予以纠正之权力,并有对问题严重者提出法律诉讼之权力。
组织架构
联络方式
1、联系电话:0510—82411089 传真:0510—82411087
2、E-mai1:
3、QQ:
◆ 业主权利义务
业主在其私家区域内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相关规定享有对本物业区域公共事务的一切权利。在享有上述权利之同时,业主需对其周围邻居及其他业主负责(遵守相邻权),并需对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任何因业主、其家人、雇员或访客之违约、违章、疏忽或任意行为而引致他人蒙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或损失,该业主需对此等事件负责。
一、一般事务
1、 名品城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通常包括以下三大类:公共性服务、委托代办性服务及特约性有偿服务。
公共性服务通常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公共区域的清洁、定时清运垃圾及本物业区域环境的保护,物业区域内绿化及美化环境服务,24小时秩序维护、受理报修投诉等。
委托代办性服务通常包括:代缴水费、代订报刊信件收发、代叫出租车等。
特约性服务通常包括:车辆管理服务、装饰装修服务、居室清洁服务等。
如您还需要一些个性化服务,物业管理部提供的特约有偿服务将满足您的需求,但需要您支付相应的成本费用。
服务中心的地址: 名品城二期商业中心A2栋楼三层办公区
邮政编码: 214072
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0510——82411089
服务中心设有专人24小时值班,受理您的紧急维修等工作,届时请您拨打服务热线电话。、
2、 预约入住
从业主入住手续办理开始,我们将全程配合您办理入住、完成交房手续,对于交房出现的问题物业管理人员将给予详细的记录、跟进直至问题解决,业主顺利迁入、居住。业主在正式迁入前,提前告知物业并填写《业主搬家通知单》,由物业统一安排业主迁入具体时间、路线及使用的电梯等,以避免因众多业主在同期入住造成本物业区域交通及电梯运输的紧张,给每一位业主的迁入造成不便。
业主在迁入时物业将给予协助,请按照物业的要求,从指定路线进出,并保证路径畅通,以避免损坏楼宇建筑物或电梯。所有包装、纸盒、废物等须做适当处理,不可弃于公共区域。
3、物业管理费、支付方式及途径
为保障各业户能够享有一个温馨、安全的居住及办公环境,使本物业得到保值和升值的效果,各业户需承担本物业之日常养护及管理开支并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下列各项及其他未详列细项之费用:①管理及其他服务人员薪酬、福利、保险及办公费用;②公共区域安全服务费用;③公共区域清洁服务费用;④公共区域园艺绿化费用;⑤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地方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费用(包括材料费、能源消耗、设备损耗费用等);⑥管理者固定资产折旧费用;⑦管理者酬金;⑧法定税收;
物业管理费可根据政府相关收费规定、文件及实际管理成本予以调整,调整前将提前通告各业户。
物业管理费之缴付:①业户入住时须预交壹年物业管理费。②入住壹年后业户应于每月首五日内交付该月物业管理费。
缴费方式:①自动转帐:农行
②支票缴付:
③现金缴付:
务请各业户按期交纳管理费,逾期交费,管理部有权按违约天数收取每日3‰的滞纳金,同时有权停止对该业户的相关服务,必要时,向其他业户公布欠费者名单,并按国家相关法律予以追交。
4、装饰装修
倘若您欲进行室内装修,请认真阅读本手册为业主录入的无锡市2010年12月6日颁发的《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严格按照装饰装修程序办理装饰装修手续,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装修图纸需物业工程部予以审定,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室内装修,未经审定同意的装饰装修物业工程部、保安部将责令停止,因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及对其他业主造成的一切不良影响,均由业主自行负责。装饰装修涉及拆改墙体,拆改楼板,拆改柱、梁,增大荷载,降低室内地坪标高等其他拆改行为及《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结构改造行为需向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提交申请。
5、日常维修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受理热线,维修人员均佩戴物业工作人员标牌,请您注意查验识别。在您拨打热线服务电话时,一般情况下铃响三声将会有人接听,接线员会通知维修员和您预约维修时间,急修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业主室内维修30分钟之内的维修,物业将免收人工费用进行维修,30分钟以外的维修只按成本核算收取您适当费用,维修之前,请您在《维修工作单》有偿服务费用金额一栏中签字确认;维修结束后,请您在维修工作单上签署维修意见并缴纳维修的相关费用。倘若业主对维修服务结果存有异议或意见,请您在维修工作单上予以说明或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投诉。
6、投诉处理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将诚恳地接受各位业主对物业服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业主投诉个别管理服务人员时,请记录其姓名、证件编号;您可以直接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投诉,也可通过电话、书信函件、E-mai1及QQ即时讯息的形式进行投诉。我们将及时向您反馈处理意见。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还将每半年向您发出《业主满意度调查表》,征求您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7、生活垃圾处理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将对公共环境实施清洁服务,保持所有公共场所的清洁。为维护物业环境的整洁优美,令您居住舒适,敬请您将当天的生活垃圾用袋装好放入每层楼面物业为整层业主配置的垃圾桶内,由清洁人员收集清倒处理,请不要乱扔乱抛垃圾袋。
对旧家具、废纸箱、大件物品的处理,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会安排废品回收公司定期到本物业区域内收购。
8、公共通知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将把相关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通知张贴在各单元大堂内的告示牌内,并视情况的紧急通过手机短信、E-mai1,QQ即时讯息的方式进行通知,请您务必随时留意。
9、宠物饲养
业主豢养宠物必须按照《无锡市养犬工作条例》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到物业管理中心备案,签署本物业区域《宠物饲养协议》,并保证不会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或本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区域大小便后,豢养业主应及时用宠物粪便袋收集并投放入附近的垃圾桶内,共同维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宠物禁止乘坐电梯和影响他人正常出行,如出现宠物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豢养业主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8、噪音
由于本物业区域多功能一体的特点:即将入住的有商务酒店、有公寓、有办公、有商业等。为保持整体环境宁静及勿骚扰邻居,业主请勿公共区域内弹奏乐器、使用音响器材及其他噪音干扰,车辆进入本物业区域禁止鸣按喇叭。各商户需在广场开展经营性推广活动,需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8、晾晒衣物
为保持本物业区域统一观瞻,业主不得在绿地、公共区域内晾晒衣物,由此造成衣物丢失或损坏由业主自行承担。
9、公共设施及场所
本物业区域所有公共设施及场所都为各业主享用而建,为保证各业主的利益,敬请协助保持清洁、整齐,请勿:
——损坏公共设施。
——毁坏公众植物。
——不得张贴海报广告类资料,保持各类墙体清洁,不得乱涂、乱画、乱写,违者应负责清洗粉刷费用。
——凡乱倒垃圾、污水、杂物,污染公共地方者必须负责清扫现场并受到相关处置,如由此引起下水道堵塞或损坏,违者均应负责全部修理费用。
——进入本物业区域的人员要保护环境整洁,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烟蒂、杂物等。违者将负责清扫现场。
10、保险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将对本物业区域的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投保。并提醒各业主对于自己单元内的财产(房屋本体、机动车辆等)及时购买相应的保险。
11、产权更改及物业租赁
您所属单元若有任何产权更改或将物业租赁,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并提供新业主或租户的有关资料。
—— 业主物业的承租人应遵守业主在《业主临时公约》中承诺遵守的相关规定。
—— 业主在出租物业时,须要求其承租人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客服部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租户证》。
—— 业主物业承租人退租时,须按《业主/租户退租流程》办理。
12、失物处理
如业主在公共区域拣拾到物品,请送交至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将予以登记并及时寻找物主。一般普通物品将被保留3个月,贵重物品将送交公安部门管理。
二、公用设备、设施及附属配套服务功能
1、本物业区域商业资源
A1:25—29层即将入住快捷酒店;裙房3层 ;裙房2层 ;裙房1层 。
A2:1—3层为中兴装饰商场
2、电力供应
每户设置了独立磁卡电表及开关,室内配备了电源开关箱,设计入户电源线规格为:XXXXXXXXXXXXXXXXX ,切勿超负荷用电。
3、自来水供应
每户设置了独立的磁卡式水表,本物业区域供水是市政管道自来水,进入本物业区域水箱,通过小区内安装的变频自动增压给水设备,进入户内供水管道内。
4、 空调安装
每个独立单元,均预留有独立的空调主机安放窗口,请在指定位置安放空调外机,空调安装外机严禁超出幕墙及在外墙增加壁挂机。
5、智能化系统
为强化本物业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本物业区域实行人防与防相结合的消防安全管理方案,设有消防保安控制中心,单元门设有门禁系统,房屋内可独立控制和联系;且每户设有消防喷淋系统;本物业区域公共部分及楼内电梯内设有保安监控系统;物业区域内背景音乐系统及紧急广播系统;在公共区域固定距离设有消火栓,以确保业主居住安全。
6、数字电视系统
7、宽带系统
电信网通宽带,宽带已预留入户,各单元均有多个网络接口。
8、电话/通讯插座
每户均预留直拨电话线路,业主可直接联系网通北京市电话局营业厅办理报装手续。
9、车位及车库
地下室为黄杨树脂地坪,只对本物业区域业主和租户开放,车位共 个。可供业主租赁和购买使用。
地面设有 车位供来访人员及商户客户车辆临时停放。
10、信箱
普通邮件将直接投递到业主信箱内,快件、挂号信、汇款单等重要邮件由投递公司与您联系,并直接投递到您手中。
三、规则及条例
为了向每一位业主提供整洁、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敬请广大业主及访客遵守下列规则及条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可按实位置际情况做出修改及增加并告知各业主。
1、 装修须知
⑴黄沙、水泥必须袋装化进入本物业区域。
⑵散装装修材料、建筑垃圾以及超长超重有污染性的装修材料严禁使用电梯运载。
⑶建筑垃圾必须堆放到本物业区域指定的特种垃圾堆放区域。
⑷业主购置空调时,请根据空调外机的预留位置及管路方向方向选用相应的空调机型,以便安装空调,空调外机严禁超出幕墙位置及在外墙悬挂室外机。
⑸所有阳台、窗不得用铁栅栏封闭。有关封闭阳台与涉及到外墙立面的事宜,严格按照《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办理,如有疑问请到物业管理处咨询。
⑹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应督促装修公司做好卫生间地面的防水处理,以免发生渗水或漏水现象。、
⑺装修人员的非机动车进入本物业区严格在指定区域停放,所有材料须经业主同意方可出小区。装修人员如有违规行为按有关条例处理。装修时间暂定为:上午8:00 – 11:30,下午14:00 – 19:00,非施工时间内任何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本物业区域或在本物业区域内逗留。施工人员一律不得在本物业区域住宿。
⑻严禁在小区墙面、电梯、立柱等公共部位涂写广告性的内容,一经抓获交警方处理。
⑼本物业区域内严禁私自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⑽水电工进场时,应把所有的地漏和下水管先检查一遍是否通畅,如有堵塞现象应立即保修。开工后引起的堵塞现象由装修公司负责疏通。
⑾所有留有检修口的管道封闭时必须要留有检修孔。
⑿装修施工前必须安装施工施工用的座便器,任何人严禁在公共场所大小便,违者严厉处罚。
⒀商铺门头广告必须按开发商原定的要求安装,不得超高、超宽、超长,符合城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至有关部门审批。
⒁小区内(含商铺)的消防设施在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动和挪为他用。
2、公共设施、公共部位管理条例
为维护本小区的公共设备、公共部位、保证其正常运行,特制定如下条约:
⑴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公共部位,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反映,以便及时修复保证公共设施、公共部位的正常运作。
⑵凡需在小区内接引和改变各类管线、挖掘道路的,应事先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⑶严禁在道路路面、人行横道及楼梯平台到公共部位搅拌沙浆、堆放建筑装修材料。
⑷严格遵守政府有关“雨、污水分流”规定,不得擅自把生活污水直接接入雨水井;不得把杂物丢入管道,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⑸请勿践踏绿化用地,并尽量避免挪动或踩踏污水井、雨水井及其他管道井盖。
⑹严禁擅自开启一切公共设施的井盖、电箱门、水表总闸,如因装修及维修确需打开,应事先征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并派人开关闸门或井盖。
⑺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拆动本物业区域内消防系统的所有设施、设备。
⑻严禁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⑼违反本规定者,管理处有权依法责令修复,要求赔偿损失后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公共设施是指本物业区域内的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通讯系统、道路交通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环卫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绿化环境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红外报警系统、监控系统等。
3、绿化及室外环境管理条例
为使本物业区域有一个优美清新的居住环境,特制定如下条约:
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绿化或将其改为他用。请勿向绿化地内倒污水或扔杂物、取土挖路、焚烧纸屑物品等。
⑵请勿毁坏、砍伐、攀折花木、踩踏草坪,请勿在绿化地内堆放物品、打球、骑车、晾晒衣物和停放车辆,请勿随意在绿化带内设置广告招牌。
⑶请勿在树上钉钉子、栓铁丝、架电线、栓挂等。
⑷不得在绿化带乱放物,随意占用,损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小区内景观。
⑸绿化用水不得擅自改为他用。
⑹为保持本物业区域内整体室外坏境形象,请勿在外墙、阳台上乱搭、乱挂、乱设各类物件。
⑺对各类易损坏的室外物品如路灯、草坪灯请务必多加小心,以免损坏。
⑻各类为本物业区域而设的娱乐、健身设施均有一定的使用方法及使用规定,请务必了解清楚后方可使用,以免发生规定,请务必了解清楚后方可使用,以免发生意外。
4、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为保持本物业区域内的干净整洁,使住户享有文明、清洁、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条例:
⑴主(住户)须讲文明、讲道德、讲卫生,自觉搞好家庭卫生和公共卫生。
⑵业未经许可,请勿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屋顶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按装任何设施和设备。
⑶请勿占用公共场所,请勿在通道、路边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吊挂物品,请勿在通道、路边和其他公共场所晾晒、堆放物品。
⑷垃圾杂物袋装好后请倒入指定垃圾箱内,建筑垃圾请堆放在指定地点,请勿从窗口、阳台向下抛掷任何物品。
⑸请勿在小区内随地抛撒瓜皮、果壳、纸屑和其他杂物,请勿随地吐痰、乱丢烟蒂。
⑹请勿在本物业区域内的各类建筑物上乱涂乱画、乱贴字画、广告及标语,如小孩所为,请家长负责妥善处理。
⑺请勿在小区内鸣放鞭炮烟花、焚烧会产生有害气体的物品和制造各种污染事件。
⑻请勿用音量过大或发出噪音的音像器材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⑼禁止饲养鸡鸭等家禽,遵守《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养宠物的业主(住户)应到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并进行妥善管理,不得让宠物大声嚎叫或在公共场所大小便,以免妨碍公共卫生和影响他人生活。
⑽请勿在公共地方拉绳晾晒衣服,更不要在树枝上吊扎铁丝和绳索,以免影响树木生长。
⑾进入小区内的车辆应保持一定的清洁度,不得在公共道路上清洗车辆。
⑿运送物品车辆,应装卸完好,以免车上物品随意洒落在小区内。违者令当事人清扫运出外,还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和做出赔偿。
5、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条例
为了保证本物业区域的安全,维护业主(住户)的利益,创造一个宁静舒适的居住环境,特制定如下条例:
⑴为了便于统一管理,装修人员一律凭《临时出入证》进入本物业区域,并作登记。
⑵业主(住户)的亲朋好友进入本物业区域,应征得业主(住户)的同意并作登记。由此造成的麻烦请业主(住户)谅解,并向亲朋和好友作解释,这是保证本物业区域安全的必要措施。
⑶业主(住户)的亲朋好友从本物业区域内驶出的车辆,如携带较贵重或大量物品时,保安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并要求车主做出说明。
⑷装修人员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入本物业区域,如运送材料确需驶入,需征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后才可进出,在本物业区域内停留时间请勿超过半小时。若有材料及物品业主运出本物业区域,需征得业主(住户)的同意。
⑸业主(住户)在本物业区域道路上行驶,应注意礼貌让车。除特殊情况外出租车谢绝进入本物业区域。为了业主(住户)的利益,门岗保安员有权对进出本物业区域的人员及车辆进行询问,有权制止各类违规行为。
6、车辆管理条例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的交通秩序,保持区域内的安静,整洁及消防通道和人行道的通畅,特制定本条例:
⑴所有进入本物业区域内的车辆请勿鸣笛,服从管理处工作人和秩序维护人员的指挥,不以任何借口阻碍或妨碍管理。
⑵业主(住户)车辆请在管理处办理车辆登记,领取《车辆出入证》,便于车辆管理。
⑶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请勿进入本物业区域,2.5吨以上的货车、19座以上的客车未经允许请勿驶入本物业区域(运送装修材料,搬家具的货车除外)。
⑷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内,地上停车位原则上以外来访客临时停车为主,行车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请勿停车。车辆停放后,请注意关好车窗、锁好车门,遗失物品由车主自负。请注意保持车库或车位的清洁卫生。
⑸进入本物业区域的车辆请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时速请勿超过5公里。进入本物业区域的车辆请注意爱护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⑹洁车辆请清洗后再驶入本物业区域,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修车、洗车及清扫车上杂物倒在地面上,对行驶中泼洒、喷溅、滴漏污染环境者。请打扫干净,并视情况赔偿损失。
⑺不本物业区域道路及停车场地不准学习驾驶机动车,禁止试车和随意鸣叫喇叭。
⑻业主(住户)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区域车库内,装修施工人员、访客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的临时停放点内。
⑼所有机动车辆驶入本物业区域后,一律按交通标线路线行驶,请勿逆向行驶,确保车辆安全及交通安全。
7、治安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本物业区域治安管理,维护业主(住户)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⑴所有外来人员车辆务必服从门卫管理,持有效证件登记出入,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⑵未经批准,严禁任何推销人员、修补、买卖、收旧等流动闲杂人员出入本物业区域,未经许可,本物业区域内请勿设经营摊点。
⑶本物业区域为商务办楼,业户严禁在此留宿。
⑷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本物业区域工作、巡查、访问等皆佩戴工作证,对无证人员来访,客户应谢绝进入。
⑸严禁非法携带、存放和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在本物业区域内进行射击活动。
⑹严禁利用住宅窝藏各类犯罪分子和不良嫌疑人员,为他们进行犯罪提供方便。
⑺严禁利用住宅进行嫖娼卖淫,聚众赌博和传播淫秽物品等活动。
⑻严禁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损坏他人财物及偷电、偷水等违法行为。
⑼严禁打架斗殴、无理取闹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⑽请勿损坏本物业区域配电、供水、排污、路灯、消防栓、明暗沟及公共配套设施等。
⑾请勿在本物业区域的公共场所晾晒衣物、在公共地方堆杂物及饲养家禽等。饲养宠物须持有关证明。
⑿请勿从楼上向楼下扔杂物、使用音量过大或发出噪音的音响器材,影响特任生活和安静的环境。
⒀业主(住户)向本物业区域搬运物件时,请到管理处办理登记损坏手续。
⒁违反本条例的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8、消防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确保本物业区域内业主(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规定:
⑴业主(住户)请务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切实提高消防意识,确保公共财产安全。
⑵本物业区域内配有一定数量的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业主(住户)如无特殊情况,请勿随意动用和损坏。管理人员发现缺损,应及时配置。
⑶安全出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在楼梯、走道、通道处堆放杂物,以保证公共通道畅通安全。
⑷请勿在本物业区域内使用和燃放明火、纸张、杂物等,不得违反政府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未经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不得进行烧焊作业。本物业区域内不宜燃放烟花爆竹。
⑸请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各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璜要增设用电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当
⑹室内装璜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并进行防火处理。
⑺业主(住户)装修时,装修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开具“动用明火证”,做好防护措施,并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⑻请按规定使用煤气,烟头及火柴余烬要随时熄灭,请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⑼业主/住户若长期外出,应关闭水、电、气总阀。
⑽本物业区域内业主/住户应定期组织义务消防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及灭火技术的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⑾发生火警,应立即拔打火警电话119,同时告知物业管理人员,并关闭电闸,煤气总闸和门窗,迅速离开住所。
⑿管理处有权制止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一切危险行为及督促消防危险隐患。
9、房屋维修及保养条例
⑴房屋保修期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保修、屋面保修(人为损坏除外)。建筑物的室内照明、电气给排水安装工程保修(人为损坏除外)均按合同规定及物业管理有关口径操作。
⑵房屋保修期满后或因使用不当需要修理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将对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有偿服务,而对公用部位和公用负责修理的原则及时修复。
⑶业主/住户需要维修时,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报修,填写报修单,管理处根据报修单派人员上门维修。完工后业主在报修单上签字,以备留档查用。
⑷业主/住户对毗邻房屋维修时应积极配合支持,不应以任何理由阻碍维修工作,否则应承担给他造成损失的责任。
⑸共同部位、公共设施以及公共设备,凡属于人为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⑹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公共部分和公共设备设施划分标准如下:自用部位包括门、户窗、户内顶棚、户内墙面、户内楼地面、户内非承重隔墙、自用阳台、栏杆、扶手以及其他等。自用设备包括戾内电气、自来水分户表以内的管件及配件(包括分户表)、卫生用具相关的下水道等。公用部位包括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承重墙和基础及其他结构性支撑物)、外墙回绕通道、山墙、雨水梁、避雷针等。公用设施设备包括公用的止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箱、供电干线、公共照明、天线、变压器等。
10、电梯管理条例
为了确保本物业区域内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更好地为业主(住户服务),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⑴本物业区域内电梯采用无人值班,自行运行的方法。乘坐电梯者要正确使用电梯、爱护电梯设备、切勿超载运行。
⑵电梯原则上只准载客,业主(住户)若需装运物品或装修材料,必须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货运手续,经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并在管理人员监控下方可运行。超长超宽超重物品禁止进入电梯。
⑶保持电梯内整洁,不要在电梯内乱涂、乱写、乱贴、乱划,不要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等。
⑷禁止电梯装卸易燃易爆和易腐蚀化学品。
⑸勿让未成年人单独搭乘电梯,以免发生意外。
⑹电梯由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和修理,若发现电梯故障,请立即通知管理处派专人维修,切忌擅自乱动,以免发生危险或损坏电梯。
⑺发生火警时严禁搭乘电梯。
⑻电梯机房除电梯维修保养、物业管理人员外、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机房内设备除电梯维修人员外不得操作。
四、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1月11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200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28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房屋安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但农村宅基地房屋除外。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不设区的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和安全性,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与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实施涉及房屋安全行为的单位、个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
第六条 有下列房屋结构改造行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改造前向市或者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载作用的房屋基础、柱、梁、板、墙等构件的;
(二)在柱、梁、楼板上开设洞口或者扩大原有洞口尺寸的;
(三)在承重墙体上增开、扩大门、窗、洞口或者变更位置的;
(四)增大荷载,超出房屋原设计承载力的;
(五)在建成房屋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的;
(六)拆改学校、商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结构改造申请;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确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除应当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改造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 市、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许可手续不得收费。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者应当按照许可决定和施工设计方案实施结构改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能提供许可决定和施工设计方案的,施工者不得施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施工者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许可决定和施工设计方案。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
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改造等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结构改造前,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城建档案机构、出售人或者出租人查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装饰装修登记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遭受地面沉陷、地震、台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而损坏,需继续使用的;
(三)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未确定其安全性的;
(四)在已建成房屋上安装大型广告牌,新增水箱、铁塔等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因施工、堆物、撞击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的。
(六)不符合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条件,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请;第(二)项、第(六)项的鉴定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第(四)项、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或者行为实施人申请。
第十三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安全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超过结构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学校、商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中的建筑,每三年鉴定一次。
第十四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申请;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确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确定鉴定的内容和范围;
(二)初始调查,收集调查房屋原始资料及历史状况,并进行现场查勘,制定检测鉴定方案;
(三)现场详细检查、检测,进行结构复核验算;
(四)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房屋安全等级;
(五)作出反映房屋安全状况的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六)出具鉴定文书。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专业鉴定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专家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文书;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鉴定项目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文书中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四章 危险房屋防治
第十九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
在遭遇台风、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做好排险解危工作。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定期修缮养护。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下列意见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达到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及时修缮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予以救助补贴。
第五章 白蚁防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和需要装饰装修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预防费适当减收。
白蚁预防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所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和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时,应当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所建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市、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不得低于三年,包治期限内发现蚁害应当无偿灭治。
超过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现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委托专业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灭蚁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予以救助补贴。
第二十七条 白蚁防治机构防治白蚁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
在本市开展业务的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许可手续,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条件的,还应当责令采取加固、修复等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者擅自改变许可的项目或者超越许可的范围,进行房屋结构改造的,或者施工者未取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改造批准方案,仍进行施工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将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未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装饰装修登记制度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发现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未报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限期申请鉴定,逾期仍不申请鉴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实施涉及房屋安全行为的单位、个人承担,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消除危险,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包治期限未及时委托灭治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提供虚假鉴定报告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白蚁防治机构不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白蚁预防灭治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白蚁防治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军队、宗教团体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常 用 电 话 索 引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24小时服务热线………………………………………82411089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消防控制中心……………………………………………82411089
火警……………………………………………………………………………119
交通事故报警…………………………………………………………………122
急救……………………………………………………………………………120
匪警……………………………………………………………………………110
气象台 ………………………………………………………………………121
查号台…………………………………………………………………………114
报时台…………………………………………………………………………117
电话故障………………………………………………………………………112
邮编查询………………………………………………………………………184
票据报失查询服务……………………………………………82588599 86816999
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
民航问询………………………………………………………………………85214655
铁路问询………………………………………………………………………82301217
无锡市人民医院………………………………………………………………82700778
第二人民医院…………………………………………………………………82722501
第三人民医院…………………………………………………………………82607391
妇幼保健医院…………………………………………………………………82725161
大众出租车叫车…………………………………………………82736069/82701688
联众出租车叫车………………………………………………………………82600065
公安局广益派出所……………………………………………………………
附件二:
本物业区域地理位置、周边设施示意图及公交路线说明
公交线路说明:
附件三:
名品城二期商业中心相关费用收取标准明细表